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956F,EB-5專案預審批|統計分析與稽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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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56F,專案預審批,是新法下EB-5申請流程的關鍵一步,也是EB-5投資人選擇專案的一個關鍵著眼點。
今天,這篇文章,算是一個定期的分析,EB5Sir會談兩個部分:
I. 申請和統計分析
II. 稽核要點與被拒分析
I. 先看下,申請和統計分析
截止24財年末,創新高:24財年第四季度,EB-5遞件數出爐,累計批了269個專案,截止目前,新法EB-5專案及獲批匯總專欄|3月26日更新,EB5Sir統計到的是159個專案。也就是,還有很大一部分的,EB5Sir未收集到,除個人原因的疏忽遺漏之外,主要原因可能是未在中國市場推廣或非主流區域中心的專案。
注:有遺漏的,請聯絡我新增。
審批速度,這是根據我收集的I-956F獲批資料,進行的分析:
此表顯示的是,在某月份獲批專案的審批時長,基本上是一個越來越快的趨勢,鄉村短於城市的趨勢。
可惜,沒有好辦法進行I-526/E的統計分析,挺遺憾的,否則會更有意義一些。
II. 稽核要點與被拒分析
雖然,從移民局的統計資料來看(創新高:24財年第四季度,EB-5遞件數出爐),截止24財年末一共有50個專案被拒。
但是,EB5Sir的一貫觀點是,正規專案有經驗的區域中心操盤的專案,被拒風險很小。
目前而言,EB5Sir瞭解到被拒的專案也僅僅只有5/6個,其中一個還透過訴訟搬回來了。也就是說,絕大多數,被拒專案都是不知名的,很可能是草臺班子操盤的,被拒也就不奇怪了,不能按照有經驗的區域中心的平均水平來比較。
所有號召只選I-956F獲批專案的說法,都是市場營銷宣傳行為,都是為了賣手上獲批專案,不值得采納。
移民局對於I-956F的稽核,很基礎,可以歸結為兩點:
  1.  商業計劃可行性
商業計劃的可行性,在之前的補件和被拒案例中,已經是明確的移民局的稽核重點。其實,這也是移民局一貫以來的審查重點。
建築貸款是否落實、開工許可是否拿到、採購合同是否落實、施工團隊是否敲定、授權許可是否簽署、動工與否,這些都可能成為移民局質疑商業計劃可行性的要點。
這點投資人需要留意,越是各方面條件完備的專案,被質疑的可能性會越低。
舉個例子,雖然不是區域中心專案,是直投:新法專案,疑似暴雷
根據移民局給的NOID,專案部分,質疑商業計劃可行性。你說要在科羅拉多鄉村地區開個餐廳,給了個地址,你倒是提供一份房屋所有權或者租賃憑證呀,什麼都沒,空口白說,移民局質疑。
還有一個,前段時間被訴的專案,第一起,新投資人的欺詐訴訟案,根據訴狀該專案被拒,也是同樣情況,移民局質疑專案商業計劃的可行性。
2. EB-5資金與就業創造的關聯性(Nexus),即過橋資金問題
這是一個EB-5的技術問題,不太容易把握移民局的審批尺度。
適用場景是,一個專案已經開工創造了就業,EB-5資金再進專案能否把已經創造出來的就業再分配給EB-5投資人。
從EB-5的過往實踐而言,這個問題相對而言不是太嚴重,移民局認可過橋資金所創造出來的就業,分配給EB-5投資人。
前提是:只要在專案初始,專案方已經有計劃去使用長期資金來替換這個過橋資金。這裡的長期資金,如果是EB-5資金的話,就可以去使用以前過橋資金已經創造出來的就業。
基本原則很簡單,但是在實踐中這個尺度不是太容易把握。
通常,律師會要求區域中心提供當年專案伊始,與專案方溝通協商EB-5貸款的郵件會議記錄等,作為計劃使用EB-5資金的證明檔案。
在當前實踐中,由於專案上來的比較快,有些專案完成度比較高,再反過來去證明這個關聯性,就有些困難,因此會被移民局質疑。
這裡也舉個例子,前段時間有個比較有經驗的區域中心的專案因此被拒,他們自己的歷史也是第一次發生專案被拒。
就是在當前這個背景下發生的,既要專案上來快,趕當前鄉村專案銷售視窗期,又要就業創造的相對確定性(專案建設大致完工),導致被移民局質疑EB-5資金是否有計劃有必要,與就業創造的關聯性。
基本上,EB5Sir能看到的,就這兩個被拒的專案原因。
EB5Sir在此,做個稍顯微粗燥的總結,小專案方的專案更容易因#1原因被拒,大點成熟點區域中心的專案更容易因#2原因被拒。
道理很簡單,#1會更容易涉及欺詐或專案不成熟而在博EB-5融資機會,而#2是專案過於成熟,為了既要又要或者是開發商給自己成熟專案融資的產物。
對於EB-5投資人而言,不要被市場宣傳走,認清最底層邏輯,才能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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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專案召集帖:EB-5同項目找人|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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