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店鋪未經授權銷售《哪吒2》形象冰箱貼,被罰款!

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資訊公示平臺訊息,3月11日,青島市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淘寶網“芋泥啵啵堂”店鋪進行了遠端勘驗。
經勘驗,發現於某某經營的淘寶網“芋泥啵啵堂”店鋪從事冰箱貼銷售活動,銷售的冰箱貼用“哪吒2”動漫IP形象(哪吒、敖丙)製作。未發現該店鋪上傳經著作權人授權的相關許可初步證據,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店鋪做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1元並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該店鋪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版權)序號1:“輕微;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含一萬元);警告,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停止侵權行為,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綜上,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對該店鋪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1元並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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