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哥華港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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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卑詩省基洛納(Kelowna)房東試圖推翻之前裁定她非法驅逐兩名前租客並需支付賠償的決定,但其上訴請求近日被法院駁回。

根據本週公佈的一項判決,房東李女士(Jane Li)於2023年6月向前租客蒂娜和斯科特·麥克林(Tina and Scott MacLean)發出驅逐通知。
根據《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如果房東或其直系親屬計劃搬入出租單位並至少居住六個月,在提供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可無需賠償驅逐租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但若房東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租客可向卑詩省住宅租務仲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提出上訴。
麥克林夫婦隨後提出上訴,仲裁處取消了驅逐通知,他們暫時得以繼續居住,當時月租為2200加元。
2023年12月,李女士再次發出驅逐通知,要求租客在2024年2月前搬出,理由是她本人打算搬入該單元。麥克林夫婦最終搬離。
但之後他們發現李女士並未如規定入住該單元,遂向仲裁處申請賠償。
2024年11月舉行聽證會,同年12月19日仲裁處裁定麥克林夫婦勝訴。

“仲裁官認定李女士並未履行居住承諾,也不存在特殊情況。”法官在本週的判決中表示。
“因此,麥克林夫婦成功證明了其賠償請求,仲裁官最終裁定房東需支付包括申請費用在內的27,424加元。”
李女士曾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申請重新審理,但法庭認為這些證據在先前的聽證會中就已經存在。
該申請被駁回。

2025年2月,李女士再次提起司法審查,尋求推翻原裁決。
“李女士稱,自己原計劃搬入該物業,但醫生建議她返回卡爾加里(Calgary)接受治療,因此計劃發生變化,”判決書中寫道。
但她的說法被麥克林夫婦提交的證人證詞所駁斥。鄰居作證稱,李女士在2024年3月初曾告訴他們,她即將離開本省並準備出售該物業,因為她不想再做房東。
法院指出,仲裁官有充分依據認定李女士未能提供其接受醫療治療的證據,這項認定在原始記錄中已經成立。
最終,法官支援仲裁官的裁定,命令李女士履行之前判決,支付27,424加元賠償金。該金額包括12個月的租金(2200加元/月)及仲裁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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