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鳳凰網財經
鳳凰網財經訊 6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披露的一張罰單引發關注。
據罰單顯示,青島興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信昌)因為“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被罰款18638995.5元,並沒收違法所得591.63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該條款內容為:“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市場不解,為何興信昌新被罰款金額會達到其違法所得的31000多倍?對此,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就此問題諮詢了青島外匯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表示,興信昌為外商投資企業,該企業具有顯著的“假外資”空殼企業特徵,“如無生產經營痕跡、無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並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境外股東公司實控人為境內個人、資金快進快出等,資金匯入後通常快速結匯全額轉移到疑似地下錢莊控制賬戶,形成迴圈操作。”
這類採取“資本金匯入+地下錢莊匯出”的虛假外資模式,既不能在稅收、就業等方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也完全背離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還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形勢判斷的準確性,不利於宏觀經濟決策。外匯局對虛假欺騙性交易一直採取絕不姑息的態度,堅決依法打擊。
“該企業違反了匯發〔2014〕37號文的有關規定,存在非法匯入行為,違法金額合計28830000美元(折人民幣186389955元)。”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其非法匯入金額10%的比例對其進行處罰,共處罰款18638995.5元。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該企業因非法匯入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屬於違法所得,因資金停留時間較短,產生利息合計為591.63元,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依法予以罰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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