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被罰:稱含intel裝置為非國產

2025 年 1 月 20 日,池州市教育和體育局釋出《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招標公告,預算 4682.33 萬元。
採購需求:教學裝置、初中畢業升學學業水平考試理科實驗操作考試標準數字化考評室、精品錄播教室、創客教室、優質數字教育資源“超市”等。
投訴處理結果
2025 年 2 月 5 日,池州市財政局釋出《關於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專案編號:CZB32025004  
二、專案名稱: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 
三、採購日期:2025-01-20 
四、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安徽振凡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訴人 1 :池州市教育和體育局 
被投訴人 2 :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 
五、基本情況
你司關於“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專案編號:CZB32025004 )”的投訴書,本機關已於 2025 年 1 月 26 日收悉。
經審查並聯系採購人及代理機構核實,截止 2025 年 1 月 26 日,你司未按照《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採購人、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及代理機構未收到你司關於本專案的質疑。 
六、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不符合“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的條件。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司的投訴不予受理。 
七、其他補充事宜
如對本告知書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池州市財政局
 2025 年 02 月 05 日
中標結果
2025 年 3 月 5 日釋出中標結果,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安徽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45808680.00 元(中)。
主要標的:
開標記錄表:
行政處罰公告
2025 年 4 月 2 日,池州市財政局釋出 7 份《行政處罰資訊公告》。
根據《政府採購資訊釋出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王昆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專案編號:CZB32025004 
二、專案名稱: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 
三、採購日期:2025-01-20
四、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王某
五、基本情況
你作為評審專家在“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專案編號:CZB32025004)”評審中以供應商所投境內生產的電腦、伺服器核心部件 CPU 是 intel 品牌非國產,供應商所投電腦、伺服器即為進口產品為由作出了 6 家供應商投標無效的評審意見。
你對供應商投標產品屬於進口產品的評審依據與《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關於進口產品的規定不符,出現評審錯誤,屬於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但由於採購人及時發現並主動報告監管部門後採取糾錯措施,未影響結果。
以上事實有你本人詢問筆錄、池州市智慧學校提升專案採購檔案(電子版)、原評標委員會評審報告、原評標現場監控錄影等證明材料在案佐證。 
六、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七、處罰結果
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並處 2000 元罰款;
2、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責令你向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退回專家評審費。 
八、處罰日期
2025 – 04 – 01 
九、執法機關資訊
1、執法機關:池州市財政局 
2、聯絡人:胡斌 
3、聯絡電話:0566-2020121
2 名採購人代表、5 名評審專家,處罰原因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 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推動和促進自主創新政府採購政策的實施,規範進口產品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託方式採購進口產品(包括已進入中國境內的進口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透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產品,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實行稽核管理。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於本國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為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稽核活動,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七條 採購人需要採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准後,依法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第八條 採購人報財政部門稽核時,應當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申請表》(詳見附1);
  (二)關於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影印件;
  (三)進口產品所屬行業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詳見附2);
  (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詳見附3)。
  第九條 採購人擬採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在報財政部門稽核時,應當出具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條 採購人擬採購的進口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在報財政部門稽核時,應當出具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採購人擬採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發展改革委的意見。採購人擬採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採購人擬採購其他進口產品的,在報財政部門稽核時,應當出具第八條第(一)款材料,並同時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陣列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並熟悉該產品的專家。
  採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第十三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採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專案的採購評審工作。
  第三章 採購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進口產品的採購檔案中應當載明優先採購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與我國企業簽訂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的供應商的進口產品。
  第十六條 採購人因產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原有采購專案的,不需要重新稽核,但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 10%。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合同履行中,採購人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產品,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的,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不需要重新稽核。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合同應當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必備條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問題的,採購人應當立即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口產品的驗收工作,防止假冒偽劣產品。
  第二十條 採購人申請支付進口產品採購資金時,應當出具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相關材料和財政部門的稽核檔案。否則不予支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採購進口產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擅自採購進口產品的;
  (二)出具不實申請材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專家出具不實論證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採購人採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專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