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涉黑案申訴的民間樣本

——四川“張為涉黑案”存疑與反思
引子:這是一個發生在普通家庭、普通人身上的故事。
1 家禍
 “2018年,一場突如其來的飛災橫禍令我們骨肉分離、家破人亡”,眼眶飽含淚水的張建平和老伴黃萬玲如是說。
家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77歲的張建平與老伴黃萬玲膝下獨子獨孫,兒子張為自上世紀90年代即攜同妻子與家人自主創業,案發時系四川弘通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法人。兒媳尹小莉是一位相夫教子的全職媽媽,孫兒小宇(文中隱去真名)原成都某外國語學校一名品學兼優、陽光帥氣的小男孩,五口之家安居樂業、其樂融融。
人生70古來稀,本該是張建平與黃萬玲同家人安享晚年的歲月,然而,他們家竟接二連三地發生了幾件轟天大事,將他們的晩年生活和這個祥和小家撕得粉碎,令老人痛不欲生。
厄運降臨在2018年5月27日,張為與尹小莉受人舉報雙雙被抓了!

這天恰逢星期日,張為和尹小莉帶著興高采烈的小宇在成都某酒店吃早餐,突如其來的六、七個便衣(德陽警察)將張為夫妻強行控制抓走,現場撇下了嚇得瑟瑟發抖的小宇蜷縮在門後偷偷哭泣。眼見爸媽被佰生人強行帶走,沒人給他一句安慰,更無人顧及他的安全,年僅12歲的孩子競這樣被公然漠視。孤獨的小宇帶著恐懼、無助、漫無目的向酒店外繁華的大街走去。      

得到訊息,張建平馬上通知了成都所有親戚全城尋找了近六個小時不見小宇綜影,最後是小宇老師打來電話讓他們趕緊到學校接孩子。老張等人心急火燎趕到學校,看見小宇彷佛變了個人一樣,表情呆滯、驚恐、口裡連說到:好嚇人!好嚇人!       
不幸的事接踵而至,老張全家人的銀行帳戶,汽車,包括他們早年做生意、炒股票的合法收入和房產,及股票交易所的證券帳戶和所持有的全部股票,甚至連她們賴以生存的個人社保養老金均被全部扣押、凍結。
“天吶!我們現在三口人怎麼生活?小宇還是在校學生又該怎麼辦呀!”兩老人悲痛欲絕,精神完全部崩潰。
本身患有多年糖尿病與高血壓的老張和黃萬玲,每月都需要一筆不菲的治療費用,如今,生活來源給掐斷了,無異於對他們是雪上加霜。
遭此不幸,風燭殘年的老人身體每況日下,張建平曾幾次想到自殺,可一看到孫兒剛12歲,兒子、兒媳雙雙在押,並且張為夫妻究竟犯了啥事也不清楚,倘若就這樣拋去他們即死也難瞑目。    
為了生存,老張與黃萬玲八方向親朋好友借錢延挨度日,舉步維艱。然而,老張他們家的厄運並未到此而止。
2 少年之殤
 “孫兒小宇在親歷上述打擊後,學習成績直線下降,由從前班上排名前列短期內下降到30幾名,整個人精神恍惚,無心學習,深夜小宇一個人常在房間獨自哭泣,經常睡夢中還被驚醒”,張建平和黃萬玲說。
“全家資產遭凍結長期未獲解封,生活實在難以為繼”。期間,張建平和黃萬玲數次找辦案單位申請對他們個人資產和養老金解除凍結均無果,孫兒小宇仍抱著極大希望向有關單位寫信緊急求助,以求解決生活及學習基本費用仍然未果。以下摘錄小宇緊急求助信原文:    
“尊敬的xx領導、叔叔阿姨:本人小宇(現年13歲),是貴局辦理的開設賭場罪嫌疑人尹小莉之子。……因本人系未成年人,且無經濟來源,現本人跟隨爺爺奶奶暫時生活,爺爺奶奶年事已高且多病。故此,本人目前的生活和學習費用無法保障,已導致我無法正常的生活和學習。
