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2021年3月初,東海航空機長和乘務員在飛機上“互毆”的訊息引發廣泛關注。網傳2021年3月6日,在東海航空DZ6297航班(南通興東-西安咸陽)的航班上,機長與乘務長髮生爭執,在飛行過程中相互毆打,機長將乘務長手打骨折,乘務長把機長門牙敲掉半顆。輿論大肆發酵後,2021年3月8日,陝西省機場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本案立案偵查。
偵查機關查明:2021年2月20日,東海航空DZ6297航班執飛南通到西安的航線,當班機組成員有:機長張某某,副機長劉某某,乘務長艾某,乘務員楊某某等人,安全員焦某。該航班於當日9時26分從南通機場起飛,11時24分在西安機場降落。飛行途中,10時43分許,飛機在飛行的下降準備階段,張某某因生理需求,透過客艙電話聯絡乘務長艾某欲使用前艙衛生間。艾某與楊某某按照公司規定使用餐車擋住頭等艙與前艙的過道,並安排楊某某準備前艙衛生間,隨後進入駕駛艙替換張某某出駕駛艙使用衛生間。楊某某在駕駛艙門外等候張某某出駕駛艙期間,違反公司規定拉開擋住過道的餐車讓旅客進入前艙衛生間。10時45分許,張某某將飛機駕駛工作移交副駕駛劉某某操作,隨後違反公司規定,在未確認駕駛艙外無外來人外來物及餐車擋住過道的情況下出駕駛艙,發現前艙衛生間被佔用,擋過道的餐車亦被拉開,便責罵楊某某,並要求楊某某到經濟艙工作,隨後雙方發生口頭衝突,繼而升級為肢體衝突。期間,雙方在飛機前艙的狹小空間內互相攻擊對方的頭面部及上肢部位,造成雙方受傷,直至被頭等艙多名旅客制止。10時50分許,張某某使用完衛生間後返回駕駛艙繼續操縱飛機,楊某某被張某某調整到飛機經濟艙工作,其右手因腫脹疼痛已無法正常履職。10時55分時許,飛機進入下降階段開始降落。該航班落地西安後,楊某某及張某某均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二人在西安等候執飛下個班次航班期間被其公司替換,並返回深圳總部接受公司調查。
事後,楊某某被醫院診斷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張某某被醫院診斷為11.21牙釉質折斷,牙震盪,面部挫傷,下唇創傷性潰瘍,鼻外傷,左肩部及左肘部軟組織損傷。經司法鑑定:楊某某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傷機制符合掌骨頭處遭受沿掌骨長軸方向的鈍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擊形成,不宜評定傷情;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張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其牙齒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而形成,左肩部及左肘部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形成。
本案經過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上也存在爭議。2023年3月13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召開不起訴公開聽證會。2023年5月25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陝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二、爭議焦點分析
1、本案到底是雙方互毆,還是一方單方毆打另一方被動防禦,是爭議核心,涉及二人罪與非罪。現有證據在這個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無法形成唯一的、排他的結論,不能排除是乘務員楊某某違規操作後,因不滿機長張某某的批評,不服從機長管理,進而單方毆打張某某,張某某屬於被動防禦的事實。
2、本案的情況是否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
三、辯護要旨
一、認定機長張某某和乘務員楊某某雙方屬於互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雙方對事發過程各執一詞,完全矛盾
按照楊某某的供述,張某某在出駕駛艙得知有乘客正在使用廁所後,直接對楊某某進行言語辱罵,用手指楊某某的臉並用手拉拽其衣領。楊某某在試圖掙脫控制時,張某某直接揮拳對其進行毆打,其右手掌在格擋張某某的拳擊時被打傷骨折。雙方在前艙相互揮了幾拳後推搡分開,而楊某某在前艙整理衣服時,張某某又衝過來一拳打在其胸口,然後將其推倒至頭等艙過道。之後,2D座位的乘客鄧某將楊某某扶起,站在走廊中間將二人分開,雙方肢體衝突至此結束。
