“靜脈麻醉下診斷性刮宮術致患者成植物人,賠償330萬”案例分析

一、病例簡介
患者,蘇某某(化名),女,30歲,身高162㎝,體重62㎏,2016年6月15日9時許,患者以“陰道出血15天”為主訴就診於被告醫院婦產科,術前相關檢查未見明顯異常,患者既往體健,無特殊病史,無食物藥物過敏史。同日15:00分,在婦科門診手術室行靜脈麻醉下“診斷性刮宮術”,入室血壓126/72mmHg,心率76次/分,血氧飽和度98%,麻醉醫生給予鼻導管吸氧,丙泊酚100mg+舒芬太尼10ug靜脈推注,手術過程中間斷追加丙泊酚(具體劑量不詳)。
15:22患者血氧飽和度降至88%,隨後患者心率、脈氧進行性下降至呼吸心跳停止,緊急給予心肺復甦後心跳呼吸恢復。血氣分析示:PH 7.04↓,PCO2 71mmHg↑,18:50氣管插管,患者反覆發作肢體抽搐,予甘露醇脫水降顱壓,21:30轉上級醫院,頭顱CT示:全腦腦組織灰白質分界不清,腦回增寬,腦溝、裂消失,符合缺血缺氧性腦病改變,後在該院長期住院發生肺栓塞,患者至今仍呈植物生存狀態。
二、律師觀點
患者非常年輕,且診斷性刮宮是婦產科日間短小手術,《麻醉記錄單》顯示患者手術僅用時10分鐘,結果卻因10分鐘的小手術造成如此嚴重且殘酷的後果,我接待當事人一家的時候,心情頗為沉重,因此下定決心務必為她爭取最大補償。
經檢索《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婦產科分冊》發現:“診斷性刮宮術條件允許,可根據患者要求或如患者精神緊張或患者為無性生活史者可酌情予以鎮痛藥,或採用靜脈麻醉或宮旁阻滯麻醉。”可見診療規範明確只有在患者要求或精神緊張或無性生活史才考慮鎮痛,且鎮痛方式亦非僅有全麻一種方法。醫方既未向患者詢問是否採用麻醉,也未告知其它麻醉方式,直接採用全身(靜脈)麻醉,增加了診療風險,導致患者發生出現嚴重的損害後果,醫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選擇權,與患方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此外,我們認為醫方病歷對搶救過程的記載不一致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根據客觀病歷分析可知醫方沒有及時發現患者生命體徵異常。根據醫學常識,一旦發生呼吸抑制只要立即托起下頜,高流量吸氧,鼻咽通氣道輔助通氣或氣管插管,在短時間內提高血氧含量,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進展至缺氧缺血性腦病而導致植物生存狀態的。缺氧時間越長,腦復甦的機會就越小。
因此醫方究竟何時發現患者出現呼吸抑制,直到呼吸心跳停止並開始採取搶救措施,是決定其過錯程度的最關鍵問題。但醫方《麻醉記錄單》對術中還是術後出現異常、心率脈氧變化詳細動態過程均未體現,生命體徵變化具體時間等,均記載不明
結合術後頭顱CT所示的“全腦腦組織灰白質分界不清,腦回增寬,腦溝、裂消失”這一嚴重的缺血缺氧性腦病改變,更說明了醫方發現患者呼吸停止的時間顯然絕不止麻醉記錄單上記錄的3分鐘,此時患者已經持續呼吸抑制相當長時間,醫方沒有及時發現,嚴重延誤搶救時機,錯過了最佳的黃金搶救時間,導致了不可挽回的後果。而婦科門診手術室缺少氣管插管,呼吸機等必備的搶救裝置未能及時予規範化機械通氣治療,亦存在明顯過錯。司法鑑定結果認為,蘇某某目前呈植物狀態,屬於一級傷殘。
附錄:1-10級傷殘鑑定標準如下:
一級:器官缺失、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無功能障礙或併發症,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輕微傷殘,不影響工作和生活。
十級:未受傷殘影響。
三、法院最終判決
一審法院參照司法鑑定意見及蘇某某目前的客觀情況,認定被告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醫療過錯,建議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到主要責任。酌定醫院承擔90%的責任,判決被告醫院賠償蘇某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30元。
醫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錄:醫療事故法律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人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
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
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
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四、給我們帶來的反思

第一、手術有大小,麻醉無小事。


哪怕再小的手術,麻醉醫生也要做好最全面的準備。越是小手術,發生意外後患者家屬越是難以接受。像無痛胃腸鏡檢查或者無痛人流,診斷性刮宮這樣的小手術在麻醉醫生眼裡可能無足重輕,普遍心裡不夠重視。殊不知,危險無處不在,只要有麻醉,生命危險時刻伴隨。
第二、門診日間手術室比大手術室內更危險。
因為門診日間手術室往往只有一個或兩個麻醉醫生單獨麻醉,關鍵時候只能靠自己,來不及喊人幫忙。所有搶救裝置必須準備齊全,尤其是氣管插管裝置,呼吸機,各種搶救藥物,呼吸球囊、聽診器、鼻咽通氣道,口咽通氣道,氣管導管,喉鏡、喉罩一應俱全。麻醉誘導前確保檢查麻醉機必須保證隨時備用狀態,以備不時之需。脈氧,血壓,心電監護必須到位。時刻嚴密觀察患者生命體徵變化。要知道,危險往往在你準備不充分或思想麻痺大意的時候發生,讓你措手不及。手術前多準備一套緊急用物,患者生命安全就多一份保障。
第三、日間手術室麻醉和手術室內麻醉醫療文書同等重要。

“麻醉知情同意書”,在麻醉前一定要詳細和患者及家屬解釋溝通好麻醉方案,並且告訴患者可以備選的麻醉方案並由患者本人或授權家屬親筆簽名確認。


用藥搶救,生命體徵變化必須如實記錄。不出事怎麼都好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不管是醫療事故鑑定專家組還是律師都是拿原始麻醉醫療文書做評判標準。沒有記錄做得再好也沒有用。醫療鑑定和司法判決是一個講究證據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絕對禁忌麻醉記錄單造假修改資料,任何醫療糾紛進行醫療司法鑑定都是專業臨床專家在鑑定。是不是真實資料專家一看便知。
第四、麻醉醫生一定要謹小慎微,事無鉅細,用心觀察,反應迅速,按照規矩做麻醉,按照規範做麻醉。當好“生命的守護神”。認真做好每一臺麻醉是對患者負責,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一旦惹上醫療官司,真的是心力憔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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