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槍擊案改變了兩個人的命運:中槍者延誤就醫,不治身亡;開槍者立功受獎,逐步升遷至主管刑偵的公安局副局長。多年後劇情反轉,副局長因當年的槍擊案又被指控故意殺人罪。

戶籍資訊顯示,1973年9月出生的邢志強是四子王旗本地人。1989年3月,不滿16歲的邢志強入伍成為一名通訊兵。次年12月轉業後進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訊股任通訊員。據當時的同事介紹,其主要負責接聽電話。1994年4月,邢志強被授予警銜。
【財新網】近30年的從警生涯裡,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的主要工作是抓捕犯罪嫌疑人。他工作成績斐然,曾參與並破獲了一系列大要案,獲得過諸多榮譽。但命運兜兜轉轉,2023年7月25S,在烏蘭察布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戴著手銬和腳鐐的邢志強出現在被告人席,成為一起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這一切源於28年前的一次致命相遇。根據檢方起訴書,時年22歲的邢志強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1995年6月6日18時許,刑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駕駛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其間,邢志強看到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永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駕車衝過去,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邢志強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孟永清駕車離開。後邢志強的朋友李水平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李水平駕車帶其繼續追趕,二人行至烏蘭花鎮枳芨灘村時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衝向二人,李水平駕駛摩托車躲開後繼續追趕,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內摔倒,後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李水平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孟永清受傷後繼續逃跑,躲藏了一日兩夜後才被送醫治療,最終因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於6月8日休克而死亡,時年21歲。
事實上,當時的邢志強只是一名剛退伍參加工作的公安局通訊員。案發後不久,邢志強追擊孟永清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立功受獎,並轉入公安局刑警大隊工作。此後的20多年裡,他參與偵辦了一系列重大案件,不斷立功受獎、升遷,歷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派出所教導員、所長等,2010年成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但在硬幣的另一面,孟永清的家人認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強故意尋釁所致,系含冤而死。他們稱,邢志強意圖奪取孟永清的摩托車,“在遭到拒絕後,對孟永清進行毆打,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衛,邢志強從背後連開兩槍”。孟永清的母親曾持彈頭和血衣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報案,此後也多方求助、喊冤,但一直未能取得進展。
