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我是拾遺
所有的質疑,都源於真相的不清晰。
歷經大半個月,河北男孩騎行遭碾壓事件,再度衝上熱搜,陷入巨大爭議。
8月25日,家屬收到了逮捕通知書:
姜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被批捕。

其實事發後司機姜某,直接就被警方帶走,一直羈押在看守所。
本以為會按交通事故來處理,但因為事發路段未開通,此起事故,最初就轉由刑警處理。
如今姜某被批捕,家屬非常不理解——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怎麼就變成刑事案件了呢?
昨天,姜某的妻子發文,披露了更多細節。
當天清晨,司機姜某和工友,一起開車去工地上班。
那條路,是他們日常行駛的路,平時行人、腳踏車、汽車,一直都有車輛通行。
當天他正常行駛,突然一個騎行孩子被絆倒,從對向車道甩了過來。
姜某立即打方向躲閃,但還是壓到了孩子。
當時騎行者,佔了對向半個車道,小孩靠近中線。
而姜某的另一側,也有騎行者。
他被夾在中間,需要左右躲避,但意外發生的太快,根本來不及躲閃。

事發後司機的家屬,也曾找孩子家長協商賠償。
因為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認定責任書,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他們的家庭情況並不好:
上有70多歲的父母,下有兩個未成年孩子,姜某妻子還患有白血病。
全靠姜某一人在工地打工支撐。
雖然沒有太多的積蓄,但他們還是第一時間,東拼西湊了20萬,想要賠償給孩子家屬。
但孩子家屬並不準備和解,批准逮捕後,錢又被退了回來。

姜某家屬也委託了律師,律師也見到了當事人姜某。
姜某強調自己無論如何都對此十分痛心。
但自己事發後並沒有逃跑,而是第一時間報警並救孩子。
雖然孩子親屬逼迫自己下跪,但自己能理解他們的心情。
同時,他也覺得自己很無辜,被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他很疑惑,他是正常駕駛汽車,根本不會預見對向車道有孩子衝過來。
對於這個事件,律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他認為這就是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
而對方抓住的是:
事發路段未開通,定義成刑事案件。
但如果扣住路段未開通,那為什麼還可以通車行走?
事發的時候車輛來來往往,並沒有設定路障,司機如何知道路段是否通車?
關於這起案件,網上鬧得沸沸揚揚,很多人有自己的觀點,幾次衝上熱搜。
司機應不應該擔責?該擔多少責任?
我們先暫且不提。
今天我更想聊的是:
在這個案件中,消失的那幾個人。
如果這個案件一定要有人負責,是不是隻有司機一個人?
02
第一個消失的人是孩子父親。
死亡可能是一瞬間的事,但導致死亡的,是多種因素的累積。
首先,孩子11歲。
按照法律規定,本不該騎行上路,是誰帶孩子上的路?
測速儀顯示,他們當時時速,高達37km/h。
而國家對非機動車,限速是15km/h。
是誰帶孩子超的速?
現場影片顯示:
路上有虛線,已經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
按照規則,他們應該走在虛線內。
可這些騎行者,全在機動車道,甚至卡住中線。
是誰帶著孩子,違反的交通規則?
現場影片還顯示:
孩子當時已經跟不上了,他對爸爸大喊:“騎慢點兒”,可是爸爸並沒有理會。
又是誰漠視了孩子的力不從心?
以上幾點,如果說肇事司機要承擔責任,是不是這個父親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但當時在現場,
孩子父親與同行者,把責任都怪給了司機。
毆打司機,逼著他下跪道歉。
事後也拒絕和解,拒絕賠償款,就是要司機坐牢擔責。
他把害死孩子的責任,完全被推給了司機,自己卻完美隱身了。
心理學說,人在犯錯時,總會下意識找個人“代償”。
因為只有這樣,他才能得到內心的解脫。
可是,情是情,理是理。
孩子不幸離世是悲劇,但這也不是監護人逃避責任的理由和藉口。
第二:消失的絆倒者和組織者。
在這大半個月裡,我們關注這起事件,聊司機的責任,聊父親的責任。
但忽略了一個關鍵資訊:
到底是誰絆倒了孩子?
當時流出的影片顯示,騎行車隊,排成豎排行駛,他們管這叫“蹭風”。

