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官方索賠800萬的網站,是英雄還是法外狂徒?

大家好!
最近比比一直關注一個案子:
一個國家機關的下屬機構,告了一個網站叫食品夥伴網,張口要賠800萬?!
這事兒
都鬧上知乎熱搜了,啥情況?
比比趕緊研究了下,發現這事關乎咱們每天吃喝拉撒,還涉及標公開,尤其是食品安全生產!
畢竟,這兩年又是香精大米小煤油,又是足酸菜合成肉的,著實嚇人。於是,我花了不少力氣捋清楚,今天跟大夥嘮嘮。

首先,請大家隨手抄起手邊什麼

零食飲料礦泉水

看一下。

在配料表之後,緊跟著一個

產品標準號:GB XXXX,GB/T XXXX。

比如比子手邊的快樂水,產品標準號是

GB/T 10792。

(滑動檢視更多)
(有的產品只標明GB 或 GB/T)
看完了,這是啥意思呢?
GB呢,是強制國標,全稱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出廠產品必須要符合或高於國標,這是底線。
GB/T是推薦國標,全稱是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國家鼓勵企業使用的更高標準,二者都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併發布的。
在有推薦國標的情況下,企業會預設按推薦國標執行。
比如咱去超市買個油,名字寫調和油玉米油印度神油整得天花亂墜,但到底是啥油,看配料表後面的國標就行。
如果買到不合格產品,比如嗑瓜子,磕到一個螺絲釘給我門牙崩了,大機率是生產過程不符合標準,可以查詢國標來維權。
可以說,咱用到的靠譜產品,吃到的放心零食,騎到的安全小電驢…..
安穩的生活,是建立在標準的執行之上的。
但!是!
去年,食品夥伴網,一個免費提供查詢並下載國標的網站,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轄的『標準出版社』起訴。
理由是罪大惡極”的食品夥伴網,長期侵犯了該出版社所有的推薦性國標的著作權,一直把這個檔案掛著免費下載,要求賠償經濟損失788萬和律師費20萬,並且下架涉案的推薦性國標。
(來源:該案件的民事一審起訴狀,
emmm這裡賠償金還少寫了一個0)

一審判決

食品夥伴網敗訴,需賠償15萬後

,二審維持原判。

接著,標準出版社又發起第二輪起訴,要求再次賠付105萬。食品夥伴網在網站上發公告說明。
這事兒在食品行業引起了不小的震動。不少食品從業者平時靠食品夥伴網下載標準,這次都在為它鳴不平。
比比看完判決書和相關材料,又和律師、相關從業人員聊了聊,捋了一遍這事兒,感觸更復雜了。
先說我的態度,站在第三方,我著實同情食品夥伴網。
1️⃣咱老百姓,知道看生產標準號就很不錯了,想要知道具體內容,難!
作為普通消費者,如果我想查這個推薦性國標,會面臨幾個問題:
①知道編號,但不知道去哪查!
雖然這東西無處不在,可我敢保證99%的人,之前根本沒在意過。因為這玩意只有編號,連個名字都沒,在配料表看到了也是一頭霧水。
GB/T 10792是汽水的推薦性國標)
②知道去哪查,也可能查不到!
其實,國標是免費公開查詢國標的系統,可等我費勁巴拉找到查詢系統,卻發現只有部分強制性國標開放查詢和下載,數量更多的推薦性國標,只支援部分線上檢視,更別說下載。
(有些國標還需要到其他系統查詢)
③查到了,可能買不起!
要如何獲得「推薦性國標」的正本呢?我去噹噹網的標準出版社旗艦店看了眼,冷凍飲品 冰淇淋的國標,打了85折,25大元!

這價值25元的標準有多厚呢?

我對照食品夥伴網找到同名文件,包

含封面和前言,足足8頁紙!

一頁3塊…..