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這起20多年前的槍擊舊案隨後也重啟調查。由於已經超過了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2022年9月,烏蘭察布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邢志強提起公訴。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案件性質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20多年後再度進入司法視野的這起舊案,依然如處迷霧中:究竟是孟永清一方多年蒙冤終得昭雪,還是如邢志強一方所言的遭遇誣告陷害?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中間跨越防衛過當、濫用職權、過失致人死亡等多個界限明確的罪名,邢志強的行為為何在將近30年後出現如此大跨度的認定差異?
致命相遇
如果不是多年以後邢志強被監委調查,四子王旗的很多人早已忘記了這起28年前的槍擊案。
戶籍資訊顯示,1973年9月出生的邢志強是四子王旗本地人。1989年3月,不滿16歲的邢志強入伍成為一名通訊兵。次年12月轉業後進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訊股任通訊員。據當時的同事介紹,其主要負責接聽電話。1994年4月,邢志強被授予警銜。
1995年6月6日下午,邢志強約了女朋友和朋友李水平(化名)去當地的烏蘭花水庫(又名東梁水庫)大壩打靶。那天,邢志強借來了一支小口徑步槍。據李水平回憶,這隻小口徑步槍含槍桿、把手在內整體約1米多長,屬於單發步槍。
李水平和邢志強在十幾歲時認識,之後成為好朋友。2023年5月,李水平對財新表示,邢志強喜歡玩槍,“而當年在四子王旗槍支也很常見”,當天邢志強帶了大約一盒子彈。
在邢志強家人給財新提供的一份邢志強所述事發經過的材料中,邢志強表示,原本他想在水庫上打水鳥,但當天風特別大,沒有水鳥,所以改成在水庫邊打酒瓶子玩。回憶當時打靶的情形,李水平說:“邢志強是嘴裡含著一個子彈,打完之後拉一下,放一個子彈,然後口袋裡再掏一個。”
就在邢志強等打靶時,時年21歲的孟永清駕駛一輛紅色摩托車經過。李水平回憶,孟永清當時駕車從水庫大壩北端的陡坡上駛下,山坡上並沒有路,這讓他們感到驚訝。
三人打靶的水庫大壩是孟永清的必經之路。烏蘭花水庫大壩呈南北走向,財新在現場看到,修繕後的水庫大壩長約250米左右。據介紹,當年壩上只有一條並不寬敞的水泥路。
“我就一直看著這個人騎摩托從山上轉下來,過了河,一直上了水庫大壩。”在材料中,邢志強表示,及至走近,他認出了來人是孟永清。邢志強當時身著警服,他懷疑孟永清所騎的摩托車為盜竊所得,決定攔下孟永清進行盤查。“一個被判刑不久的勞改重刑犯騎摩托出現在荒山野嶺,作為一名警察,我馬上警覺了。”
“孟永清個頭約有一米七,體型微胖。”李水平回憶,孟永清曾因盜竊被判刑,在當地的名聲並不好。邢志強也表示,之前他認識孟永清,“一個從小就有偷盜行為的人,前幾年因盜竊摩托車被判刑15年,判刑時年齡未滿18歲,要不就是死刑”。邢志強說,事後他才知道當時孟永清是保外就醫。
1974年4月出生的孟永清是四子王旗烏蘭花鎮人。其父孟斌禮告訴財新,他有兩個兒子,孟永清行二。中學輟學後,孟永清開始在社會上流浪、打工。其性格開朗、愛玩耍,為人講義氣、好交友。
事發時,孟永清正處於保外就醫階段。司法文書顯示,烏蘭察布盟(後撤盟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88年至1989年間,在四子王旗、呼和浩特市、達茂旗的飯館、旅社、供銷社及居民家中,孟永清在他人唆使下參與或單獨盜竊作案29起,盜竊財物總額達3.2萬元。“在整個作案中均系主犯,論罪應予重判。但孟永清作案時未滿16歲,且在兩院通告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能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現。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1991年6月,烏蘭察布中院以盜竊罪判處孟永清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此後,孟永清進入位於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區少管所(後更名為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1993年9月獲得減刑1年,1994年7月後,孟永清因腰間盤突出保外就醫。