現本人急需解決生活費和學習費用等合理開支,……申請貴局依法解除對我母親父親部分銀行帳戶的凍結,解決本人和爺爺奶奶的生活來源,能夠保留嫌疑人和嫌疑人被撫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用。   
特比申請,懇請批准為盼!   申請人:小宇 2019年8月4日”
天真幼稚的小宇,懷揣對未來美好的憧憬,希望以自己微薄之力能得到起碼的公平、正義的券顧,可是,無人在乎這個小男孩弱小的聲音,他的行動終沒有換來他期望得到的結果。
“長期無生活來源的困苦和煎熬,真的不堪言狀,我們老人還能熬,可小宇實在難熬啊!他太小了,無法割斷與父母長期失聯的思念;眼見家人的生活如此不堪、無奈,尤其開學在即,該交納的學費、生活費仍無著落,自已將面臨13歲被退學的重大危機。自此,小宇由孤僻、敏感、多疑、喜怒無常,至情緒失控,進而自暴自棄,小宇絕望了!”張建平和黃萬玲說。
2019年小宇經德陽市人民醫院專家診斷:一、小宇患上重度焦慮症,二、中度抑鬱症,三、有自殺傾向。
福無雙至,禍不單行。張建平和黃萬玲做夢也沒有料到悲劇會再一次降臨到他們這個本已不幸的家庭。
“再苦再窮也不能苦孩子”,為此,老張他們的心裡唯一還存有一絲希望,就是期盼小宇健康成長。可命運卻偏偏和他們作對,短短的三年,孫兒小宇連續4次自殺!   
2021年11月14日凌晨,小宇在他父毌被抓後的1267天,他再也不能忍受、抗拒這3年中祖孫三代人的不幸遭遇,與自己孤獨無助的壓力,他用自殺怱怱結束了他短暫而年幼的生命。
當天,絕望的老人仿若天塌地陷般,緊抱著小宇冰冷的身體,哭的死去活來:“老天呀,為何絕我們的後?這到底是為什麼啊,連一個小孩都容不下呀?!”。小宇火化那天,黃萬玲一直追到儐儀倌抓住小宇不放,見者無不動容。
老張說,這已是小宇第四次自殺,早在2019小宇就曾經兩次割腕輕生,再一次是小宇在一個晚上獨自於房間燃起雄雄炭火產生高濃度二氧化碳中毒自戕,前三次都因發現及時、搶救的快挽回了小宇生命。可這一次他走的卻那樣決絕,那樣義無反顧,永遠離開了世界!
開啟小宇手機,他身前曾留給親人這樣一封遺書:    
小宇的死讓兩位老人悲痛欲絕!由此,留給他們的是永遠無法抹去的記憶和無以無復加的傷痛,還有白髮人送黑髮人。
13歲花季少年,本應在學校和家庭關懷中快樂成長,緣何他卻以如此慘烈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又或是什麼原因促使他連續四次走向決絕之路?……
小宇的離世,不單帶給這個家庭無法彌補與無盡的哀痛,還留給社會公眾太多的問號和想象空間,以及司法、執法單位思考與反思。
那麼,究競是小宇的教育、或本身出了問題?還是牽涉本案有關司法處置和執法環節存在問題,這有待相關專家能給出答案。
3 一封舉報信
張為涉案,系與同案被告人胡宏、羅成等人在2007—2014年合作開設電玩城及電玩城關閉而產生的積怨,以致二人夥同同案被告人林勇高、張飛聯名舉報導致。   
2018年胡宏、羅成、林勇高、張飛糾結在一起,在張為2014年就把原與胡宏、羅成等人合作開設的電子遊戲廳關閉四年之後,緒以“受害人”的身份聯名向有關單位遞交了“關於德陽市第二個“劉漢”張為壟斷德陽賭博機市場斂財上億元的舉報”材料,用極度誇張、肆意歪曲的事實,舉報張為當年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鉅額斂財、分配不公等,意欲一舉將張為“弄進去”永不得翻身。
昔日的創業合作者,如今反目成仇!
