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USCIS釋出了EB-1A新的政策指南。
1. “國家級或國際級的傑出獎項”標準, USCIS澄清團隊獎項滿足該標準要求。
律師解讀:值得注意的是,USCIS對獲獎證據有進一步的說明:“一般而言,符合條件的獎項包括團隊獎項,其中每個成員都會獲得獎盃、證書或獎牌,出現在領獎臺或舞臺上,或在頒獎機構的獲獎公告中被具體提名。僅僅被獲獎者提及或認可並不等同於從頒獎機構獲得獎項。”
2. “會員資格“標準,USCIS澄清過去曾經獲得的會員資格也符合該項標準,不需要現在仍為符合要求的協會的會員。
律師解讀:雖然當前會員資格並不是滿足該標準的明文要求,但如果申請中沒有提供任何近期的證據,則會員資格的時效性可能會成為衡量申請人在最終實質性判斷中是否保持長期聲譽的考慮因素之一。
3. “媒體報道”標準,刪除了“符合要求的媒體報道必須證明申請人工作及貢獻的價值”的表述,因為此類要求超出了該標準的明文法規規定。
律師解讀: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USCIS也更新過針對EB-1的政策指南,在媒體報道的內容上已經放寬了要求:不需要全文報道申請人及其工作。如果報道涉及更廣泛的主題,但包含申請人在該領域工作的實質性內容,同時提及申請人與其工作的聯絡,是可能被認可的。此次更新進一步放寬了對內容的要求,刪除了要求報道必須證明申請人工作及貢獻的價值的規定。對比USCIS對報道內容的要求寬鬆化的趨勢,在實務中,我們注意到,USCIS對符合要求的媒體,以及媒體報道的證據、形式要求趨向嚴格。
4. 確認了“展覽”標準僅限於藝術類。非藝術類展覽可以作為“替代證據”主張。
律師點評:這次政策指南的更新,總體來說是USCIS對EB-1A審案標準的澄清,放寬了獎項、會員和媒體報道等標準,對於傑出人才的申請者是一個利好訊息。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政策明文變更之前,美小律團隊就基於聯邦法院判例等法源為客戶成功主張了團隊獎項等標準。我們團隊多次在USCIS官方的政策指南明文修改之前,就已經契合政策精神,為客戶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爭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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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律師是紐約州註冊律師、本所紐約辦公室律師,在商業移民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在EB-1A、EB-2 NIW、EB-1C移民申請;H-1B、O-1A/B、L-1A/B、TN、E-3等非移民工作簽證申請領域有諸多成功案例。郝律師在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法學院獲得JD法律博士學位,本科畢業於香港大學風險管理專業。
黃律師是紐約州註冊律師、本所紐約辦公室律師,職業領域為商業移民。黃律師在O-1、EB-1A和EB-2 NIW等人才類簽證,L-1和EB-1C等跨國經理人簽證,以及EB-5投資移民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加入銳明文澤之前,她曾在一家中國私募基金公司從事基金備案和管理工作,並協助一家紐約律所處理EB-5相關的訴訟業務。黃律師擁有武漢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清華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以及紐約大學公司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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