“大壩上的路只有1米多寬,我站在路中間伸開胳膊攔車,基本上把路都堵上了。”邢志強稱,他舉手示意孟永清停車接受盤查,但後者只稍作遲疑,就加大油門徑直衝過來,左手劃拉著一把明晃晃的刀。邢志強表示,一看不對勁,他就躲閃幵了。“利用這個機會,孟永清騎摩托衝了過去,這時我清楚地看到,他騎的是一輛紅色的鈴木AX100摩托車,挺新。”
邢志強稱,摩托車在當時屬於貴重物品。“私人家裡少有,孟永清更是不可能有,連借都不可能借到,基本可以確定有重大盜竊嫌疑。”
關於上述經過,李水平的講述與邢志強基本一致。此後邢志強騎上自己的摩托車向南追趕孟永清,李水平陪邢志強的女朋友留在原地。久等不至,兩人帶上小口徑步槍,騎上摩托車開始尋找邢志強。
在水庫東南側的樹林中,兩人看到了受傷的邢志強。邢志強說,此前,他追到水庫東南側的樹林時,看到孟永清熄火停車了,其摩托車疑似發生故障。他就到孟永清身邊,一邊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孟永清別動,一邊抓住孟永清的左肩,這時,孟永清猛然扔開摩托車轉身右手持刀,對著我的左頸部、胸部猛刺,邊刺邊喊:'警察咋啦?鬧死你。
邢志強稱自己被孟永清刺傷背部,後孟永清邊刺邊追,其後退十多米。“孟永清停下和我相持說:'來,再追,鬧死你。'這時我才看清他手裡拿的是十多公分長、約三公分寬的一把匕首。”邢志強表示,之後孟永清騎上邢志強的摩托車跑了。
李水平告訴財新,邢志強背部左上側被捅傷,他用衣服替邢志強簡單包紮後,邢志強“讓我騎摩托車斷(追擊)孟永清,他拿著打靶的小口徑步槍,(我們)就去了”。
這一部分兩人的敘述有所差異。邢志強在材料中稱,當天他駕駛的是其父工作單位配發的藍色AX100摩托車,但在9月25日的庭審中,其稱當天所騎的是紅色AX100摩托車,在小樹林被孟永清搶走後,他和李水平繼續追趕時,所騎的是孟永清遺留的紅色AX100摩托車;而李水平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則表示,邢志強、孟永清騎的都是紅色AX100摩托車,事發前,他曾騎過邢志強的這輛紅色摩托車。兩車相比,孟永清的車屬於“九成新”,邢志強的車更舊些。在對邢志強進行包紮後,兩人繼續追趕時,他騎的一直都是邢志強的摩托車。
李水平表示,他駕車載著邢志強,沿著土路上摩托車行駛的痕跡,追至烏蘭花鎮枳芨灘村的一個南北向的路口。“當時雖沒看到孟永清,但我們停車後聽到了摩托車聲,正尋找時,孟永清突然駕車從一個小巷中衝出,他屁股離座、俯身在摩托車上。嘴裡咬著刀柄,刀尖朝前,嘴裡還發出“嗷嗷”的叫聲,駕車朝我們撞來”。
此後,兩人敘述再次出現不同。李水平告訴財新,在孟永清突然衝出撞向兩人後,他將摩托車稍一抬頭,加速向前順利躲過。孟永清也在掉頭後向北逃走,兩人繼續追趕。在過程中,李水平感覺到邢志強曾將槍架在他的肩膀上,但“因為緊張和摩托車的噪音,並未聽到是否有開槍聲”。此後孟永清駕車離開道路,駛入了路旁的耕地中,不久後連人帶車摔倒,孟永清爬起後,棄車徒步逃跑。過程中,“看著腿有點拐”。
李水平稱,之後邢志強不想繼續追了。“邢志強跟我說:有了摩托車,咱們就回吧。”'日後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李水平表示,孟永清當時是步行逃跑,兩人如繼續追,肯定能追上。
邢志強講述的版本則是,孟永清加大油門衝撞來時,李水平見狀加速駛離,而邢志強本人則跳車單獨抵擋。“我當時覺得,孟永清完全是不顧死活和我們拼命的樣子,所以就非常緊張,坐在摩托後座上又不能自己躲避,我著急地就跳了下來”。邢志強稱孟永清駕車向其撞來,“我害怕被他撞住,就躲,就用手裡的槍掄擺擋架”,但因受傷,手臂一動就感覺出血。“當時只能用右手拿槍掄擺擋架,也用不上力。孟永清站在摩托上嚎叫著撞了我三四次,每次撞來,我就邊躲閃,邊用槍掄擺,兩三次都基本撞上了。在這中間,也不知怎麼弄的,槍響了。”
在庭審中,邢志強表示,在當天借槍時,他一共只有兩發子彈,在水庫射擊酒瓶時使用了一發,只剩下一發子彈。按邢志強的說法,衝撞時他沒想到槍裡有子彈,也沒有舉槍瞄準,“心裡當時也沒想用槍去打他,槍就是橫在我腰部的位置,在掄擺防撞時響的”。
據邢志強講述,此後孟永清繼續騎車逃跑,李水平也駕車回到他身邊,他原本準備繼續追,但李水平稱其面色發白,建議返回就醫。這時,他看到在東南方向的孟永清駕車駛入耕地,在扔下摩托車後,繼續逃跑。
