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在法律界,常有“先刑事後民事”的說法。
這指的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般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
那麼在醫療糾紛中呢?
本週,筆者老劉就分享一個“先民後刑”的經典案例,領略一下患方合法“不依不饒”的天花板,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患兒死亡,醫院賠償後,家屬又報了警
案件起始於2015年底,13歲的患兒被診斷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在血液科接受“HR1”方案化療後出現骨髓抑制,又經過一系列治療,其最終因膿毒血癥伴感染性休克死亡。
於是,患兒父母將醫方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此案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雖然認為診斷明確、化療方案選擇合適、無化療禁忌症、化療藥物甲氨蝶呤用量在診療建議推薦範圍,未違反診療依據,但指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過錯主要為:大劑量甲氨蝶呤有嚴重毒副作用,需要根據血清甲氨蝶呤濃度監測結果來調整亞葉酸鈣解救次數和劑量;而醫方在甲氨蝶呤使用後36小時後一直未監測甲氨蝶呤血藥濃度,當患兒出現口腔黏膜損害嚴重及骨髓重度抑制等不良反應時應高度警惕是否發生甲氨蝶呤排洩延遲,醫方未繼續監測血藥濃度,以致未及時繼續採取CF解救或者血漿置換等措施存在過錯,該過錯導致患兒甲氨蝶呤全身不良反應較重,難以耐受。
最終,2017年法院根據鑑定結果一審判定醫方承擔“次要責任”,酌定賠償比例為40%,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萬餘元。
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塵埃落定後,事情卻並沒有結束。患兒父母隨後報警,控告案件中涉事醫生,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140餘萬元。2018年市醫學會做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
警方隨後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檢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涉事醫生並移至法院。
2022年9月,此案公開開庭;2023年4月,再次開庭審理;2023年5月31日,法院判決涉事醫生“無罪”;2023年6月13日,法院通知未抗訴,判決即日生效。
就這樣,從刑事立案至無罪判決,涉事醫生歷經了6年多的“準戴罪”身份。
此案辯護律師在評價此案時說,“遲來的正義意味著不應有的巨大代價,意味著醫患關係的嚴重撕裂……於是感受深切的卻是沉重和悲涼。”
即使無罪,醫生的執業生涯也將被斷送
本週,老劉在和某醫院醫患糾紛辦公室工作人員溝通的時候,聽到了一句很可笑的話——醫生是職務行為,不涉及個人法律責任。
這是真的嗎?現實貌似並非如此。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2012至2021年間,共審結43件醫療事故罪案件,平均每年4.3件。在50名被告人中,無罪判決率僅為12%,雖然明顯高於全國刑事案件的無罪率,但這個資料應該會大大出乎一線醫務人員的意料。
涉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履行的都是職務行為,否則會被認定是非法行醫罪(沒有醫師資格)、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醫療事故罪的刑罰,與其他罪刑相比是相對比較輕的。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際量刑平均刑期為1年6個月,其中緩刑適用率為46%。
那麼,既然懲罰力度這麼低,為什麼患方還要不依不饒、費時費力地走刑事訴訟呢?
這讓人不由地想起了著名的“李建雪”案件。2012年,某產婦在順產7小時後因大出血死亡,而李建雪剛好就是那個時段的值班醫生。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開除黨籍,同年9月,當地公安局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向檢察院移送起訴。2017年,一審判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對一審判決結果,李建雪不服並提出上訴。李建雪案在業內引發強烈的爭議,醫療界、法律界人士紛紛為李建雪醫生髮聲。2020年6月11日,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李建雪無罪。
作為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經歷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才能進入法院判決,公示判決文書。可能有很多案件經過公安偵查,認為達不到立案標準,或者立案偵查後檢察院經審查不予起訴,這些案件並不在上述資料統計中。
一旦涉嫌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將要面對的是接受詢問、被調查、停職、吊銷醫師資格、被批准逮捕、取保候審,而最終即使在數年後判決無罪,也將是執業生涯的斷送,精神飽受摧殘。而與最終判決輕微處罰相比,案件調查、審理的過程,才是最令人煎熬的。
患方的“不依不饒”無外乎有兩個目的:一是“出口惡氣”;二是尋求更多的賠償。而最終是否判決成立醫療事故罪,可能也並不是他們認為最重要的結果。
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罪有何聯絡?
以我國每年的醫療量、醫療糾紛量相比,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比率是非常低的。實際啟動醫療事故罪的案件不多,可以稱之為低偵查、低起訴、低定罪、低執行的“四低”狀態。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人群對醫療事故罪並不瞭解,所以報警立案者並不多;二是立案之難。
與之前直接報警立案、反覆報警立不上案不同,在取得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後再去立案,以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事故作為立案依據,這讓警方很難拒絕。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醫療事故罪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二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過去對於“嚴重不負責任”比較難界定,因此司法機關給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列舉了7種情況: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雖然有了上述認定標準,“嚴重不負責任”的證明標準在醫療事故罪中仍然存在模糊性,刑法理論對這一概念的解釋不一,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對行為正規化的設立也難以全面。
我們再來看看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這是不是和醫療事故罪的判定標準很相似?
所以,這就意味著,一旦經過鑑定定性為醫療事故,基本就符合了一半立案標準,最後審理的就是,符不符合“嚴重”違反導致“嚴重”損害。至於怎麼算嚴重違反、嚴重不負責任,這個標準比較難拿捏,需要交給法院來審理後斟酌確定。
曾有業內人士呼籲撤銷醫療事故罪,認為因職務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會讓臨床醫務人員感到人人自危,而放棄醫療行業。但也有專家學者對醫療事故罪的合理性持肯定態度,不過認為應該在執行層面做出改進。
不過醫療事故罪的存在並不是為了讓醫生誠惶誠恐,而是為了讓醫生更加謹慎地行使醫療職權,保障患者的權益。
所以,我們醫生在此面前,唯有透過不斷學習和提高自己的醫療技能,才能降低醫療事故罪的風險。總之,未來行醫路上,謹慎謹慎再謹慎吧。
欄目顧問律師:梁雨
責編|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