舉報信中存在大量罔顧事實,並蓄意地將張為與曾經轟動全國的“劉漢渉黑案”相提並論,其用心昭然若揭,僅舉報信標題就令人十分驚悚。
所謂“張為壟斷德陽賭博機市場”,“斂財上億元”,“放高利貸”,均與事實大相庭徑,直到本案宣判結案,舉報中的重要事實均未證明屬實。
1、在當年遊戲廳整個經營過程中,張為沒有生產與銷售賭博遊戲機,其經營遊戲廳配置的裝置都是從國內展銷會上公開採購而來,也從未與市場上電玩同業者發生過買賣或市場衝突,何來的“張為壟斷德陽賭博機市場”?
2、張為合夥開設遊戲廳(舉報人認為是開賭場),並無壟斷市場的事實。
3、其間2007-2014年,原合夥經營遊戲廳7年營收總合4100萬元(法院審計),所謂斂財上億元純系莫須有的指控。   
4、尤其是舉報人主張的僅胡宏一人,就應當至少從張為那裡還要拿到五六百萬元的分配,實屬無知、荒唐。
本案資料顯示,四名舉報人中胡宏、羅成系本案電玩遊戲廳的股東、發起人,林勇高是電玩城員工,曾任電玩城的大堂經理,而張飛既不是股東,也非電玩城的員工,他是以幫助維護電玩城秩序的外包業務承攬者,也是本案發生的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製造者,為本案的關鍵涉案人。
張飛,綽號“飛哥”,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因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私藏槍支罪,於1999年被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2003年2月25日刑滿釋放。
胡宏,男,1965年出生,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因犯流氓罪、搶劫罪,於1984年被德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1990年3月20日經四川省高階法院再審,以流氓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於2002年被德陽市中級法院判處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2004年11月16日刑滿釋放。
林勇高,男,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務工,因犯非法拘禁罪,於1999年被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盜竊罪,於2002年被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因犯開設賭場罪,於2017年被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羅成,男,1978年出生,大專文化,務工。
本案律師還從卷宗中查閱到,德陽市有關單位當年在收到這份〈關於德陽市第二個“劉漢”張為壟斷德陽賭博機市場斂財上億元的舉報〉材料後十分重視,並於2018年4月20日經領導籤批後,很快舉報信轉交到市紀委駐德陽市中級法院紀檢組組長唐志明與張浩手上,在未對舉報事實經過周密的前期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即對該“舉報信”進行了重新整理、完善,於同年5月20日形成《對以張為為首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問題的舉報》材料。
從而,本案在第二天即2018年5月21日,被德陽市確定為“5,21”專案。可以說,這份重新形成的〈材料〉對本案的走向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四川張為“德陽第一涉黑案”由此拉開了大幕。
4 一份空白拘留書
六天後,即2018年5月27日公安對張為、尹小莉夫妻雙雙實施了抓捕。
對此,張為的父母並不知情,因幾天不見張為和兒媳的訊息,張建平緒向警方報稱兒子張為與尹小莉雙雙失聯請求協查。這天從上午一直等到下午2點相關警員才告知老張說:張為已被刑事拘留,並讓其在一張只有編號、但未填寫內容的什公(刑)拘通字[2018]A0001號的“拘留通知書”上補辦簽字。自然,張建平拒絕了在這張讓人疑惑的空白拘留通知書上簽名。   
該《拘留通知書》無明確被拘留人姓名、涉嫌的罪名、何時拘留、羈押地點、簽發時間、以及收件人姓名等攔均呈空白,令人蹊曉。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檔案,辦案機關將涉嫌罪名等告知嫌疑人的家屬,既是法律文書的重要內容,也是辦案機關的法定職責,未履行該職責,本質上就是一種瀆職。
5 有罪推定
至此,舉報信中的“電玩城”與“弘通公司”兩家民企的股東、員工,包括四名舉報人和張飛團隊的成員、及相關聯的二名公職人員共29人全部拘捕歸案。