兩人說法的區別在於,李水平稱自己在衝撞和追趕時全程在場,且孟永清只衝撞過兩人一次,邢志強曾在其肩上架槍。但李水平也表示,他沒有聽到開槍的聲音,也不知道邢志強具體開了幾槍,不過孟永清最後在耕地中摔倒,似乎是中槍了;邢志強則表示,孟永清第一次撞擊時,他跳車躲避,之後李水平並不在場,孟永清後又多次駕車對其撞擊,在抵擋的過程中,他不知為何槍響。
此後兩人的說法再度統一。在扶起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後,兩人分駕兩車返回,邢志強到了當地一家醫院,先打電話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長彙報情況,後住院接受治療。
20多年後,2020年9月,專案組在枳芨灘村找到了一名目擊者,這位李姓村民回憶了1995年夏發生在村裡的追車事件:“當時天快黑了,在我家房後的耕地裡過去兩個摩托車,前面有一個騎著摩托車在跑,後面有兩個人騎著一個摩托車在追,坐在後面的人手裡還端著一把槍,第二天聽人說,那個被追的人死在了紅山子村。”
命運殊途
逃走的孟永清已經中彈,子彈擊中了他的背部右下側、接近腰部的位置,但並未貫穿。他從枳芨灘村繼續向東,躲藏到不遠處的紅山子村。第二天晚上,孟永清回到烏蘭花鎮,躲藏到父親孟斌禮夜間值班的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被孟斌禮安置在倉庫間的一個小巷道內。期間,孟永清打碎了一個玻璃瓶,用玻璃碎片劃開腹部右下,取出了留在體內的彈頭。
“他是自己連爬帶走回來的,我說去尋他,但被調查也不敢去。”孟斌禮告訴財新,事發後的6月7日,家中和他打工的民族服裝廠就被警方布控,這時家人們才知道孟永清出事了。
7日晚,從紅山子村返回烏蘭花鎮的孟永清並未回家,而是先到了孟斌禮值班的民族服裝廠。孟斌找來棉被鋪蓋,將其安置在院內一隱蔽的小巷中。孟斌禮回憶,當時的孟永清身上多處受傷,衣服上有血。意識雖清醒,但因身體和精神虛弱,孟永清並未多說話。當晚,只喝了點水的孟永清,打破裝水的玻璃瓶,用碎玻璃劃開腹部,自己取出了體內的彈頭。
安頓好孟永清後,孟斌禮趕回家中,將情況告知了妻子劉五仙。6月8日早上,因孟永清拒絕在四子王旗當地就醫,劉五仙等人租車將其送往呼和浩特。在行至呼市下轄的武川縣時,孟永清突發狀況,“說自己眼睛看不見了”。約在早上6時,孟永清被就近送往武川縣醫院救治。
化名為劉吉的孟永清,於當天20時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時年21週歲。後經烏蘭察布盟公安處法醫鑑定,孟永清死亡的分析意見是:“被我幹警用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非致命傷;其死亡系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而致失血過多腹部感染造成。”鑑定結論為:孟永清系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他當時把彈頭交給他媽媽,告訴他媽媽跟誰發生衝突。給他媽媽說:媽,給我報仇。他是要我的命,往死整我。”孟永清的家屬回憶,孟永清曾將自行取出的彈頭交給劉五仙,並簡述了事發經過,稱其曾遭到了邢志強的毆打。
而受了刀傷的邢志強於6月6日晚就醫後,住院了一段時間,期間因傳言孟永清的朋友們可能會來報復,四子王旗公安局還安排專人帶槍陪床。
在邢志強彙報後,四子王旗公安局對孟永清的調查立即展開。現場勘查記錄記載稱:“1995年6月6日下午6時許,我局幹警邢志強和同學出外遊耍時,在水庫南的樹林旁,發現摩托車被盜案的重大嫌疑人孟永清騎著一輛摩托車,隨後就令其停車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孟朝邢的背部左上側捅了一刀,後開始逃跑。逃跑過程中被邢志強用槍擊中其腹部,後因孟永清怕我局幹警抓獲,以致貽誤了時間,死在了武川縣醫院。”
孟永清的匕首等物品被作為證物提取,勘查現場記錄還附有多張照片,孟永清當日所騎的摩托車、匕首、彈頭、雙方的血衣、邢志強的受傷部位以及孟永清的屍體等在當時都被拍照。