如果在搜尋引擎直接搜編號呢?
我試了下,前排是各種文庫,基本都要付費檢視下載,想檢視+下載,免不了給文庫開會員交保護費。
(下載29積分,等於29元。。。。。)
在淘寶閒魚上找,一份國標的電子版,最少也要收我幾塊錢。
拐回來看食品夥伴網,不用註冊會員,不要積分,免費開放檢視並下載。
別說是普通人,許多相關從業人員工作時需要查詢國標,第一時間想到的,也是食品夥伴網。
這事兒挺怪,就像知道我們有法律存在,但卻不知道名字,想要看到具體條文,還要付費?
2️⃣推薦性國標是否擁有著作權,有爭議
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是政府主導,由行業專家智慧和勞動凝結的作品,無論「強制性國標」還是「推薦性國標」都有著作權,歸屬於標準委員會下轄的標準出版社。
可按照《著作權法》第五條,像政府機關釋出的決議、決定、命令等等,是沒有著作權的。
在食品夥伴網看來,國標是規範性檔案,而對於行業來講,國標就是法律,不該具有著作權。
而且該被保護的是工藝而非標準。
標準這東西沒有獨特思想,比如標準來一句:切糕裡葡萄乾含量不得低於10%;食用油裡不得含有煤油。
能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體現啥獨創性和智力成果嗎?
再說了,國標制定出來的目的,是為了讓人瞭解並執行,用著作權保護加以限制,違背了初衷。
另一方面,標準出版社認為第五條專指帶有強制意味的公文,因此要求企業必須遵守的「強制性國標」才算。「推薦性國標」只是鼓勵使用,還是有著作權的。
再說《標準化法》第十七條也說了,強制性國標免費公開,推薦性國標在推動免費公開程序中。所以免費下載的強制性國標就算了,咱索賠的,就是還沒免費金牌的推薦性國標昂。
這話說得有些牽強。
一來,第五條並沒區分強制和推薦,推薦性國標也是規範性檔案,應該不適用於著作權才是。
二來,雖然它叫推薦性國標,可實際運用裡,幾乎沒人敢違。實操當中,強制意味相當濃。
比如,《民法典》裡規定,在沒有強制性國標的情況下,按照推薦性國標履行。
再來,在很多強制性國標廢止後,現存的國家標準,只有推薦性國標。
總不能本來它是強制性國標時,大家免費檢視下載,打了補丁後,反而要花錢買吧?
此外,部分食品、以及操作規範,自始至終只有推薦性國標一個檔案,那它就成了保護我們的最後一道檻。
上次比子在影片號嘮過的油罐車混裝事件,《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就沒有強制性國標,只有推薦性國標GB/T 30354-2013,它對於運輸容器的規範,第一句就是:
如果這道門檻被束之高閣,企業拿這點為自己開脫咋辦?
咱消費者的維權難度,是不是增加了?
最後,按照市監局的回覆:企業在生產中,如果執行的標準低於推薦性國標的,還需要明示。實際生活中,大家也沒瞅見買到啥商品,貼個標說自己不符合推薦性國標吧?
雖然說是鼓勵使用,但推薦國標已經有一定的強制意味。以強不強制來區分有無著作權,感覺也不對勁。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留言回覆
當然,不同部門、各級條文的衝突,也確實讓「推薦性國標」有著作權,並且歸屬於標準出版社,成為了一個自帶爭議的事實。
最終,標準出版社要求賠償800萬,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援,最終判罰其實只有15萬。怎麼說呢,已經是板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了。
比比捋完,再回頭看食品夥伴網的說明,我覺得這事兒說明的,更多其實是無奈。
不少人對這件事的看法是,法律需要跟上時代需求。話是沒錯,但法律從制定到實施到修改,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標準法也在推動推薦性國標的免費公開,總需要時間。
我只是有些震驚和惋惜。
現在才意識到,是這些無形的標準給我們的生活安全、衣食住行託底。尤其是食品生產類的國標,保障著所有人的健康。
平時去超市買個米麵糧油吧,好不容易想起看看標準,一瞅配料表,就是一串摸不著頭腦的數字:不知道名字,也不知道怎麼查,內容都有啥。。。。
這種正兒八經真正有用的資訊,搞得像什麼見不得光的內容。
把這些標準公開,成了違法行為,還被追償一輪又一輪,確實讓人心裡挺複雜的。
我樸素地期待:
無論強制性還是推薦性國標,不僅要公開,還要告訴大家如何瞭解、使用。
一來,想起有句話:為眾人拾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
二來,這和咱每個人有關,切身利益再不重視,明年3.15看到什麼,我也是真不稀奇了……
P.s.:有從事相關行業的朋友,快從更專業的角度講講,比子文中有理解不對的,也歡迎大家指正討論,咱評論區見!

作者:梓泉

助手:嗚嗚
審閱:小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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