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普馬上要正式入主白宮了,大家十分擔心在處理非法移民同時,一向主張“Make America Great Again" (“美國復興”)和“美國優先”川普對H1B工作簽證等相關規定會採取怎樣的改革。不過奧巴馬在卸任前,也在“緊鑼密鼓”地送各種最後的大禮。
去年8月26日,奧巴馬政府向創業者們發了一個“大紅包”— 國際創業者條例”(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允許海外創業人士在美居留長達5年的新規定,即為創業者們發“創業簽證”(Startup Visa),向外籍創業者敞開了大門。2017年1月17日,修改後的“創業簽證”修正法案也正式出爐!國土安全域性也Federal Register釋出了《外籍人員創業簽證規則》(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的政策最終議案。

“創業簽證” EB-6
對於一些想創業,但是苦於身份原因的小夥伴來說,這絕對是個好訊息!而且也多了一個留美的途徑。“創業簽證”其實並非簽證,而是由移民局向創業者頒發一張“入境許可”(Parole),入境後可申請工卡,和H1B簽證類似。早在2013年,奧巴馬就呼籲國會新增這個護照類別,這是給外籍創業人才提供的一項福利,旨在為在美國開創公司的外籍創業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許可。
透過稽核的創業者,第一次入境即可停留最長 30個月(之前提案是2年時間),如果公司發展良好,能夠繼續獲得融資,獲得收入和創造新就業,創業者還可以申請續期30個月 (之前提案是3 年),最長總共 5 年的時間(與提案相同)。
想必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新規實行後,該如何獲得呢?
創業者需要符合下面的條件,才能獲取“創業簽證”(最終議案雖然仍然苛刻,但比之前的提案寬鬆不少):
1、對申請人的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有創業公司至少10%的所有權(之前提案是15%)
且申請人須是公司運營的核心人物(不是單純投資者),申請人的技能及經驗對公司發展有巨大促進作用。
2、對申請人所在初創公司的要求
1、申請人的創業公司須是在許可申請提交前5年內創辦的商業實體。(之前提案是3年)
2、能夠證明公司業務發展迅速並且創造就業
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之一證明:
i、公司獲得了至少25萬美金(之前提案是$345,000美元)來自美國投資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的資本投資,或者由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控股或佔主要權益的機構(比如:風投、天使基金、創業孵化器等)。且該美國投資者或機構需擁有良好的投資記錄,之前要有投資成功的先例。
但投資款項不得來自申請人自己、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兒女或申請人自己、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兒女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公司和機構。
ii、公司獲得來自聯邦、州、或本地政府至少$100,000美元的獎勵或者補助
iii、選擇性迂迴條款。沒有完全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司,可提供其他可以證明該創業公司對美國經濟的幫助和創造就業的能力。
不過,一家創業公司最多隻能為3位創業者申請EB-6創業工卡,法案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是公司創始人。
但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獲得30個月(即2.5年)在美合法停留期,且申請人配偶還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工卡。
180天后,2017年7月16日,該法案將正式生效執行。
該許可初始有效期為30個月(2.5年),在符合續簽條件後,可續簽2.5年,共5年。
那麼,續約條件是什麼呢?
1. 申請人的公司依舊還是創業公司(Start-up)。
2. 申請人仍然至少持有公司5%(之前提案是10%)的所有權,且仍須是公司運營的核心人物。
3. 公司持續快速發展,且持續創造就業機會
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之一證明:
i、在首次使用EB-6許可證的30個月裡,又獲得來自符合資質的美國個人投資者、投資機構的投資,或來自聯邦政府、地方政府的嘉獎,至少50萬美金。
ii、在首次使用EB-6許可證的30個月裡,每年至少收入50萬美金,平均年增長率達到20%。
iii、在首次使用EB-6許可證的30個月裡,至少創造了5個(之前提案是10個)全職崗位。
iv、選擇性迂迴條款。申請人能提供可靠及強有力的材料,證明自己所在企業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傑出貢獻。
EB-6創業工卡持有人最長使用5年之後,可以申請其他合法身份,但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必須離境申請新身份簽證後才能返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