四川“德陽張為涉黑案”緊鑼密鼓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從偵查階段開始即被德陽市公檢法渲染為當地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德陽市政府、四川省檢察院、德陽市檢察院、德陽市中院對與本案的公訴、開庭資訊均在網上進行案件釋出、造勢,澎湃新聞、川觀新聞等知名媒體相繼轉發報道。
本案被告人29人,涉及罪名十幾個,卷宗160多本,但一審庭審僅僅四天時間,故每位被吿平均庭審不足1小時。
在2019年10月16日的補充開庭中,上午控辯雙方對補充的多份證據進行了質證、辯論,而下午法院直接進行宣判,一審程式完全流於形式。二審中,申訴人等人就一審認定事實和證據全面提出了上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當開庭,但是如此重大案件,二審法院卻並未開庭審理,僅上訴在30多天內就草草駁回申訴人的請求,對於一審上訴提出的錯誤和問題完全未予以糾正。
對此,一審庭審中就本案是否符合“涉黑組織”的定性、定罪引起了極大爭議,本案32名代理律師除三名指定辯護律師外,其中29名代理辯護律師均提出了與公訴機關相反的意見,卻未被審判機關釆納。   
一、判決認定,張為等人系開設賭場,並非開設電玩城。其認定的事實依據為:一是歸案人員的“口供”;二是電玩城總合收入4100萬元系張為等人“開設賭場”非法獲利;三是2008年、2011年、2013年電玩城曾幾次受到行政處罰、及出警、扣押記錄;四是電玩城開設企業設立申請登記表、營業執照、年撿、委託書等,及其房屋租賃和租金支付情況的確認。   
查閱《漢語詞典》賭場的解釋、含義是:“專供賭博的場所”,結合本案的事實,張為等人開設的是經合法登記的電子游玩城,並非“專供賭博的場所”;其間,電玩城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使用具有賭博機功能的遊戲機進行賭博的情況,但與開設“專供賭博的場所”其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行為。
本案代理律師認為:相關辦案機關將“電玩城”直接認定為“賭場”,進而,遊戲廳=賭場;且在電玩城關閉幾年之後判定為犯罪,是為後來將本案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奠定基礎與前提,進而加罪於主罪張為頭上令人匪夷所思。
二、判決認定,2011年以來,張為夥同尹曉莉開設“弘通公司”透過違法放貸(含高利放貸)非法斂財3000萬元,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支撐。
“張為開設的弘通投資公司從事違法放貸(含高利貸) 業務,系以張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支撐之一”,“透過違法放貸(含高利貸) 非法斂財,並將違法放貸用於支援該組織的活動”,“獲得的所有利息收入均系違法犯罪所得”。
上述認定明視訊記憶體有多處錯誤:首先,審判機關將“弘通公司”成立時間,往前“穿越”了兩年零10個月,從而就形成“弘通公司”與原關閉了的“電玩城”間相互通聯、融合;
其次,根據《刑法》第186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顯然,“弘通公司”與張為、尹曉莉不符合本罪定性。   
再則,弘通公司經營期間,股東僅張為和尹小莉兩人。所謂的有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然而,弘通公司經營期間,沒有一起犯罪行為;張為夫妻兩人既不可能構成一個犯罪組織,弘通公司與張為,如何能成為一個沒有犯罪的“犯罪組識”?
另外,審判機關將“電玩城”7年營收總合4100萬,和“弘通公司”幾年收入總合3000萬元(實為2900餘萬),共同認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與支撐,“並將違法犯罪所得用於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事實並非如此,當年電玩城存續期間,其經營收益各股東已按投資比例定期作了分配,這4100萬隻是一個統計總合的空數字,哪裡存在該收入用於了犯罪行為?同樣弘通公司的3000萬,經司法驗定證實是弘通公司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的收入(累計總合)。從時間節點及亊實上,足以證明這筆收入與原電玩城、及張飛等人沒有任何關聯,並且,也無證據證明張為將這筆錢用於了對某個“組織”的發展、狀大,提供了資金支援。
耐人尋味的是,通觀四川省德陽市中院2019年10月16日《刑事判決書》,對弘通公司的犯罪行為除了以上概括性描述外,未列舉一條弘通公司的具體犯罪事實。   
三、判決認定:張為招攬張飛並透過其招攬社會閒散人員組成“保安隊伍”,負責以暴力方式維護賭場秩序和執行張為交辦的其它違法犯罪任務。其認定依據同樣是來自“舉報人”張飛等人的口供,包括“兩人成為上下級關係直到2014年”;所謂的組建“保安隊伍”,“上下級關係”,“護賭、護貸”,是審判機關按照口供推理虛構的“事實”。