而按照張某某的供述,其在出駕駛艙倉後發現乘務員楊某某沒有按照規定用餐車擋住過道,同時有乘客正使用廁所,隨即對楊某某提出了批評意見,楊某某不但不接受批評而且非常不滿,張某某以機長身份命令楊某某去後艙。楊某某拒絕服從指揮,然後用身體往張某某一側擠,張某某伸手擋住楊某某。之後,楊某某直接出拳打擊張某某的鼻子和麵部,張某某被楊某某擊倒在前艙地板,被打得雙手抱頭。之後,張某某拽住楊某某的衣服起身將楊某某推到頭等艙。二人被站在張某某前面的乘客分開後,張某某就回前艙去廁所了。
(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某某、楊某某二人肢體衝突的具體情況
1.前艙與頭等艙有門簾遮擋,頭等艙乘客不可能看到事發時二人在前艙肢體衝突的情況。根據頭等艙第一排(1F)乘客沈某的證言,其明確陳述張某某、楊某某二人發生肢體衝突的位置和頭等艙之間有門簾遮擋,看不到裡面的情況,他只是聽到有兩人吵架打起來了。而且根據當時張某某、楊某某二人指認事發機艙內現場的相關照片,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前艙和頭等艙有門簾遮擋,且門簾從上到下遮擋後頭等艙乘客不可能看見前艙內情況。
2.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在頭等艙沒有發生肢體接觸,不存在在頭等艙互毆的事實。乘客成某、鄧某關於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在頭等艙相互毆打對方的證言不屬實。乘客成某、鄧某兩次辨認張某某和楊某某均沒有辨認出來,卻都陳述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在頭等艙相互拳打腳踢兩三分鐘。乘客成某、鄧某的證言與張某某、楊某某二人供述矛盾,也與其他乘客證言矛盾,更不能與客觀證據印證。張某某、楊某某二人都供述在頭等艙沒有發生打鬥和肢體衝突,都認可是張某某將楊某某推到頭等艙,二人被站在中間的乘客分隔開,然後張某某就去廁所了。而且,實際雙方在前艙發生肢體衝突的時間非常短暫,僅僅是乘客馬某上廁所小便大概1分鐘左右的時間。乘客馬某的證言中陳述出廁所後只是看到機長站在其座位(1A)旁邊,沒有陳述在頭等艙二人存在打鬥。乘客沈某的證言也證明,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只是在前艙有肢體衝突,在頭等艙被拉開後沒有沒有肢體衝突。另外,根據在案東海航空安全監察部《關於2月20日DZ6297南通-西安航班空中事件的調查報告》中的客觀艙音記錄,張某某從出駕駛艙到與楊某某發生爭吵,再到二人發生肢體衝突,最後張某某再上完廁所進駕駛艙,一共用時4分29秒。所以,乘客成某、鄧某關於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在頭等艙相互毆打對方兩三分鐘的證言並不屬實。
3.副機長劉某某、乘務長艾某的證言也不能證實張某某、楊某某二人肢體衝突的具體情況。按照劉某某證言,當時其和艾某在駕駛艙聽到前艙有爭吵,開啟前艙攝像頭後只是看到背影,但無法分辨是誰。只是聽到外面叫嚷聲覺得有人打起來了。而艾某的證言實際和事發當時提交的《機上事件報告單》記載的內容並不一致,艾某的證言中陳述透過駕駛艙門貓眼看到楊某某在R1門位置用手護住自己的臉,機長張某某在L1門位置使用拳頭擊楊霖的頭部。陳述張某某的拳頭打到了楊某某的左手手腕內側。之後又陳述當時自己透過貓眼只看了一眼,看到的是映象,不清楚楊某某是哪個手。但是,艾某在時間更早提交的《機上事件報告單》中並沒提到該細節和具體情況。首先透過貓眼看到的並非映象,偵查機關已經調查清楚。其次,楊某某左手掌沒有受傷,在案證據又證實楊某某右手手掌骨折並非張某某導致。所以,劉某某、艾某的證言雖然能證實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在前艙發生了肢體衝突,但是起因如何、誰先動手等均無法證實。
(三)楊某某的供述明顯虛假,而張某某的供述可信度較高
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對事發經過的供述各執一詞且完全矛盾,二者必有一假,而楊某某的供述存在多處矛盾和不符合常理之處,屬於虛假供述。
首先,關於乘客上廁所的問題,楊某某的供述既與客觀證據矛盾,也無法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楊某某陳述上廁所的乘客馬某在餐車後等了一兩分鐘,其見機長還沒有出來就讓乘客先用,乘客入廁約半分鐘後,張某某才出駕駛艙。但是,根據在案客觀艙音記錄,從乘務長艾某進駕駛艙到張某某出駕駛艙門一共47秒鐘,並非楊某某所謂乘客馬亮在餐車外等了一兩分鐘,乘客入廁後又過了約半分鐘後張某某才出艙門。而且,根據乘客馬某的證言內容,當時其向楊某某表示想上廁所後,楊某某直接給其開門上了廁所,並沒有在餐車外等候。此外,乘客馬某提到起開門上廁所時正好駕駛艙門開啟,也與楊某某的供述的矛盾。以上實際能證明,楊某某在知道機長要上廁所隨時可能出來時,反而拉開餐車讓乘客入廁,明確違反了航空操作規範。
其次,楊某某所謂張某某直接對其進行言語辱罵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楊某某陳述張某某發現廁所被乘客使用後,直接出言對其說道“你他媽什麼意思,不知道我要用洗手間嗎?”、“你他媽把他叫出來”。張某某明確否認存在以上言辭,表示反而是楊某某對張某某批評其未用餐車擋住過道的違規操作表示不滿。張某某作為有十幾年飛行經驗的機長,對機組乘務員不可能不分青紅皂白地直接出言辱罵,楊某某的供述不符合常情常理。而且,根據乘客馬某的證言,當時其在上廁所時,只是聽到有人表示要上廁所,憋不住了,要求投訴乘務員之類的話,沒有提到所謂言語辱罵等激烈的言辭。
