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深度解讀移民局最新EB-1申請政策,傑出人才申請條件又放寬了!

假期期間,美國移民局(USCIS)給美國職業移民綠卡EB-1類別的申請人們送來一條喜訊:移民局更新了EB-1的申請指南,明確了幾條針對EB-1A類別的稽核標準,這就為EB-1A申請人在篩選申請材料時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導思路,從實際效果來說是放寬了EB-1A的申請條件!
截圖來源美國移民局官網
這幾條更新具體說的是:
🔲 明確可以使用團體獎項了!
✅ 移民局首次明確指出,在透過使用“獲得過全國或國際性的獎項”這一條證明申請人的傑出才能時,團體獎項team awards是可以用來證明的
對具體申請人來說,這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符合透過獲獎證明的難度,以往要證明這一條申請人得有足夠分量的個人獎項,現在如果有符合條件的團體獎項也會被認可。
⚠️ 移民局專門解釋了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團隊獎項,需要每位成員均獲得獎盃、證書或獎牌;或上臺領獎;或在頒獎機構宣佈獎項評選中被特別點名。比如音樂團體成員獲得獎項、接力隊成員一起上臺領獎等。
🔲 過往專業協會會員也OK
EB-1A的10個申請條件中有一條是“是專業協會的成員,並且該類協會是有其領域內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會員資格”。
✅  這次更新的政策指引中,移民局首次明確了:如果申請人曾經是這類符合標準的專業協會的成員也可以,不用一定現在還是這個協會的成員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也得注意在提供申請材料時要附有與會員要求相關的近期證明,移民局審批人員會對這些材料有最終裁量權,以判定過往的這種會員資格是否能充分證明申請人的資質能夠滿足這條標準。
🔲 放寬出版物內容限制
如果需要透過“在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有關申請人的報道”這一條證明申請人的傑出才能,以往移民局會要求這些報道要有可以直接證明申請人的工作、貢獻的價值
✅ 現在修改過的指南中,移民局對出版物標準的要求更加靈活,刪除了以往要求中“要能直接證明申請人的工作、貢獻的價值”這樣的字眼,也就是說移民局會更多考量這個出版物的行業相關性,而不是考量出版物裡描述申請人個人工作貢獻、價值這樣的內容,只要符合標準的出版物裡有對申請人的工作相關的描述也是可以接受的
⚠️ 但是帶有推廣性質的Marketing materials刊物還是不可以作為這一條的證明材料的
🔲 明確對“展覽”的定義
✅ 在“申請人舉辦過藝術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這一條要求中,移民局明確了“展覽exhibition”必須是藝術性質的,其他型別的展覽例如學術性質的、科學成果展示等也有機會被接受,但非藝術類的展覽只能作為其他合理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的一部分

截圖來源美國移民局官網

EB-1A傑出人才綠卡(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作為美國職業移民綠卡第一優先級別的最難申請的類別,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中有著傑出才能,並獲得國家級別或國際級別的聲譽和成就,在自己專業領域內需要是出類拔萃的頂尖人才
EB-1A的申請無需僱主支援,也不需要僱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諾,申請人可以自行遞交綠卡申請,遞交申請後也可以在同專業領域內不受限制更換工作,是當前所有職業移民綠卡類別中中國申請人等待排期最短的類別。
移民局在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傑出人才EB-1A綠卡標準非常嚴格,移民局首先會嚴格考察申請人是否具有卓越的個人成就
  • 要麼申請人需要曾經獲得過類似諾貝爾、奧斯卡、奧運會這類眾人皆知的知名國際獎項
  • 要麼申請人需要符合“十條標準”中的至少三條,上面這兩大類要求滿足其一即可

截圖來源美國移民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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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條標準具體如下,申請人需要滿足任意三個及以上,才能具有申請EB-1A的資格:
  • 獲得過全國或國際性的獎項
  • 是專業協會的成員,並且該類協會是有其領域內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會員資格
  • 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學術文章
  • 評論過同專業領域中其他人的作品
  • 被專業期刊或主要媒體報道過
  • 在科學、學術、藝術等專業領域裡作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 舉辦藝術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 在重要的專業組織、團體、機構擔任領導或其他重要職務
  • 擁有高薪或其它優厚待遇
  •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可透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證明)

截圖來源美國移民局官網

在滿足考核之後,移民局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進行整體評估,權衡考慮全部證據和法律標準規定,根據申請人的整體表現做出最終裁定
換句話說,移民局審理申請的移民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即使申請人滿足了十條中的三條、或者曾經獲得過奧斯卡、諾貝爾,也不是100%就能獲得E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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