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彼得森律師行曾撰文,對英國移民局在4月11日釋出的針對十年永居路徑的調整內容做解析。

在調整的相關要求內容中,移民局以4月11日為節點,特別指出對於延伸到2024年4月11日之後才滿足10年居住的人士,其4月11日之後開始的期間,不再受到548天總離境時間的限制。此外,移民局也明確了EA延期等居留方式不再計入十年永居的統計時間內,以及在申請10年永居時申請人須持有現有簽證至少滿1年等相關內容。
可以說,在4月11日更新的這版《十年永居指南》中,英國移民局細化並明確化了相關要求,使得十年永居申請人在申請時更加“有規則可依”。
然而,就在前不久的7月8日,英國移民局又更新了一版《十年永居指南Version 21.0》。

在這版指南中,移民局竟然刪除了居住要求中“如果在2024年4月11日之後居住滿10年,則無需滿足10年總離境時間不得超過548天這一要求”這一表述。
許多人將英國移民局這一舉動理解為,今後所有的十年永居,都必須按照原來的離境時限要求進行申請。
那麼事實是否果真如此呢?在本次釋出的指南中,針對十年永居的要求是否還有其他調整?下面彼得森律師行就對比移民法為您詳細解析。
釋出不足3個月,移民局就“撤回”寬限條例?
在本次更新的《十年永居指南》中,英國移民局確實針對離境限制,在文字內容上做了比較明顯的改動。

7月8日更新的指南中針對10年期間離境時長限制的內容

4月11日更新的指南中針對10年期間離境時長限制的內容
7月8日更新的指南中,針對10年期間離境時長的限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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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2024年4月11日之前開始的單次離境時長不能超過1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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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永居路徑中,2024年4月11日之前的總離境時間不能超過5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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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4年4月11日起,申請人在任何12個月內離開英國的時間不能超過180天。
而從上面兩張圖片我們可以看出,對比4月11日更新的指南,7月8日的指南刪除了“如果在2024年4月11日之後居住滿10年,則無需滿足10年總離境時間不得超過548天這一要求,而是以2024年4月11日為節點,前後兩段分別計算離境時間”這一表述。
乍一看似乎是移民局刪除了4月11日的寬限條例,但實際上,彼得森查找了英國移民法修正案,發現移民法修正案依然是3月14日更新的表述,並沒有在7月份做更新。

除此之外,或許是移民局擔心大家對4月11日前後的計算方式理解有誤,在本次更新的《十年永居指南》的示例中,移民局進行了進一步的舉例說明。
移民局以4月11日為時間節點,分別舉了三個例子,下面彼得森律師行為您逐一解析。
示例1:4月11日完成10年的連續居住
10年居住背景:申請人在2024年4月10日達到10年連續居住的要求
10年間離境背景:申請人有兩次離境記錄,第一次離境時長50天,第二次離境時長120天,且申請人在2024年4月11日前已回到英國。
結論:申請人的10年連續未中斷,申請人符合十年永居中離境時長限制的要求,可以申請永居。
分析:申請人在4月11日前完成10年的連續居住,且兩次的離境都滿足單次離境時長不超過184天(一次50天,另一次120天)、10年總離境時長不超過548天(兩次合計離境170天)。因此申請人符合連續居住的要求。

示例2:申請人的10年居住跨越了4月11日,即在2024年4月11日之後才居住滿10年
10年居住背景:申請人在2025年1月20日達到10年連續居住的要求
10年間離境背景:申請人有5次離境記錄,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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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離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8日(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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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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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離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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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離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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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離境: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173天)
結論:申請人的10年連續未中斷,申請人符合十年永居中離境時長限制的要求,可以申請永居。
分析:
在本案例中,申請人的10年居住時間跨越了4月11日這一時間節點,因此需拆分為兩個期間分別考量離境時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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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11日之前,申請人有4次離境,其中3次離境並回到英國的時間在4月11日前,這3次離境均符合單次離境時長不超過184天(3次都為151天)、4月11日前的總離境時長不超過548天(4次離境時長為151*3+10=463天);
2. 在2024年4月11日之後,申請人有1次跨越了4月11日的離境,1次4月11日後的離境,第一次離境不計入新的要求,第二次符合新的離境限制要求,即單次離境時長不超過184天、任何12個月內離境不超過180天。
因此,申請人在整個10年居住期間內,連續居住未中斷。

彼得森律師行提醒您注意,在本案例中,有一個混淆點。很多人看了案例背景,會認為申請人不符合4月11日後的任何12個月內的離境總時長不得超過180天這一新規定限制,因為第四次離境中,4月11日-7月1日共離境82天,而第五次離境為173天,也就是12個月內離境總時長為255天。
實際上,離境時間開始於4月11日前的離境,即便在4月11日之後回到英國,那麼這段時間並不計入所謂的滾動的12個月(12-month rolling period 即我們俗稱的任意一個12個月),移民局在案例原文中也提到了這一點,即本案例中,任意的12個月始於8月1日這一離境起始日。

示例3:申請人的10年居住期間始於4月11日之後
成功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分享
案件情況簡介:
H同學來英求學、生活超過十三年,目前為英國某頂尖學府博士在讀學生。考慮到未來的發展規劃,H同學計劃申請英國十年永居經過初步計算,H同學過去十年的出入境不滿足移民局的要求,於是向彼得森律師行諮詢進一步方案。
本案的難點:
H同學過去十年的出入境不滿足申請的要求,在十年的居住期間中,2024年4月11日前的部分總離境天數超過548天。
彼麗得森律師行指導客戶收集證據,成功證明了客戶在過去十年中某些離境的絕對必要性。在申請過程中,彼得森律師行為客戶出具了律師信從學業、生活、職業規劃等多方面向移民局解釋申請人與英國的聯結。
最終,移民官行使了自由裁量權,豁免了申請人的部分離境記錄,申請人的永居申請順利獲批。
以上便是彼得森律師行對最新發布的《十年永居指南》的解析,如果大家對十年永居的申請條件及要求仍有所疑問,或在申請十年永居時遇到困難,歡迎大家聯絡彼得森律師行進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