最後,楊某某所謂右手掌骨折是被張某某拳擊所致明顯虛假,反而是毆打張某某造成的自身損傷。根據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的分析說明,右手第一掌骨Rolando骨折多系掌骨關節屈曲時第一掌骨頭部遭鈍性外力作用並沿掌骨縱軸傳導至掌骨基底部所致,可伴有骨折端縱向嵌插移位。強大的直接外力作用於第1掌骨基底部雖也可能引起區域性骨折,但一般難以形成類似上述的骨折。第二次陝西佰美法醫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更加明確,被鑑定人楊某某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傷機制符合掌骨頭處遭受沿掌骨長軸方向的鈍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擊形成,不宜評定傷情。法醫學對Rolando骨折定義是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骨折通常為間接暴力所致,其碎骨呈“T”和“Y”分佈,作用機制是力量透過傳導、槓桿等方式致使遠離受力點的部位發生骨折,因而在骨折處表皮皮膚不會形成損傷。這種傷情一般是打鬥過程中被害人的手接觸到人體或物品,力量沿掌骨縱軸傳導,產生間接暴力超出了掌骨的承受能力,因而發生斷裂形成骨折。也就是說,從致傷方式上楊某某右手掌骨折的結果不可能是格擋拳擊所致,拳擊不能形成這樣的損傷結果,二者之間因果關係不成立。結合,張某某的兩份鑑定其傷情都是被毆打的防禦傷,能印證楊某某所謂右手掌骨折反而是毆打張某某造成的自身損傷。
二、本案情節輕微,沒有危及飛行安全,不構成犯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暴力行為雖然並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必須危及飛行安全,是否危及飛行安全是判斷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需要司法人員謹慎地就個案情況進行判斷。
(一)事後飛機正常飛行且平安落地,未危飛行安全
按照張某某的供述,雖然被楊某某毆打,但疼痛在可以忍受的範圍,沒有因為身體不適影響飛機的任何操作,飛機落地的時間、高度、角度等都是正常的,更沒有發生飛機或者乘客的損傷。按照副機長劉某某的證言,張某某隻是說楊某某把他打了,別的沒有過多的說有其他異常。張某某說要把航班飛好,其他落地後再說,而且其觀察機長張某某情緒穩定。同時,根據東海航空安全監察部出具的《關於2月20日DZ6297南通-西安航班空中事件的調查報告》,透過艙音回放,駕駛艙機組操縱程式和機組資源管理未受事件影響,進近簡令與檢查單執行情況正常,飛機落地正常。機長情緒平穩,事發後正常操縱飛機安全落地西安機場,旅客正常下機。此航班經QAR證實無二、三級事件,飛機無受損情況。所以,以上可以看出事後張某某作為機長冷靜剋制,正常履職,不存在危及飛行安全的具體危險。
(二)民航主管部門認為張某某、楊某某二人的行為沒有危及飛行安全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向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楊某某張某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有關事宜的覆函》,民航局經過充分的調查認為,在2.20事件當事雙方肢體衝突過程中,未發現對航空安全造成直接危害;透過對艙音記錄器(CVR)、快速存取記錄器(QAR) 資料及當事副駕駛、乘務長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進行分析,張某某進入駕駛艙後不存在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未造成影響飛行安全的後果。本案是否危及飛行安全屬於專業判斷,應當重視主管部門的意見。本案在刑事立案之前,民航局、東海航空公司對事件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均認為張某某、楊某某二人的行為未影響飛行安全。
(三)從司法實踐中,類似本案的情況沒有作為犯罪處理的先例