事實是:一、不存在組建“保安隊伍”一說,張為與張飛也不存在“上下級關係”,他們只是“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雙方彼此獨立,而非同一團隊;二、張飛以“收取保護費”為張為等人所開的電玩城維持秩序,所謂“組建保安隊伍”、張飛自任“保安隊”總負責人等,是張飛及手下意在虛張聲勢,藉此忽悠外人混口飯吃而已,他們彼此本不是同一路人;三、“護賭護貸”,張為等人開設的電玩城,是經註冊並經年檢的合法企業,雖然,其間私下摻雜了賭博機具行為,與“專供賭博的場所”和專業賭場,有著質的區別。而,維持正常秩序並不等同“護賭”,更未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程度。
四、判決認定:尹小莉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骨幹成員。確切地說,尹小莉既不是本案“電玩城”的合夥人、股東,也非其員工,更未參與過“電玩城”的經營收益分配。其間僅偶爾遇逢年過節時替張為給電玩城、弘通公司一些人發過幾次紅包而已,其紅包數量和數額已事先經股東討論決定並事先封好。
在後來成立的弘通公司尹小莉掛了個空名,從始至終未參與過公司的具體事務。尹小莉被牽進本案,其主因是張為在“電玩城”和“弘通公司”存續期間,基於夫妻關係使用了尹小莉的銀行帳戶走過帳,至使“舉報人”及後來辦案機關認定: 尹小莉是負責“賭場”(指電玩城)及“放貸公司”(指弘通公司)的財務管理,向賭場及放貸公司工作人員、“保安隊伍”發放工資、紅包及其他福利。   
五、判決認定:該組織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打擊其他賭場,致使其他賭場被處罰關閉,並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審判機關根據胡宏、羅成的供述認定:張為等人透過疏通公安方面關係,保障其開設的電玩城不被查處,曾讓胡宏、羅成打電話或簡訊舉報其他賭場,以達到打壓、排擠其他堵場,甚至關門的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首先,舉報行為是毎個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並且,舉報的物件是渉賭場所,是協助政府機關維護法治和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而非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同樣,張為等開設的電玩城也曾多次遭受同行的舉報受到查處,他們並未與此怪罪同行的打壓、排擠。此外,其手段合法,未對社會正常經濟秩序造成任何不利影響,更不應認定為實施舉報就是“實施違法犯罪”。
六、判決認定: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2011年至2014年期間,對賭場內因輸錢鬧事、偷分、舉報的賭客……,以及未能及時償還借款的借款人等實施恐嚇、歐打等違法犯罪行為。
這裡有幾個看點:一是時間空間,所渉事件均發生在2013年10月,即是弘通公司成立之前,張飛介入電玩城維持秩序之後發生的,並且所有事件均是張飛及其手下所為;二是背景,均與電玩城這一特定背景發生的糾紛和個人債務有關;三是物件,被歐打的人均是在電玩城作弊偷分、輸錢鬧事、甚至砸毀遊戲機、並且持刀傷人,和借款不還的“老賴”,這些人並非為“無辜群眾”。   
相關個案,有與電玩城糾紛、弘通公司債務引發的案件,有偶發案件,也有張飛組織單獨犯案,大多事出有因,且無一例命案、槍案、致殘、重傷案,更無一例系因張為“壟斷德陽賭博機市場”而發生的爭鬥案。同時,張為沒有參與、組織和策劃,故不應描述和認定為“組織意志”和“組織利益”。
縱觀全案,無論是電玩城,還是後來張為開設的弘通公司,及與此之外的第三方張飛團伙,均屬獨立的個體,從客觀事實和現有法律不應將三者串接、捆綁在一起,硬把這三方強扭為一體,拔高認定,形成一個“組織” 於法無據、於事實不符。
被吿及家屬認為,縱算在2014年之前,張為與電玩城股東、張飛等人真正形成了黑會性質組織,那這個“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14年“組織”關閉就解散了。故,張為“德陽涉黑第一案”打掉的是一個非事實存在,且早已在2014年就“解散消亡”了的一個影子“涉黑組織”,這在全國應屬罕見。
6 張為涉黑案始末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國大地經濟騰飛,張為和他的家庭也被融入到這一波“全民經商”,發家致富的浪潮中。   
張為父親早年是市糖酒公司銷售科長,在他53歲那年,糖酒公司宣告破產老張便默默回到家裡,過起了賦閒悠然的居家生活。
母親黃萬玲比張建平小兩歲,原是德陽某國營食品廠經營門市部的經理。工廠實行承包經營時,黃萬玲便承包了市區一家門市部從此走上了從商的道路。先是開“萬玲火鍋”,1989年購買了中巴客車經營德陽至成都火車北站的專線客運,每月一輛車收入都在2萬元左右。後來又開了幾家餐飲娛樂城,日收入都在萬元以上。再後來還開了品牌服裝店,一路風生水起幹得是風風火火,帳戶上存款也超過千萬數字。此後她用自己的收益在德陽、成都兩地置辦了幾處房產(辦理房產登記證時還把部份產權辦在了兒子張為名下) ,一家人的生活過的有滋有味,曾讓周邊鄰居及親朋好友為之羨慕。
