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了!所借確為類似汽槍的少年射擊用槍,當年無需持槍證——內蒙警察邢志強案件旁聽思考(13)

開篇的話
朋友你好
2024年11月26日,27日,安在旁聽內蒙警察1995年定性為正當防衛變為故意殺人的發回重審庭審。完整記錄為:直擊重審庭審:是英雄警察,還是殺人罪犯?——內蒙邢志強29年前槍擊案發回重審旁聽親歷(一文說透)(點選開啟)
細節部分形成旁聽思考系列。現為第十三期:
01
公訴方指控:邢志強無證非法持槍……某些傳說裡,小警察邢志強非法持槍,裝酷,帶著女朋友,一副紈絝樣子……“民間專家”稱槍彈專家說邢百米外射擊……
原一審法院將之判決為持槍殺人案,卻不知是一支怎樣的槍,既沒有實物,也沒有照片。
只有一張變形子彈的照片。這枚子彈長約一釐米,已經沒有原本的模樣。
這枚子彈,導致孟永清十二指腸橫裂,最終疊加自己取子彈、不積極治療而死亡。
庭審中,槍始終是一個焦點問題,公訴方指控邢志強非法持槍。邢志強自陳四子王旗是牧區也是邊疆,有狩獵以及衛疆的需要,當時五金商店就售槍。
1996年,國家出臺《槍支管理法》開始禁槍,對槍支管理相對嚴格,牧區仍然寬鬆於全國。這一點,網路資訊也給予了驗證。
即使是進入二十一世紀,內蒙古收檢仍然在繼續。
吳丹紅律師庭審後提及兩點,一是當年的的79《刑法》沒有非法持槍犯罪,二是1996年內蒙收繳民間槍支半年收繳8800多支槍87000多發子彈。
02
網路上,非法持管制類槍與當時邊疆特殊政策合法持槍,一直爭論不休。
同時,安在查到,牧區政策一直特殊,全國嚴管之時,牧區牧業收入佔50%以上,仍可持槍。

安在還查到,持槍證政策實施於《槍支管理法》頒佈的同年1996年。公訴人指控1995年的邢志強無證持槍,完全是今年雨水澆去年地的笑話。
庭審中,邢志強稱自己借用的槍像汽槍。法醫鑑定槍擊傷口射入口為圓形,顯示動能較強。卻又沒有穿透,明顯是動能一般。

這到底是一把什麼槍?安在反覆查詢資料,一直沒有頭緒,始終求索。

終於在昨天,第一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在討論中告知安在,這是一把健衛8型小口徑步槍。

經過查詢資料,安在明確告知朋友們:邢志強所持為合法民間槍支,確實看起來就像一把汽槍。

國產“健衛”牌運動步槍的早期產品,包括從“健衛1”到“健衛8”共8個型號,均由296廠研製生產。“健衛8” 5.6mm/0.22英寸小口徑運動步槍於1964年轉入396廠生產。是國內外狩獵者喜愛的槍品。
1969年,該槍停產,1974年又恢復生產,直到1978年終止生產。累計共生產159 364支。該槍仿製於捷克布林諾5.6mm小口徑運動步槍,主要用於少年射擊運動員訓練及比賽。
採用栓動式(旋轉後拉槍機式)操作方式,其開鎖、抽殼、壓縮擊針簧、推彈入膛與閉鎖等動作都是由射手操縱拉機柄來完成。其採用槍機迴轉式閉鎖機構、擊針平移式擊發機構,並設有擊針保險裝置。5發可卸式彈匣供彈。全槍質量2.4kg,全槍長1 042mm,右旋膛線4條,纏距350mm,使用國產5.6mm運動步槍彈,初速330m/s,50m處散佈圓直徑7cm。
也就是說,50米之外就不再是有效射程,確實不僅外形像汽槍,動能也很一般,確實類似某些動能較強的汽槍。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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