1995年6月28B,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經研究,做出了《關於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認定》(下稱《認定》)。《認定》從幾個方面分析:一,邢志強在獲悉孟永清有盜竊摩托車重大嫌疑的情況下,巧遇孟永清即進行阻攔(當時邢志強著警服),孟非但不停車接受盤查,還加速衝撞邢志強,而後向南逃竄,在追擊中孟摔倒,邢志強多次命孟永清起來,孟趴看不動,邢在拉他的過程中,孟永清猛地翻身用尖刀刺傷邢的背部,孟永清的行為是不法侵害的行為,而邢志強是在強烈的責任感驅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執行職務,對孟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一條: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邢志強在受傷後,帶傷追擊孟永清,孟像亡命之徒一樣,在枳芨灘村中,含刀、加速'嚎叫著直衝邢志強、李水平二人,具有魚死網破、傷害他人的故意,是非法行為,且是故意犯罪行為。邢、王躲閃及時才倖免被害,在孟永清對邢、王不法侵害的時候,而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邢向孟開槍。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二條: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三,邢志強對孟永清開槍是對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本人實施的,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第三條:防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四,邢志強對孟永清開槍,造成孟永清受傷,經法醫鑑定以及武川縣醫院搶救孟永清整個過程的材料,證實孟永清的死亡結果是由於受傷後沒有及時搶救(孟永清的家人為逃避公安機關對孟的追捕,轉移孟到武川縣醫院搶救治療延誤36小時),延誤搶救時間而造成的。邢志強開槍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彈的傷非致命傷(法醫鑑定結論),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四條: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綜上,《認定》表示:“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邢志強在實施盤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為屬正當防衛。”
邢志強因追擊孟永清立功受獎。出院後不久的1995年8月,他調入旗公安局刑警隊的申請獲批,正式成為一名刑警。此後多年裡,邢志強結婚生子,在事業上也不斷進步:2001年10月,他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2005年1月,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橋西派出所教導員;2007年10月,任橋東派出所所長;2010年12月,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刑偵等工作。
奮戰在刑偵一線二十多年的邢志強獲得的部分榮譽
喊冤獲回應
“認定書上寫的是邢志強偶遇孟永清。專案組來調查的時候,我們也說了,按照這個說法,如果偶遇任何一人騎摩托車,他都會跟人家發生爭執。”孟永清的大嫂陳俊蓮告訴財新,20多年來,孟家人一直不服,並對認定孟永清所騎摩托車有盜竊嫌疑等說法提出質疑。
據家屬介紹,孟永清當時所騎的紅色長春鈴木AX100摩托車並非孟家所有。他們分析,摩托車有可能是孟永清向朋友借的。實際上,事發20多年以來,這輛摩托車的所有權問題一直未能明晰。
在當年,這輛長春鈴木AX100摩托車價值近萬元,屬於貴重物品,只有少數人能買得起。孟永清的父親是普通工人,其經濟條件難以支付。邢志強當時所騎的摩托車,系四子王旗建設局為其父邢成元配發。邢成元是當地一名中層幹部,曾任烏蘭花鄉黨委書記'四子王旗建設局局長、旗宣傳卽副部長等職。
前述現場勘查記錄所稱的邢志強“發現摩托車被盜案的重大嫌疑人孟永清騎著一輛摩托車”等表述可見,事發前有摩托車被盜案發生,且孟永清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列為重大嫌疑人。但多名在刑警大隊工作的人士2020年接受詢問時表示,在案發前,四子王旗公安局並沒有通報過孟永清有盜竊行為,也沒有部署過抓捕和查詢孟永清的任務。
