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觸電”烏茲:購電協議中的風險與機遇

一帶一路
王霽虹
中倫律師事務所
高階顧問
梁丹妮
中倫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著中烏關係不斷深化,烏茲別克豐富的能源資源使其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熱門選擇。近兩年來,烏茲別克政府持續改革當地電力行業,關鍵舉措包括2023年9月28日頒佈的第UP-166號總統令和2024年8月7日頒佈的新《電力法》,為中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機遇。本文聚焦於烏茲電力改革背景下購電協議的關注要點,以期為中國投資者在烏茲新能源領域的投資提供參考。
通常情況下,烏茲購電方會直接向售電方提供購電協議模板,雙方以此為基礎協商具體條款。建議售電方(通常也是電站投資者和業主方)在協議審閱過程中關注以下要點:
烏茲購電方主體變更。烏茲電力行業改革對購電協議最重要的影響,是烏茲購電方的變更。烏茲國家電網公司(NEGU)原為烏茲唯一購電方,自2024年7月1日起僅負責電網運營,唯一購電方變更為Uzenergosotish公司(UES)。換言之,此後所有購電協議均需由售電方與UES簽署,同時售電方還需與NEGU另行簽署併網協議。
照付不議原則。與烏茲購電方談判時,售電方多選擇適用照付不議原則。中國投資者/售電方應關注購電協議是否落實照付不議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具體分為兩個層面:(1)購電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最低消納電量採購並接收發電;(2)如購電方的採購量實際未達到約定的最低電量,購電方仍應按照約定最低電量支付電價。
為保障售電方的經濟效益,雙方還可另行約定,如購電方無法履行照付不議義務,售電方有權尋找第三方購電方接收電量。
電費收入保障機制。為保障售電方在電站運營期間電費收入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並確保可用以償還前期融資或貸款(如適用),可選擇在購電協議中設定電費支付履約保障條款和信用工具,包括開具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購買商業保險,以及要求當地政府提供擔保等。關於銀行保函,應特別關注其保函性質、金額範圍、提取條件等內容,尤其需要評估開具保函的烏茲當地銀行的資質、信用評級等情況,減少售電方無法及時主張權益的風險。
電費計收貨幣。電費的計收與支付貨幣對售電方的收入安全至關重要。若以烏茲別克蘇姆計費,由於其匯率波動較大且外匯管制嚴格,可能導致售電方面臨較大的外匯風險。因此,為確保售電方的電費收入安全,應關注相關條款,並儘量主張以美元、歐元等貨幣計收電費。如果烏茲政府堅持使用蘇姆計費,可考慮要求以強勢貨幣計算電費,由政府方支付蘇姆,並承諾補償售電方換匯時的匯率損失,從而降低匯率風險。
政府提供的購電方保障。過去多個新能源專案表明,烏茲政府曾為唯一購電方NEGU提供多種保障機制。例如,當售電方的發電成本降低時,購電方可以從電價調整中受益,並在售電方違反購電協議時獲得賠償。
由於獨立發電專案的先例特性,上述安排在未來的烏茲新能源專案中可能適用。儘管如此,考慮到購電方的變更,未來購電方是否能繼續享有這些保障機制仍需根據實際談判情況和當地法律環境的變化進一步跟進。
本地化要求。鑑於專案實際情況,烏茲政府可能會對本地化率提出要求,如在購電協議中規定專案業主(即售電方)必須優先採購當地資源和裝置、僱傭當地員工、購買當地保險等。若中國投資者為保持與國內技術標準一致並控制成本,主要從中國採購,可能難以滿足烏茲政府的要求,特別是烏茲政府在能源市場改革中增加了本地化要求。因此,建議在與烏茲方協商合同時仔細審閱相關條款,明確其具體需求,並在商務條件允許且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就本地化要求與對方達成一致。
適用法律。根據實踐經驗,購電協議的適用法律通常為烏茲當地法,且在談判過程中可供協商的餘地相對較小。烏茲雖作為法治國家,但其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缺乏連貫性、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尤其是電力行業改革期間,烏茲頻繁出臺總統令和內閣檔案對現行法律進行補充說明,使得法律修改程式缺乏嚴謹性。因此,投資者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購電協議進行審慎、全面的稽核,並對當地法律環境進行動態監控,以確保購電協議的合法性和執行力,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2024年1月,中烏共同簽署了《關於新時代全天候全面戰略伙伴關係的聯合宣告》,為中國企業在烏茲新能源領域帶來諸多投資機遇,開闢了廣闊前景。為確保投資的合法合規和經濟收益,在修訂和談判購電協議時,需特別關注上述要點,透過嚴謹細緻的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作者 |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階顧問王霽虹、實習律師梁丹妮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烏茲別克購電協議的關注要點。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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