但其實早就有人提醒過:騎行不緊跟、不併行,這樣很容易造成剮蹭。
可孩子父親漠視了,整個騎行隊伍也漠視了。
從早前現場資訊看出,孩子恰恰是因為緊跟,被別的車輛絆倒後,才導致摔向的對向車道。
如果說對向,正常行駛的汽車司機,對這場“飛來橫禍”要負責任,那這個絆倒孩子的騎行者,是誰?
他不需要承擔責任嗎?
另外,騎行組織者,允許未成年人加入,一起違反交通規則。
在禁行路段騎車,未採取保護措施,他們不該為孩子的死,擔負部分責任嗎?
此外還想聊聊:消失的道路方。
司機姜某之所以被定罪為:過失致人死亡。
根本原因是:該路段未交工驗收,不該駛入。
但根據行車記錄儀顯示,現場行人,腳踏車,汽車什麼車都有。
汽車正常開,村民也會上堤散步,大批騎行者也會選這條路。
確實,在某個路口,道路方標註了一個禁止入內的標誌。

但是這條路,並沒有真正做到禁行。
附近村民表示,路已經正常使用2、3年了,沒有隔斷阻攔,也沒有人去管理。
所以,如果說司機的罪,是因在禁行路段行駛。
那消失的道路方,不也需要為,沒有保證道路禁行而擔責嗎?
03
確實有人該為孩子的死負責。
但現在矛盾就矛盾在,到底是司機一個人的罪,還是一群人共同的錯?
為什麼這起案件,爭議如此之大?
因為有太多細節還沒搞清楚,太多質疑還沒解釋明白。
正如一位網友,所提問的那樣:
過失致人死亡,該從何處算過失?
是從開車進那條路,就算他的過失?
還是從孩子摔在車底,開始算司機過失?
那身為監護人,帶孩子進入未交付道路,又算不算過失?
如今事件還在調查階段,但是在很多細節,還解釋不清時,急匆匆地給司機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就難免會遭到質疑。
不能因為有一方死亡,就讓司機承擔所有的責任。
或許有人問,要怎麼處理,才能讓大眾滿意呢?
我想聊聊昨天一起上熱搜的另一起案件。

2024年5月,上海某十字路口,一位行人過馬路時,闖了紅燈。
而超速行駛的電動車為了避讓最後導致電動車主連人帶車,摔向了對側車道。
而此時一輛汽車正常行駛,來不及躲閃,把電動車車主碾壓致死。
而闖紅燈的行人跑了,最終承擔一切的又是汽車司機。
按照上面的例子來看,要為這起案件擔責的,一定是直接導致,電動車主死亡的汽車司機。
但是這起案件,法院最終判決是:
承擔主責的,是闖紅燈的行人。
承擔次要責任的,是超速行駛的電動車車主。
而汽車司機劉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這起案件判決結束後,網友一片叫好。

有人覺得騎行男孩案可以參考另外還有@青島交警的。
今天面對類似的案件,如何做才能讓大家心服口服?
我想用一個詞就能概括,那就是“有理有據”。
一直以來,中國有句古話叫:人死為大。
所以很多糾紛案件中,難免會受其影響。
比如交通事故,哪方傷的重,或者造成死亡,有時就會有所偏向。
為了息事寧人即使沒啥責任,也會承擔一些人道主義賠償。
比如很多矛盾糾紛,調解時讓雙方各退一步,各打50大板。
這種“和稀泥”的處理方式讓人深惡痛絕,也導致“我死我有理”、“我老我有理”的情況越來越多。
不可否認,如今騎行男孩的案件中,確實還有模糊不清的地方。
而大眾的訴求,不是一定非要,改判司機無罪。
而是要依據事實,有理有據、判罰分明。
誰擔什麼責,誰擔多少責,都需要嚴格劃定。
一個不放過,一個也不多判。
我始終堅信一句話:
公平公正,就是應對質疑最大的底氣。
— E N D —
素材來源於官方媒體/網路。本文授權轉載自公眾號拾遺(ID:shiyi201633),一個有態度的人,過著有態度的生活。不管什麼時候遇到你都不晚,這裡總有一束光,能夠穿透你生命中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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