1995年案發後,該輛摩托車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儲存,一直未有失主前來認領。在邢志強被查後,專案組曾多方尋找,這輛摩托車於2020年9月在四子王旗公安局一警察親戚家的庫房被找到。據該警察介紹,1995-1996年左右,經局領導同意,這輛摩托車被配發給其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據財新瞭解,邢志強案專案組曾走訪該品牌摩托車在當地的經銷商,也曾調取了四子王旗公安局下轄派出所當年類似的丟車案報警記錄,並向周邊旗縣區釋出協查通報,但該車的真正主人至今未能找到。
邢志強曾表示,事發前雖然他在通訊股工作,但因比較喜歡刑警隊,除了日常值班,經常會跟著刑警跑。1995年5月,四子王旗看守所發生一起逃犯事件,綽號“小黑頭”的任永利脫逃,當時他曾參與設卡追捕,而“小黑頭是孟永清騎著摩托車接走的,我們去堵卡,就是堵小黑頭和孟永清”。
但有旗公安局警察日後回憶,當時通訊股並不會參與堵卡任務,而且在任永利脫逃案中,也並沒有鎖定過其他嫌疑人。此後的司法材料也證實,任永利系1995年5月12日在看守所被打後臨時起意脫逃,並無人接應、幫助脫逃。此後其一路向南,1995年7月在山西省左雲縣一私人煤窯被緝捕歸案。
不過任永利確實認識孟永清。在被抓後,為證明自己此前有逃跑的機會但沒有逃跑的念頭,任永利曾表示,逃跑的前一天中午,他曾與人外出取物,其間碰到了孟永清,“我讓孟永清用摩托車帶上我在大街上兜了一圈,又回到了看守所”。
屍檢結束後,家人將孟永清接回四子王旗下葬。此後,劉五仙曾攜帶彈頭和血衣到四子王旗公安局報案,並多次前往公安局討要說法。
據家人介紹,劉五仙雖不識字,但在一位親屬幫助下,事發後不久就寫下了一份給內蒙古自治區高階法院的材料,在這份名為《關於槍殺案的起訴書》的材料中,她講述了兒子告訴她的另一個版本事情經過:邢志強以公安身份威脅孟永清有盜竊罪,想以此詐取孟永清手中錢財。孟永清不服,與邢志強爭辯。邢志強惱羞成怒與孟永清扭打,因身體虛弱、有病,孟永清被邢志強打倒在地。
“孟永清想要逃脫毒打,結果沒跑幾步,就被邢志強從後背連開兩槍,再次將孟永清打倒在地。”劉五仙在材料中表示,在危急時刻,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衛,但最終因傷勢過重,昏倒在荒郊野外。"而邢志強以為將孟永清打死了,拋下不管,去公安局造謠說有殺人犯,並說自己與歹徒進行了生死搏鬥,要求公安局派人捉拿,好立功受獎。
“孟永清抱著一線希望,想將事實澄清、清白自己,忍著飢餓、疼痛在6月8日4點爬回家中,將發生的事情詳細地告訴了家人。”劉五仙質疑稱,“即使說孟永清有盜竊罪,事實如何,證據何在?為什麼不先下逮捕令去捉拿歸案邢志強明知自己將孟永清打了兩槍,會危害人身。他為什麼還掩蓋事實真相,謊報說沒有打槍呢…..據局長說,邢志強是臨時工,既不配備槍支,又沒有被派遣去執行公務。那麼請問,邢志強的槍從哪來?即使是執行公務,按規定必須是2—3人,為什麼他一人執行公務?”
在材料的最後,劉五仙表示:“孟永清之死,確實是一樁特大的冤案,望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被害人伸張正義,清洗不白之冤。作出公斷,嚴懲真正的犯罪分子。”
上述材料是否被遞交至內蒙古高院以及後續的辦理逬度目前尚不清楚。實際上,這份材料中的多處說法與相關證據、調查結果並不相符,在日後對邢志強的指控中,檢察機關並未採納劉五仙的說法。
據家人介紹,孟永清死後,劉五仙深受刺激,精神也逐漸變得有些不正常。兒子的死一直縈繞在她心中,當有上級領導至四子王旗視察時,劉五仙常前往負責接待的旗賓館周邊,希望“攔車喊冤”,劉五仙還試圖前往呼市等地喊冤。
據家人介紹,劉五仙在2017年6月去世,終年67歲。去世時,劉五仙仍不忘孟永清一事,叮囑家人要繼續喊冤。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2011年和妻子在當地開了一家飯店。他經常和來往就餐的客人交流孟永清死亡一事,並向顧客分發相關材料,尋求幫助。期間,其曾拜託前來就餐的媒體記者,希望能夠反映相關情況。孟永和還諮詢過律師,希望幫助弟弟翻案。
終於,2019年夏天,內蒙古自治區掃黑辦找到孟永和,向其瞭解孟永清案的相關情況。在2020年8月邢志強被查後,孟永和也多次接受邢志強案專案組的詢問,並提交了母親劉五仙當年留下的材料。2022年12月,孟永和因突發心梗去世,終年52歲。