1996年張為高中畢業見母親年事已高,便放棄了當年的高考與母親一起打理德陽的生意。
一年後,張為在生意上已經十分成熟穩健,黃萬玲便將德陽的生意交由張為去打理,她還把自已多年的積蓄拿出了約八百餘萬元交給張為,讓兒子經營好生意和這個家庭。此後,黃萬玲便進入股市潛心於股票投資,在股市投資上黃萬玲也是順風順水、收益頗豐,幾年下來,黃萬玲在股市投資上收益也達到幾百萬。
張為接手母親的生意後,一方面把原來德陽至成都火車北站的專線中巴車換成了大客,當時,張為既當老闆又當駕駛員,尹小莉跟車,早出晚歸生意非常不錯,僅客運一年收入就達40多萬元。2002年他們又另購4輛車跑長運,還與多家旅行社合作開展旅遊包車業務,加上四家餐飲娛樂城和品牌服裝店,年收入都在幾百萬元。十多年下來,張建平估算張為夫妻收入不低於 2000多萬元。   
“才三年多時間,我們這個安居樂業的家庭如今已人亡家破。”
“張為本是個普通生意人,做的也是傳統合法生意,他從不到社會上亂混,更不用說去做什麼殺人放火、傷天害理的事!怎麼突然就成了黑社會頭目?並且還沒收了我們全家多年辛苦積累的全部資產!到底為什麼呀?”黃萬玲哭訴道。
綜合本案資料查閱,“張為涉黑案”的由來緣起於張為在2007年受舉報人胡宏、羅成之邀,與他人合作參與了當地一家電子遊戲廳(電玩城)的經營,從而,由此改寫了張為和其他29個家庭的命運。
那一年,張為以股東的身份加入了德陽“夢幻電玩城”的經營。準確來講,胡宏、羅成是電玩城經營的發起者,徐麗雲、張為、王小鴻等人為後來陸續加入。張為與這幾位之間的關係是合夥人及“股東”關係,彼此之間僅有股份大小之分,整個過程張為不是股東層的發起者、建立者,最大股東系後來加入的徐麗雲。
在經營電玩城期間各股東各司其職,共同商討和決定電玩城經營、分配等事務;張為既不是電玩城實際權益控制人,也不是電玩城的 “組織者”、“領導者”。
2008年開始,被告人張飛得知張為等人開設電玩城後,便提出對張為、胡宏等人的電玩城提供“保護”,以“收取保護費”承攬“看堂子”的業務,為張為等人所開的電玩城提供維持秩序服務。否則,電玩城會有“意想不到的麻煩”。   
當時,電玩城經營過程中也確實經常有玩客、社會閒散人員鬧事、“出老千”等需要防範和處理,因而電玩城便與張飛形成了類似“外包”的業務。但張飛團隊除了參與處理電玩城“秩序維護”之外,該團隊的其他活動均不受張為,胡宏、羅成、徐麗雲等人的控制。因此,張飛團隊與胡宏、張為等人經營的電玩城之間的“合作”僅限於電玩城及電玩城周邊事務,二者之間並不存在領導、從屬關係。
相對於電玩城張為、胡宏等股東經營者,張飛與其“手下”成員系另一個團隊,其團隊成員只聽命於張飛一人。張飛每個月從電玩城收取5到8萬元的“合作”費用,並非是所謂領取“高額工資”,其團隊管理、人員調配、工資發放均由張飛負責。
張飛為統領手下成員故意謊稱他是電玩城的“股東”,其手下成員對外則統稱他們是“保安隊”、“保安”;並且,張飛還隱瞞了自己向張為收取鉅額保護費用的事實,致使該組織成員認為張為是張飛的“哥老倌”(兄長),造成了手下成員對張為、張飛的關係不清,一直誤認為張為就是電玩城大股東、張飛是小股東,張飛在張為處領取“工資”, 這均是建立在張飛對其組織成員的謊言和欺騙上所形成的錯誤認知、主觀臆斷,從而形成張為與張飛關係上混淆錯誤。
電玩城存續期間,股東均按股份比例定期分配經營收益,錢款歸各自所有,並不由某一個人或某一組織進行掌控支配。股東之間除電玩城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合作,更不存在眾人將經營收入的資金重新整合、再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事實。而且,張為只是按照股東的決議負責經營,不可能、也不存在支配他人的分配收益。   
換言之,電玩城經營的收益,在股東分配後即已分散、並無積累,因而,絕不存在“受某一組織統一支配或為某一組織提供資金支援”。
同時,電玩城在經營模式和管理上,其與其周邊同行開設的遊戲廳並無二樣,且每年需經當地工商、公安、文化、稅務年撿與抽撿合格,方能正常經營。並無欺行霸市、壟斷市場、強買強賣的事實。
其經營行為一直延續到2014年,期間直接管理的工商和日常檢查的公安部門,均未指出這是賭場應予關閉。
2013年10月,張為個人註冊了四川弘通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弘通公司),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企業策劃服務。這次尹小莉掛名為該公司股東,僅是基於與張為的夫妻關係;加之尹小莉她不懂金融,公司配有專業出納、會計及財務總監。故由始至終,尹小莉未參與過弘通公司的具體事務,更未參與實施任何犯罪。期間公司從事抵押貸款、投標保證金借款、過橋等業務,一般收取2%到3%月息,並無重大違法違規事實。
