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智合研究院
法律行業 低薪實習的“重災區”
在摩天大樓的玻璃幕牆內外,年輕法學生們正在經歷一場隱形的生存博弈——他們用低價的勞力叩響知名律所的門扉,卻深陷免費上班甚至倒貼上班的產業閉環。
近日,英國薩頓信託基金會一份報告撕開了法律行業的“體面”:法律行業近一半僱主(46%)提供的實習薪資低於時薪8.6-11.44英鎊的國家最低標準(約合人民幣80-105元),甚至乾脆一毛也不給。
在無薪/低薪實習問題最突出的行業榜單上,法律行業以46%的比例高居第三,僅比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略好一點。
這一資料絕非偶然。英國《衛報》早在2011年就曾披露,過去幾年裡發現了許多律師無償使用助理的情況。在成為全職律師之前,先免費工作已成為一種常態。
美國也是類似的景象,波士頓的Gilbert&O Bryan律所在廣告中稱其助理職位的第一年年薪為10000美元,這一薪資水平低於一名全職員工的最低工資,是非律師求職者最低工資水平的一半左右。
無薪/低薪實習問題在英美廣泛存在於各個行業中。但諷刺的是,幫助各行各業實習生起訴僱主、討回薪酬的律師行業,本身也是無薪/低薪實習的重災區。
教育包裝:律所的剝削“合規術”
營利性律所之所以能夠合法或變相地低薪、無薪僱傭法律實習生,源於利用了《公平勞動標準法》對“僱員”定義的豁免漏洞,使實習生可能被視為“非僱員”,從而被排除在保護範圍外。
為了縮小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差距,幫助法學生受到更貼合法律實踐的教育,美國的法學院採取了包括無薪實習等在內的一系列措施。
這種無薪實習由法學院組織開展並與課程掛鉤,是教育體系中的一部分。法學生可以在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等進行實習,同時獲得法學院學分。這對學生和僱主來說是互惠互利的安排,學生可以接受實踐培訓,僱主也能得到熱情的新人,並從免費勞動力中受益。
這種無薪實習為美國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所允許。
為了工人的健康和福祉,《公平勞動標準法》透過規定最低工資、最長工時和童工限制等實現對工人的保護,禁止無償勞動。但某些出於慈善或人道主義等原因為公共機構提供服務的志願者可以被排除在外,不受最低工資和加班規定等限制。
對於實習生而言,他們到底是應該是受到最低工資保護的“僱員”,還是不被納入保護範圍的“志願者”,美國勞工部提出了細化標準來區分。
這些標準包括:
實習必須以教育目的為核心,與學生的正規教育課程緊密相關;
實習的主要目的是使實習生受益,而不是以僱主的經濟利益為導向,僱主不得從實習生的勞動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
實習應注重教育、學習,而非生產性勞動;
實習生的工作不得取代現有帶薪員工的工作;
實習開始前,僱主和實習生必須達成明確共識,確認實習期間不會獲得薪酬。且實習結束後,僱主不承諾提供有償職位……
若符合以上標準,實習生通常被歸類為“志願者”,僱主可以豁免於《公平勞動標準法》的最低薪酬要求。
若不符合以上標準,實習生可能被視為《公平勞動標準法》定義的“僱員”,僱主需支付最低工資和加班費。
律所透過嫻熟的“教育包裝術”,讓法學生的實習表面滿足部分標準規避責任。
營利性律所與法學院合作推出外部實習,透過將實習納入課程學分體系,強化其“教育屬性”,聲稱實習以教育為目的。
但實際運營中,實習生從事著正式員工類似的生產性、營利性工作。
律師可以拿著實習生的工作成果向客戶收費,或者讓實習生從事一些簡單的雜活,從而騰出時間去做收費工作。律師獲得免費勞力,從實習生的勞動中獲得金錢利益。學生卻可能未獲得真實培訓,淪為廉價勞動力。
破局:從制度修補到價值重構
當羅斯福總統在1937年將《公平勞動標準法》簽署成為法律時,他強調要“用公平的工資回報公平的勞動”。
但在80多年後的今天,在營利性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法學生的工作,卻並不總是得到公平的報酬。
實習生的螢幕上跳動著被精準計時收費的檔案,為律所創造大量的billable hours,而他們的工資單卻始終指向沉默的零值座標系。
而法律實習生卻鮮少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曾擔任過法學院教授和美國勞工部律師的 Susan Harthill道出了背後的原因:實習生們已經誤認為無薪或低薪是行業慣例,對自身權利缺乏認知。即使他們意識到這種無薪或低薪風險不合法,也沒有人願意冒著被全行業拉黑的風險,去起訴僱主討要微薄的時薪。即使真的開始維權,個體起訴律所也面臨著高昂的時間與經濟成本。
因此,Susan Harthill認為改變這種現狀要從多方面入手。
美國勞工部《公平勞動標準法案》的評判標準需進一步明晰,當一名法學生在律所從事生產型勞動並給律所創造經濟效益時,還能否被歸類為“學習者”?將法學生實習生納入“僱員”定義、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已刻不容緩。
法學院也不能只做旁觀者。作為專業人才的培養主體,院校應深度介入實習管理。一方面是教育學生了解《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的權益,使他們能識別非法無薪勞動並主動維權。另一方面,當律所與法學院合作提供實習時,法學院也是聯合僱主,法學院自身也要規範實習審批與監督,確保校外實習專案符合勞動法。
法學生亦需覺醒。當市場慣性籠罩整個行業時,逆來順受只會助長惡性迴圈。沉澱專業能力、營造職業履歷固然重要,但若用權益折損換取入場券,終將侵蝕這個以維護權益為職責的行業的價值根基。對於法學生與律所顯失公平的地位差距,可以透過集體訴訟追究僱主責任。
然而,制度修補之外更需價值覺醒。當法律行業陶醉於精英光環時,應當認識到若法律人自己都不尊重勞動價值,何談讓客戶尊重律師的價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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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