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美國移民局敗訴,EB-5投資者權益獲司法保護

周訴美國移民局案(Zhou v. Noem)是一起涉及EB-5投資移民專案的法律案件,探討了投資者在申請過程中所需提供的資金來源證明範圍。該案的裁決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件背景
EB-5投資移民專案允許外國公民透過在美國商業專案中投資,創造就業機會,從而獲得美國綠卡。申請人需投資至少100萬美元(在特定就業區為50萬美元),並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機會。此外,投資資金必須是合法獲得的。
中國公民周某計劃透過投資威斯康星州的一個重建基金來申請EB-5簽證。她的投資資金來源於其丈夫贈與的300多萬元人民幣。由於中國外匯管制,每人每年兌換美元的限額為5萬美元,周某採用了兩種方式將資金轉移到美國:一是透過親友分批兌換美元;二是透過香港的第三方貨幣兌換商進行兌換。
案件經過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拒絕了周某的簽證申請,理由是她未能證明香港貨幣兌換商所提供美元的合法來源。USCIS要求申請人證明投資資金的每一個環節都具有合法來源,包括貨幣兌換商的資金來源。
周某對此決定提出上訴,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她只需證明自己所持有資金的合法性,而無需追溯貨幣兌換商的資金來源。
法院裁決
2025年2月6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蒂莫西·J·凱利(Timothy J. Kelly)作出裁決,支援周某的上訴。法官指出,USCIS的要求超出了法規的規定。根據8 CFR 204.6(e)和8 CFR 204.6(j)(3)的規定,申請人只需證明其直接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而無需追溯資金在此前環節的來源。法官還強調,資金是可替代的,無需追蹤每一分錢的來源。
影響與意義
此裁決延續了之前Battineni訴Mayorkas案的判決,進一步明確了EB-5投資者在證明資金來源時的責任範圍。這意味著,未來的EB-5申請人無需再為證明貨幣兌換商或其他中介的資金來源而煩惱,只需關注自身資金的直接合法來源即可
該判決為EB-5投資者簡化了資金來源證明的要求,減少了申請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對未來的投資移民申請具有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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