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華為」交換機案:收入2億、分紅1500萬

2025 年 4 月 24 日,海淀法院釋出《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2025年度)》及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生產銷售假冒“華為”品牌交換機 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原告公司訴稱,依法享有“華為”等系列商標。
根據在先生效刑事判決,自 2016 年 3 月開始,周某樂、周某、楊某、珠某公司未經原告公司許可,大量銷售假冒“華為”品牌的交換機等產品,情節特別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此外,陳某總體負責侵權產品的銷售和渠道運營,陳某云為周某樂轉移資金提供了賬戶支援,也實施了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現已扣押的各被告翻新“華為”交換機的商品價值達 560 餘萬元。
而且,各被告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銷售假冒“華為”商標的產品多年,除在生效刑事判決中認定的非法經營數額之外,還存在大量客觀證據證明各被告侵權產品銷售金額超過 2 億元,且各被告的分紅超過 1500 萬元
侵權獲利巨大,情節極為惡劣,給原告公司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2000 萬元及合理開支 35 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六被告未經原告公司許可,以銷售盈利為目的,從網上等渠道購進“華為”品牌二手交換機及部件等產品後,自行或組織安排他人對上述產品實施拆裝清理、更換部件、更改序列號等加工翻新工作,後噴漆包裝,貼上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標籤,當作新裝置進行銷售,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最終,法院計算出六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數額,據此得出本案的賠償總額已遠超過原告公司訴訟請求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因此,法院對原告訴求賠償金額全額支援。
本案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提出上訴後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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