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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一個最近在紐約聯邦法院的訴訟,涉及14-15年間辦EB-5的160名投資人:

根據訴狀,
原告指出:
1. 在大概14年4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說自己是區域中心所有人,可以幫他在紐約布魯克林第八大道的專案募集EB-5資金;
2. 到當年5月,雙方達成協議:被告融資8000萬-1.2億EB-5資金注入專案,同時被告用自有資金500萬購買專案公司的10%股權;
原告指控被告:
1. 被告最後花了380萬來購買這10%的股份,但是並不是用的自有資金,而是EB-5資金,這部分EB-5資金並未用來進入專案創造就業;
、2. 被告募集了8000萬EB-5資金,但是真正進入專案的只有大概300萬,挪用EB-5資金進被告控制的其他專案或公司;
3. 因此,被告誤導投資人,違反證券法;
此外,原告指出,該專案目前還在尋求其他投資,也就是看起來至少還未完工。
根據網上能找到的一份2015年4月份的EB-5銷售資料,基本能確認是該專案:




如果,拿到臨時綠卡而專案未創造就業,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還有轉換專案保綠卡的可能,可以參考:
。
特別宣告:目前,該訴訟剛剛提交,究竟原告的指控是否屬實,專案的狀況是否如上述投資人的留言一樣,EB5Sir並無能力判斷,還需最終由法官來進行判決。
最後,祝各位週末愉快,專案都能順順利利走到終點。
Law360報道連結: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228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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