司法實務中,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司法適用率幾乎為零。而且在法學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一直被稱為“睡美人”條款,有學者認為該罪的犯罪構成理論尚未被司法實踐所證實檢驗過,仍屬於紙上談兵。經檢索,與本案類似情況都是處以行政拘留。比如,2015年4月13日下午,ZH9724航班正從大連飛往深圳,期間,機艙內4名女性乘客因調整座椅靠背起糾紛,雙方發生爭執引發打鬥。因影響飛機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秩序,飛機經停南通時,4名女子均被南通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民警帶走,處以行政拘留5天。能檢索到的唯一起認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案例是1997年的王某犯故意殺人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案件情況是王某因鄰座朱某不小心踩住他的腳,之後便持刀傷害朱某致其死亡,該案情節遠比本案嚴重得多。所以,結合以上案例情況,本案張某某、楊某某二人只是輕微衝撞衝突,時間非常短暫,沒有引起騷亂,也沒有影響飛行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徵。
四、案件指導意義
3·6東海航空機上糾紛事件發生後當時引發了巨大社會輿論,在中國民航總局調查中,陝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以涉事機長和乘務員涉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立案偵查,最後經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本案可以說是我國首例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無罪案件。本案的指導意義如下:
首先,本案辦案機關排除了社會輿論的影響,嚴格落實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司法公正。3·6東海航空機上糾紛事件披露後,相關網路媒體輿論均將本案報道為“互毆”,微博該討論話題閱讀量高達1.1億。辦案機關對本案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影響。但是實際在案件事實方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補,對於衝突雙方是互毆還是單方毆打,事實一直存在爭議,在案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沒有被社會輿論所綁架,嚴格落實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正義。
其次,本案的法律適用上存在巨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具《覆函》就本案法律適用給出了具體意見,具有重要的示範和指導作用。《刑法》第123條對於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罪狀的規定非常簡單,該罪名沒有司法解釋,沒有相關的紀要,也沒有相關的案件提供參考。蓮湖區檢察院對本案舉行了法學專家論證會,沒有就法律適用達成一致意見,蓮湖區檢察院聯席會議對本案也有多種分歧意見。最後,蓮湖區檢察院就本案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覆函》認為,應當按照根據衝突雙方的身份、職責、暴力程度、衝突時間長短、衝突地點是否涉及到安全隱患、是否造成乘客的嚴重恐慌進行綜合認定。最終蓮湖區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次衝突沒有實質影響飛行安全,衝突中雙方是互毆還是單方毆打,衝突是否達到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本案的法律適用對司法界和社會的正面示範作用明顯。
最後,本案填補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無罪案件的空白,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有良好的示範作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無罪是1997年刑法增設,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相關案例,更不要說無罪案例,本案可以說是我國首例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無罪不起訴案件,填補了該罪案例的空白,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有良好的示範作用。
辦案經過
家屬委託我們的時候,本案已經是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前任律師未與承辦人溝透過具體案情或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我們接受委託後,初次閱卷就發現本案兩犯罪嫌疑人雙方各執一詞,疑點重重,“互毆”還是“單方毆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印證犯罪嫌疑人各自的說法。從司法鑑定意見看,楊某某的手掌處骨折明顯不可能是張某某拳擊所致,這種羅蘭多骨折極有可能是楊某某毆打張某某造成,楊某某的供述明顯虛假,而張某某的供述可信度較高。此外,我們認為,事後飛機正常飛行且平安落地,未危飛行安全,不構成犯罪。
