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時,經濟全球化反而在進一步加深。隨著新一輪中國企業開展全球化佈局,國際糾紛的數量和複雜度不斷上升。面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制度環境及交易糾紛帶來的挑戰,企業如何在混沌中把握勝機?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專家為讀者分享其寶貴經驗。
賭協議在PEVC、上市公司投資併購等領域已經得到廣泛運用,在相關爭議解決訴訟實務中,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已經有了較為統一的標準,但其中涉及股權回購權的法律性質及行權期限應如何認定,在司法實務界仍存在爭議,本文旨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針對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的法律性質及其行權期限,有學者認為股權回購權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屬於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也有觀點認為股權回購權僅需一方當事人做出即可實現,屬於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對賭協議中的股權回購權在法律性質上系形成權。這是因為,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對賭協議中的股權回購條款,往往是在融資方未達成約定目標的前提下,投資人有權要求融資方回購其所持標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或對其進行補償的條款,該回購條款本質上是賦予投資人在特定條件下以單方意思表示形成股權轉讓關係的權利,當基礎條件成就且權利存續時,一旦權利人及時、合法發出回購通知,則雙方之間即按照事先約定的對價產生股權轉讓合同關係,回購義務人並無締約選擇權。因此,前述回購權系由當事人約定產生的形成權。
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因此,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在(2021)京民終418號民事判決書中,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股權回購的權利屬於形成權,其權利的行使應受除斥期間的約束,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不能隨時或隨意行使。”在(2020)滬民申1297號民事判決書中,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也認為:“回購權與撤銷權、解除權同屬形成權,行使期限屆滿,權利消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高法院於2024年8月29日釋出的《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九批)》中就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性質及行權期限如何認定,答覆指出,“……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投資方請求對方回購的期間,比如約定投資方可以在確定未上市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是否回購,從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慮,應當對該約定予以認可。投資人超過該3個月期間請求對方回購的,可視為放棄回購的權利或選擇了繼續持有股權,人民法院對其回購請求不予支援。投資方在該3個月內請求對方回購的,應當從請求之次日計算訴訟時效。2.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投資方請求對方回購的期間,那麼應在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為穩定公司經營的商業預期,審判工作中對合理期間的認定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
該答覆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股權回購權適用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如果有約定,則尊重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行使回購權的除斥期間不應超過六個月,權利人在約定期間或六個月期間內(未約定)未行使權利的,其回購權滅失,視為其放棄回購權利,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可見,最高法院也支援對賭協議中的股權回購權屬於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二是,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行使回購權的,此時,作為形成權的股權回購權,因權利人選擇行權而轉化為債權請求權,其訴訟時效從其發出回購請求之次日開始計算,仍適用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綜上所述,股權回購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其行權期限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人發出回購通知時應注意做到及時、合法有效才產生行權的法律效果。首先,通知必須及時,即需在約定期間或六個月內發出通知。其次,發出通知的方式需要合法有效,比如發出股權回購通知的物件須為股權回購義務人本人,地址應為對賭協議中記載的股權回購義務人地址,如果僅是發給目標公司工作人員,且無法證明工作人員轉交到股權回購義務人本人的情況下,不產生行權的法律效果。
作者 | 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芮剛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標題為“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的爭議探析”。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本系列文章依據《商法》2024年10月刊《亂中取勝》主題報告出版次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