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策略
在
筆者團隊近期參與的一起案件中,收貨人聲稱由集裝箱船OSG BOSSTEC承運的高精尖裝置等離子增強化學氣相沉積裝置CVD 100KX-5Ch,從臺灣經海路運往虎門港後發現裝置全損。於是,收貨人就該項貨損,以簽發海運單的臺灣E公司、簽發提單的中國內地D公司和登記船東香港B公司為被告,在中國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本息人民幣近6189萬元,摺合約866萬美元。
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主要基於涉案貨損在貿易合同項下的FOB(離岸價格),加上運費和保險費,即CIF(到岸價格)。
本案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極其複雜。事實問題船舶航次計劃、船舶駕駛和管理、航海氣象、貨物包裝、綁紮和積載、貨損原因和合理損失金額等。法律問題則包括法律適用、貨運代理及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係的確定、承運人的識別、承運人關於航海過失等免責事由的抗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告向其他責任方追償等。
筆者團隊接受臺灣E公司委託,代其處理有關訴訟事宜。
訴訟策略與和解
訴訟過程中,筆者團隊充分利用成員以往的船舶駕駛和管理實踐經驗,結合海商法知識以及以往代理此類案件的經驗,通盤考慮責任、損失、風險、費用等方面,制定了周密的訴訟策略,有針對性地舉證和質證,全方位論證E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團隊在訴訟中提出如下觀點:

楊學光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1)關於責任,團隊主張E公司是原告的貨運代理人而非承運人,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貨損是由於包裝、綁紮不良、天災和航海過失等承運人的免責事由造成;承運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根據受損集裝箱貨物重量計算的責任限額僅為147560SDR(特別提款權,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界定),約合19.5萬美元。
(2)關於損失,團隊主張原告如果無法證明其損失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如果原告申請鑑定,預計高達28萬美元的鑑定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
(3)關於風險和費用,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僅為約19.5萬美元,遠遠低於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866萬美元,因此原告將依法承擔絕大多數的訴訟費用,包括貨損鑑定費用,而該費用遠超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即使E公司在本案中承擔部分賠償金額,仍然有權向其餘兩被告追償,原告的獲賠金額最終將由其餘兩被告或者其中的一方實際承擔。從商業的角度看,本案對原告和其餘兩被告沒有實際意義,原告更應該考慮向其保險人索賠。
儘管提出上述諸多主張,但筆者團隊作為E公司的代理人,仍然為其做出了必要的內部風險提示,並提出“邊訴訟,邊和談”的策略。E公司同意在訴訟的同時與各方進行和解談判。

王舸崢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
經廣州海事法院的庭前會議和開庭,以及在法院調解下的反覆協商,各方最終以三被告總計向原告支付約一個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方式,與原告達成一攬子和解。其中,筆者團隊代理的E公司僅承擔總和解金額中的10%,接近兩萬美元,不足原告訴訟請求金額866萬美元的0.23%。
經驗與展望
本案是典型的涉外爭議解決案例,涉及國際貿易、保險、海上貨物運輸等複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此類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均應充分注意到索賠、抗辯及追償的風險和費用,才能更好地維護己方的利益。
對於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團隊才能更大程度地爭取權益。筆者團隊在向E公司出具代理方案時,也強調了團隊成員在船舶駕駛和管理方面的經驗是處理本案的特別優勢,這有利於當事人做出正確的決定。
對於代理律師,應當秉持“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理念,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爭議解決策略。筆者團隊在代表E公司進行抗辯時,充分利用了團隊成員的前述船舶駕駛和管理經驗,重點考慮航線制定和航海氣象,論證航海過失免責等事由,以期原告能充分意識到可能面臨的敗訴風險。最終原告做出重大讓步,各方達成對E公司極為有利的和解。
對於此類複雜的涉外爭議解決案件,以合理的條件達成和解能夠降低各方當事人風險和爭議解決費用的“共贏”局面。這不僅是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共贏,也是委託人和代理律師之間的共贏。
作者 |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學光、律師王舸崢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不幸中尋求共贏:精密儀器海損糾紛”。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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