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新規:MCN不得炒作突發事件,消費災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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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國家網信辦釋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稿》擬明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是指在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製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的機構。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草案稿》擬提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託、協助簽約的網路賬號實施11類行為。
具體而言,包括以議題設定、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製造釋出網路謠言;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製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路秩序;集納負面資訊,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以附加標籤、釋出無關內容等方式,惡意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渲染炒作突發事件,消費災難事故,違規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宣揚不良价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階趣味;編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背景、情節、人設,進行惡意營銷等
以下是全文: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
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
(草案稿)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路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的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是指在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製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四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在本平臺開展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相關業務活動的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辦理入駐手續,重點稽核以下事項:
  (一)是否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二)是否設立內容管理負責人,有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內容稽核人員;
  (三)是否有健全的內容安全、人員管理培訓等制度。
第五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在本平臺入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臺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備案登記資訊發生變更的,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臺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第六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本平臺入駐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機構學習法律法規和網路資訊內容管理方面規章制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工作要求。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制定並公開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以顯著方式提醒告知機構需遵循的義務,同時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應當協助、配合機構履行本規定的相關義務。上述平臺規則應當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七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根據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合規情況、旗下賬號數量及其粉絲總數量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並採取相應管理措施防範資訊內容風險。
第八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註冊後臺管理賬號,並繫結旗下網路賬號。在網路賬號註冊、擬變更賬號資訊等環節,要求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
  對於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與網路賬號之間的賬號繫結、解綁等操作,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強化稽核、規範流程。
第九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網路賬號資訊頁面展示該賬號所屬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
第十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在其簽約的網路賬號釋出資訊前,履行資訊釋出稽核義務,進行合規稽核,並留存稽核記錄備查。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對其釋出的資訊內容負主體責任,對所屬機構稽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違規操縱旗下網路賬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第三方違規使用其後臺管理賬號或旗下網路賬號。
第十二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託、協助簽約的網路賬號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議題設定、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製造釋出網路謠言;
  (二)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製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路秩序;
  (三)集納負面資訊,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
  (四)以附加標籤、釋出無關內容等方式,惡意蹭炒社會熱點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發案事件,消費災難事故,違規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
  (六)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揚不良价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階趣味;
  (八)編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背景、情節、人設,進行惡意營銷;
  (九)虛構關注度、瀏覽量、點選量、評價評分、投票量、消費金額等資料,透過人工方式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批次釋出同質化內容等網路水軍行為;
  (十)組織對個人集中釋出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網路暴力資訊;
  (十一)違規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專門針對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舉報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將核查屬實的投訴舉報情況與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進行關聯記錄,作為評價機構合規情況的依據。
第十四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和入駐協議的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許可權、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發現網路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路賬號所屬機構。
第十五條 網信部門根據需要對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執行本規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對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資料、技術支援。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由網信部門依法依規納入網際網路黑名單,實現聯動處置,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在一定期限內不再為其辦理入駐手續。
  不履行本規定義務或履責不力的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可視情暫停平臺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入駐。
第十七條 網路資訊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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