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曾武,身份證號碼略,海南海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號碼略。
維權事項:
本人曾武,系洛陽李偉平涉黑一案蘇攀峰的辯護律師。因休庭期間關閉洛陽中院律師休息區的訊號遮蔽器,本人被洛龍公安以“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作以下情況說明,並申請維權。
事實和理由:
事情經過:2024年9月20日,洛陽李偉平涉黑案正式開庭第一天,一進入法庭,該案的部分辯護人發現手機訊號被遮蔽了,嚴重影響了辯護人辯護工作的展開,且遮蔽手機訊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本案屬於公開審理的案件,與“重大敏感”也毫不沾邊,各辯護人遂在庭審中提出異議,要求恢復訊號。對此,趙大地審判長稱毫不知情。
上午十點左右,暫時休庭,辯護人在律師休息區休息,此時發現四周牆壁上掛著多達五六個的訊號遮蔽器,並且男女廁所也各安裝了一個。考慮到在法庭之外、律師休息的地方安裝訊號遮蔽器並不合法,且連續多個的訊號遮蔽器輻射太大會對身體造成健康危害,為恢復手機訊號,本人對違法安裝的其中一個遮蔽器進行關閉。此時,恢復了一些微弱的訊號。為維護合法的、完全的通訊權利,本人試圖關閉另一臺訊號遮蔽器,但由於位置較高,本人試著頂著手機關閉遮蔽器開關,不料,遮蔽器意外掉落。抬頭一看,掛遮蔽器的牆上,赫然顯現兩顆細小的釘子。也即,僅用兩顆小釘子懸掛訊號遮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後,18點左右,洛陽公安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對本人進行了傳喚,由此開始了本人超12小時的通宵傳喚。
洛陽公安將本人帶到了洛陽公安執法辦案中心進行了第一次詢問,本人明確告知辦案人員:1.洛陽中院在律師休息區安裝訊號遮蔽器是違法行為,法律禁止未經許可安裝無線裝置干擾器;2.本人的行為是制止違法行為,並且關閉遮蔽器的行為是在休庭期間;3.本人需要恢復訊號用於辦公和處理家庭事務;4.多臺訊號遮蔽器輻射過大,損害人體健康;5.如果訊號遮蔽器損害,本人願意積極賠付。
當天晚上23時左右,辦案人員對本人進行了第二次詢問。因本人所有行為均屬正當,於是本人拒絕配合違法詢問。
一小時後,辦案人員又將本人帶回等待室,準備進行第三次違法詢問,本人依舊拒絕配合違法行為。辦案人員告知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點過,辦案人員告知本人,以擾亂單位秩序擬作出處罰五日的行政處罰。本人提出複核,暫時未出結果。
9月21日早上7點34分,本人走出洛龍執法辦案中心。
在本人走出洛龍執法辦案中心的當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其中一名律師助理也被傳喚,事由仍然是“擾亂單位秩序”,僅因其說了一句“可以用手機頂著關”。助理被傳喚超過12小時,9月22日中午才走出辦案中心。
9月23日18點半,洛龍公安再次騷擾,又將律師助理通宵傳喚,此次,傳喚超過24小時,直到9月24日才走出辦案中心。同時,作出處罰5日的行政處罰。
9月27日,洛龍分局對曾武律師進行第二次傳喚,對本人手機進行扣押,在酒店前臺辦理了扣押手續。洛龍分局於9月29日下午六時對本人手機進行了返還。
11月19日對曾武律師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以上為事情經過。
本人曾武並不構成擾亂單位秩序:
一、洛陽中院在律師休息區裝訊號遮蔽器是錯誤的、違法的。律師休息區裝了5個訊號遮蔽器,女廁所裝了一個訊號遮蔽器,該休息區是律師和家屬辯護人休息時的活動空間,私自裝訊號遮蔽器明確違反法律依據,是侵犯辯護人通訊權利的行為。
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
第二十七條: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第七十條: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裝置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本人關閉訊號遮蔽器是為了制止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沒有擾亂任何秩序
洛陽李偉平案並不屬於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洛陽中院在法庭內外採取遮蔽網路的必要技術措施是違法的。這個“重大敏感案件”有明確規定,正在審理的洛陽李偉平案件並不屬於這個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二、本意見所稱“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三、“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型別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綜上,洛陽中院李偉平案不屬於上述四類案件。遮蔽訊號違法。
同時,河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作出的資訊公開答覆,明確回覆洛陽中院使用訊號遮蔽器沒有許可檔案,證明了洛陽中院使用訊號遮蔽器是違法的。本人關閉訊號遮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讓手機恢復訊號,是維護律師和家屬辯護人合法享有的通訊權利。
此外,9月22日,洛陽中院將律師休息區的訊號遮蔽器已經主動關閉,此後也沒有再開啟,這也充分證明了關閉訊號遮蔽器並不會擾亂單位秩序。
三、鑑於訊號遮蔽器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影響,本人及時糾正中院違法行為,關閉訊號遮蔽器具有正當性。
訊號遮蔽器對人的大腦具有傷害性,並且安裝訊號遮蔽器應當遠離人體30-50米,然而律師休息區的遮蔽器每隔5米一個,且就在律師休息的沙發頭上,僅僅2米多,本人及時糾正中院違法行為,關閉訊號遮蔽器沒有任何問題。
四、根據行政法比例原則,洛陽中院違法在先,本人關閉訊號遮蔽器,對曾武律師處罰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顯不符合。何況根本不構成、不成立行政違法行為。
綜上,特此說明,並向有關部門申請依法維權,維護律師權益,溝通協調洛龍分局撤銷曾武律師的行政處罰,同時曾武律師將依法行政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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