之後,張為又於2016年5月在成都市高新區註冊成立了成都市斐然科技有限公司,主營電子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與原有經營的電玩遊戲、汽車運輸、餐飲等完全脫胎換骨,且無任何違法違規事實。   
另外,張為的“弘通公司”與原“電玩城”兩者的經營者、業務均完全不同,除個別員工系原電玩城員工外,其他人員均從社會招聘也完全不同。此外,張為與原電玩城和張飛團隊之間,從人員、資金到業務,均各自獨立。所實施的具體行為也各自獨立,相互之間並無任何“有機” 的紐帶,時間上也沒有延續性,故三者之間不可視作“同一組織”。
2013年2月至2014年,張為以敏銳的市場觀察和判斷,果斷關閉了所有電子游樂城,並與各股東、及涉案人張飛之間斷絕了聯絡。
電玩城的關閉,牽一髮而動全身,相關矛盾顯現。一方面因牽扯到電玩城個別股東與員工的利益神經,另一方面又掐斷了那些靠寄生在遊樂城憑收取“保護費”賴以生存,以張飛為首的這一團夥的“財路”和“生路”,故他們將所有因果都歸罪於張為身上,因而遭致怨恨、報復。
由此,張飛、胡宏、羅成、林勇高便糾集一起,多次謀劃向張為要一筆錢,然後再把張為“弄進去”(坐牢)。上述四人在電玩城關閉四年後,以原告的身份向有關單位發起了對張為的聯名舉報,從而演繹出這件錯綜複雜的四川“德陽涉黑案第一案”。
而由此引發的後續事件,為後來鬼使神差般成為“涉黑組織”埋下重重的伏筆。
以致此後的結局,令所有捲入其中的人都始料未及的是,此舉會釀成他們被牽進“涉黑案”成作繭自縛的“禍根”。當然,張為更未料到自己日後成為“涉黑案首犯”而深陷牢獄之災,進而遭至骨肉分離、家破人亡。   
7 懷璧其罪
綜合本案大量客觀事實,其脈絡清晰可見。
由於定性涉黑,本案29名被告人及受牽連的家庭的銀行帳戶和資產均被查封、凍結、罰沒,或並處罰金。
2018年,查封扣押了張為、尹小莉夫妻名下不動產31處,其中商業用房10套、住宅7套、車位 14個;扣押現金316231.56元、美元340000元,扣押汽車6輛、手錶4塊,手機22部、IPAD1臺、電腦主機3臺、一體機電腦1臺;凍結張為等銀行賬戶96個、證券賬戶4個。
查封黃萬玲名下住宅2套、車位1個,凍結黃萬玲名下銀行帳戶(內含黃萬玲個人養老金)、證券帳戶、張建平名下證券帳戶。
法律規定: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同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人士指出,所謂“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財產”,是指所有權明確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本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或者犯罪分子家屬用本人勞動所得購買的歸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而本案偵辦機關對張為、尹小莉的資產查封、沒收時未按法律規定對其被撫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並對其父母黃萬玲、張建平的個人資產,其中還包含黃萬玲養老金、證券帳戶、進行查封、凍結,時間近兩年之久。且在本案已經宣判幾個月後均未對其父母的個人帳戶予於解凍,致使其家人生活極度艱難,張為、尹小莉的獨子小宇自殺有著一定因果關係。
    2019年10月16日,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型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豬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犯尋釁滋事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被告人尹小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周某豔(原電玩城服務員),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判決何軍(何三娃,原電玩城守夜雜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判決宋某林(原電玩城臨時外請機修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限於篇幅,本案29位被告人未全部錄入)
多位法律人士和代理辯護律師一致認為,張為、尹小莉等人被指控的行為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在他們看來,這一司法判決並未清晰地區分黑社會組織與一般實體經濟組織,案件從一開始就是“有罪推定”。
