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紐約華女30年前庇護被拒!法官下令遣返她無視,又以美國子女申請綠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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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非法居留美國超過30年的中國公民夏女士,在申請調整身份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時,遭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以“不符有利酌情裁量”為由拒絕。她隨後提起訴訟,遭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駁回後再提起上訴。
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週一(5月19日)作出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維持原判,認定移民局的決定屬“不可審查之判決”,法院無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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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於1993年10月抵達紐約肯尼迪國際機場,並未獲授權入境。當時,她懷有雙胞胎,已懷孕數月,並聲稱因違反政策,因而懼怕回國。她最終獲准進入美國,以等待庇護聽證會。

1995年2月,其庇護申請遭移民法官駁回並被下令遣返,但遣返命令從未執行。此後,夏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三十年。2021年10月,她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身份,向移民局遞交I-485表格,申請身份調整為綠卡持有者。
2024年3月,移民局以酌情理由駁回其申請,並未針對其法定資格作出評估。拒絕理由指出夏女士“公然無視現行遣返令”,非法居留美國逾三十年,並於面談中聲稱對該遣返令毫不知情,儘管她早於1995年即已收到副本。
移民局另列出多項不利因素,包括夏女士三次因擾亂治安被定罪,反映其“對刑法的漠視”;以及她二十多年來持續非法就業。正面因素方面,移民局認可她是兩位成年美國公民的母親,但指出她的孩子是在她已經處於遣返程式中時出生的,故該家庭因素僅獲有限權重。所以,移民局得出結論為:夏“不值得獲得有利酌情裁量”。

提告與駁回過程

在移民局尚未作出決定前,夏於2024年1月19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強制令法》命令移民局儘速裁決其申請。在移民局作出駁回決定後,她修訂訴狀,指控移民局違反《行政程式法》,作出的是一項“違法、武斷、反覆無常且缺乏事實依據”的決定,並將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及移民局局長均列為被告。
然而,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認為,移民局依據酌情權所作的身份調整拒絕決定,屬《美國法典》第1252(a)(2)(B)(i)條所禁止的“不可審查判決”,法院對此類自由裁量性決定無權審查,遂以缺乏主題管轄權為由駁回訴訟。
夏不服提出上訴,主張該條款僅適用於移民法院,不應擴及移民局。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援引2022年最高法院的Patel v. Garland案例先例,認定移民局亦屬該條所指的作出“判決”之行政機關,因此裁定地方法院的解釋“正確”,夏的上訴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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