為了爭取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我們積極與檢察院承辦人溝通,提出律師法律意見,之後蓮湖區檢察院對本案進行不起訴聽證會,採納了律師意見,對張某某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辯護思路
我們認為本案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證據方面的矛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一個是本次衝突沒有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狀態的情況。
1、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體現在:
(1)張某某和楊某某兩人發生口角的內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某某和楊某某兩人因為什麼事兒發生口角比較清楚,就是因為機長張某某要用洗手間,楊某某在等候期間讓旅客先進入。但是旅客進入進入之後,張某某跟楊某某當時在洗手間門口如何發生口角的,兩個人說法不一致,現場也沒有其他的證人,而且這個艙音記錄只是在駕駛艙內,艙外是沒有的,所以只有兩人各自完全不同的說法。楊某某說是張某某用髒話訓斥自己,自己道歉,還提醒張某某要文明。而張某某說是自己是批評楊某某,楊某某不服,發口角糾紛,張某某一直否認有過辱罵楊某某的行為。證人證言方面,證人都在頭等艙,要麼是沒有聽到,要麼是乘務員聽到了,不能夠說明是具體內容,只能籠統說發生爭吵。我們認為,兩人口角的內容如果不清楚的話,事實不能認定,證據不足。
(2)誰先動手打人,雙方各執一詞。張某某陳述其以機長身份命令楊某某去後艙。楊某某拒絕服從指揮,然後用身體往張某某一側擠,張某某伸手擋住楊某某。之後,楊某某直接出拳打擊張某某的鼻子和麵部,張某某被楊某某擊倒在前艙地板,被打得雙手抱頭,一直是防禦狀態。而楊某某陳述張某某在出駕駛艙得知有乘客正在使用廁所後,直接對楊某某進行言語辱罵,用手指楊某某的臉並用手拉拽其衣領。楊某某在試圖掙脫控制時,張某某直接揮拳對其進行毆打,其右手掌在格擋張某某的拳擊時被打傷骨折。雙方在前艙相互揮了幾拳後推搡分開。我們認為,兩個人誰先動手特別關鍵,因為機長和乘務員在飛機上的職責所負的責任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說是乘務員直接上打機長,我們認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是比較明顯的。但如果說是機長先打乘務員,乘務員反擊,認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就應當慎重。而且按照張某某自己的說法,自己自始至終沒有動手,只是處於防禦狀態,所以該部分事實不清。
2、本次衝突沒有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
第一,從雙方這個違反職責的程度來說,東海航空的調查認為張某某負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這是公司調查的結果,但是從刑事證據的這個角度,證據並不充分,作為刑事證據的使用還不夠有力,事實還不夠明確。
第二,從這個兩人的暴力程度上,從這個衝突的暴力程度上,暴力程度都是相對較輕,雙方衝突的時間較短。楊某某右手的輕傷,根據鑑定意見,不能夠認定是被擊打造成傷情。其他的兩人均為輕微傷。客觀艙音記錄證實,張某某從出駕駛艙到與楊某某發生爭吵,再到二人發生肢體衝突,最後張某某再上完廁所進駕駛艙,一共用時4分29秒。根據公司的調查報告,駕駛艙機組操縱程式和機組資源管理未受事件影響,飛機落地正常。機長情緒平穩,事發後正常操縱飛機安全落地西安機場,旅客正常下機。
第三,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向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楊某某張某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有關事宜的覆函》,民航局經過充分的調查認為,在2.20事件當事雙方肢體衝突過程中,未發現對航空安全造成直接危害;透過對艙音記錄器(CVR)、快速存取記錄器(QAR)資料及當事副駕駛、乘務長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進行分析,張某某進入駕駛艙後不存在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未造成影響飛行安全的後果。
(承辦律師:吳丹紅、靳法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