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儲糧投毒事件屬於犯罪故意,必究刑責、民事責任,勒令其召回全部產品

      中儲糧投毒事件還在延燒,人人口誅筆伐,人民日報、央視等中央官媒也加入討伐。7 9 日,國務院食安辦成立聯合調查組,表示全力徹查此案。這是遲來的正義,在中儲糧投毒事件曝光一週之久,有關部門才姍姍來遲,是不是反應遲鈍了?
      中儲糧,央企也,不要太牛逼,追責何其艱難。可是再難也要追責啊,畢竟人民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
      三個方面的責任必須追究
      首先,不必等待調查結果出來,就要勒令中儲糧產品全面下架,全部召回。立即,馬上!
      這是國際慣例。畢竟事情擺在那裡,對人民生命健康已經產生了不可逆轉的“毒害”。總不能因為中儲糧是央企,就網開一面,大事化小吧。
      但是至今沒見中儲糧主動召回其產品。好在淘寶和京東打響第一槍,其旗艦店已經下架了中儲糧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包括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欖油、芝麻油等。
       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勒令中儲糧主動召回其產品,並由國家質檢部門展開全面檢測。
       第二,追究中儲糧法人及相關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從目前曝光的犯罪事實來看,中儲糧及相關人員具有犯罪故意。
      山東律師劉書慶開了第一槍。79日,劉書慶向公安部正式郵寄了長達2000 多字的報案書,要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涉案人員刑事立案。並追究央企中儲糧的責任,讓其承擔法律後果!
       不僅如此,中儲糧作為法人,在明知犯罪行為而不制止,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行政責任自然跑不掉。
      第三,中儲糧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下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檢察機關應當代表民眾對中儲糧提起公益訴訟。中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但公益訴訟已經在一些地區或個別案件中開始。
       中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需具有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故意,據此可認定其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故意要件。由於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中儲糧投毒事件具有類似性質。
      此類事件民事訴訟的難點在於,對人民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如何告訴。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即對於(汙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為全面彌補受害人損失、懲罰惡意侵權人,同時進一步威懾和防範惡意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創設了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自20221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下稱《解釋》)對相關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構成要件、賠償數額等進行了細化,為追究中儲糧民事賠償責任提供了依據和操作規範。
       我們也可以借鑑歐國相關司法實踐的案例。
       中儲糧投毒事件屬於混裝導致的毒物侵權toxictorts),也可以說是一種環境毒物侵權,具有損害後果發生的緩慢性和潛伏性、損害結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因果關係證明的棘手性、訴訟中對科學證據的依賴性等特徵,對其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害(potential
damage)進行追責有相當難度。
從毒物侵權行為發生到受害人實際遭受損害並提起賠償請求往往需要一個過程,其間,受害者還可能不得不承受“隱形”的損害。這種損害具有漫長的潛伏期和非外顯性。一般難以依據當時的醫療診斷、經驗判斷等常規的損害判定方式準確認定,受害人也很難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救濟依據。但這種損害的演變存在漸進性,在未來某個不確定的時候有較大機率轉化為實際損害,包括大規模的、難以逆轉的人身損害。
       美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三種提供潛在損害賠償的法律途徑:
一是醫療監測費用賠償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surveillance)。該費用在醫療監測費用賠償中,損害指實施醫療監測的費用。美國許多法院對該項賠償持肯定態度。
二是患病恐懼賠償(compensation for fear of
disease),即精神損害賠償。
在該賠償中,損害可指不以現實人身損害作為前提的精神損害。
三是患病風險增加賠償compensation for enhanced
risk of disease)。該賠償中,損害包括環境毒物導致的將來患病風險上升的事實。難度是患病風險難以確定。
      美國法院認為,患病風險增加的機率可以藉助流行病學上的統計資料、毒理學實驗研究成果、專家鑑定意見等方式獲得。法律實踐中,如果原告可以透過醫學證據證明潛在疾病發生的“合理確定性”或者其所提供的針對此類風險的證據中有超過50%是可以定量的,那麼他就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
       本人不是法學專家,只是提供一種可能性。路是人走出來的,不走,怎麼走出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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