本案辯護律師表示,公訴人將本案20多個被告人從所謂先後成立的兩個經濟實體中過濾出來,並加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評價,這隱含一個邏輯前提,即這些先後成立的經濟實體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成立,然而客觀事實並非如此,公訴人實質上也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案涉經濟實體設立時就是要用來進行犯罪的。
事實上,張為、尹小莉,及本案其他20多名被告人,一直對原審判決不服,曾於2019年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月15日被駁回。2020年,張為又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此後一直懸置不決。
8 多位著名法學專家質疑
高銘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院長;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
黃太雲,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三位著名刑事法學專家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刑事法學理論,就本案中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充分、嚴謹的論證,並形成一致的論證意見,明確指出:
(一)、在組織特徵方面,張為與涉案組織相互獨立,非涉案組織的成員,一審判決認定張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在行為特徵方面,張為涉案行為所指向的是明確、特定的人員,均事出有因,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一審判決認定張為行為於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三)、在危害性特徵方面,張為涉案行為未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一審判決認定張為涉案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徵,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張為涉案行為不符合法定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張明楷在一篇文章指出:
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於邏輯,而且在於生活。對於公民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的行為,即使行為方式、程式不當,也不得輕易解釋為犯罪。
是否放高利貸與其討債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是兩個獨立的問題,不能因為他放了高利貸,就將其討債行為評價為尋釁滋事罪。……順便指出的是,催收合法債務的,以及催收高利放貸中的本金與合法利息的,不應當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以非法拘禁方式催討合法債務的,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此外,如果將討債行為認定為犯罪,必然會助長“老賴”行為,也會鼓勵一些人實施借款詐騙行為。這種做法明顯不符合刑罰目的,會使刑事司法喪失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司法機關不僅不能把這樣的討債行為認定為犯罪,還要特別警惕“老賴”先告狀的情況。
法律學者指出:本案如此重大、複雜、人數眾多的案件,法庭公開審理如同走過場,如此短的時間根本無法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無法充分查實、質證。本案中許多裁判認定的事實都主要以言詞證據為依據,而大量言詞證據存在前後矛盾、內容虛假等情況。可見,本案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申訴未得到充分保障。   
結 語
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強司法制約監督,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老張全家照(左起兒媳尹小莉、張為、孫兒小宇,右起張建平與黃萬玲)
張建平和黃萬玲不服判決,多年四處奔走呼號,苦苦期盼等待至今,唯一想說的話:“請幫幫我們,救救我們的孩子,給張為和兒媳尹小莉一個公道。”
(暘文/當事人口述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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