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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容來自聯合報,謝謝。
據臺媒報道,臺灣當局立已三讀透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新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須事前申請,經濟部將配合修正子法,據瞭解,一定金額擬由目前十五億元提高至卅億元,朝寬鬆方向鬆綁;全案仍待協商。
此外,針對臺積電宣佈擴大赴美投資一千億美元,外界擔憂是否技術外流,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將適用“N-1”。依目前規定,一般對外投資,半導體並無明文要“N-1”,但三讀透過產創條例第廿二條,已明訂若“影響安全”、或“對經濟發展不利影響”,可不予核准對外投資。官員表示,可藉由此條文做為臺積電赴美審查依據,落實“N-1”。也就是說,將藉由第廿二條要求臺積電赴美投資落實“N-1”。
官員表示,根據新法,未來海外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或是投資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上述任何一項都要先申請,經過審查後才能放行。產創條例廿二條子法“公司海外投資處理辦法”,目前僅規定公司從事海外投資之金額逾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事前申請。未來,子法將修正一定金額以上,並增訂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及技術等。
據瞭解,經濟部初步構想是提高至臺幣卅億元。據分析,當初明定十五億元審查門檻,是依據央行規定法人每年結匯上限五千萬美元而訂定,而今央行已經提高至一億美元,經濟部擬參考央行結匯規定,修正“一定金額”以上為臺幣卅億元,這對產業界來說將更寬鬆。
至於特定國家及地區,經濟部規劃是指遭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參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主要是國際間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國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敘利亞、雙俄等。
針對特定產業和技術條件,經濟部初步想法,擬以國科會公佈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參考標準,截至目前,國科會公告過兩波共卅二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包括十四奈米以下製程的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裝置、以及“毫米波氮化鎵(GaN)功率放大器單晶微波積體電路之晶片設計技術”、“高頻功率放大器之氮化鎵半導體制造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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