孟家和邢家相距不足百米,在事發前及此後的20多年裡,兩家之間一直沒有來往。孟斌禮表示,他不認識邢志強,事發至今,邢志強及家人對孟家也沒有表達過任何歉意。
追訴故意殺人罪
在四子王旗公安局的20多年裡,邢志強曾參與或領導辦理了一系列大要案,如其參與辦理的“7・22”特大殺人案、“11.12”特大搶劫殺人案等曾被多家媒體報道,多次榮獲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自治區公安廳頒發的二等功、三等功獎章。
“邢志強年輕時表現挺好的,那時候年輕人都想來刑警隊工作。”一名和邢志強相識多年的四子王旗退休警察告訴財新:“那時候搞案子科技含量不算高,主要是憑辛苦,還有得動腦子。他這個人不怎麼回家,經常就在單位住。”這名退休警察認為,雖然不是科班出身,但邢志強喜歡刑警工作,也比較認真,對此付出較多。
據其介紹,在2005年前後的幾年裡,四子王旗刑事案件發案率升高,一年最多曾發生十多起命案。邢志強分管刑偵後,遇到大要案親自參與。“一把手主抓,他是直接責任人,搞這些案子也是帶著我們偵查員一起走訪、調查、蹭坑(蹲守),他也都參與,不是就坐在辦公室指揮。”
據邢志強家人介紹,多年來,邢志強個人並沒有多少財產,之前四子王旗當地曾傳言邢志強做過一些工程,但實際是其父邢成元退休後曾購買過鉤機,在當地承攬過一些建築工程,“在十八大後,邢成元的生意就徹底不做了”。
邢志強的親屬稱,因重心偏向工作,邢志強對家庭的關注較少、不顧家,加上性格不合等因素,和妻子離了婚,之後獨自住在當地哈撒兒廣場附近一處由庫房改成的居所裡,這裡被其朋友稱為“鴿子窩”,他常在此和朋友們喝茶聊天。
2023年5月,財新在該處看到,這處平房周邊多是汽修店,邢志強的居所總面積約40平方米,客廳臥室結合。室內陳設簡單,擺放的主要是信鴿參賽獲得的各種獎盃、獎牌。房頂則是鴿棚。據家屬介紹,最多時,邢志強曾養過數百隻鴿子。
也有受訪者告訴財新,邢志強比較強勢,“說一不二”,在工作上作風比較霸道。此外,邢志強比較喜歡槍支,曾參與打獵等活動。
2020年8月,因涉嫌違紀違法,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監委留置。邢志強被查的原因,據其家人分析和四子王旗當地流傳的訊息,是因為與一位當地的地產商人產生矛盾,被舉報落馬,但該訊息未得到官方證實。
據庭審中的資訊,有關部門曾調查過邢志強是否涉及非法採礦、私藏槍支彈藥、強迫交易等違法行為。2021年4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曾在給檢察院的一份函件中表示,根據偵查,邢志強涉嫌非法採礦事實存在,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其涉嫌私藏槍支彈藥、強迫交易等違法行為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另據庭審中出示的證據顯示,雖被監委留置,但前期參與訊問邢志強的還有內蒙古公安廳“獵鷹”突擊隊。據新華社2018年9月的報道,“獵鷹”突擊隊是內蒙古公安廳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全面攻堅組建而成,專門負責對重大涉黑涉惡線索與案件進行核查、偵辦。“獵鷹”突擊隊由內蒙古公安廳直接指揮,並透過異地用警、提級偵辦,充分發揮其掃黑除惡“尖刀”的作用。
邢志強的家人對財新表示,經過紀委監委、公安廳掃黑辦長期持續調查,邢志強沒有被指控貪汙、受賄等在官員身上常見的職務犯罪罪名。最終只把這起20多年前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舊案翻出,這實際上是對邢志強的打擊報復。
但不管邢志強是被地產商舉報存在職務貪腐問題,還是作為黑惡勢力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被查,最終這樁早已塵封20多年的槍擊案被重新啟動調查。2020年12月,內蒙古公安廳將邢志強等違法犯罪線索轉至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辦理,2021年1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對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2021年3月,邢志強被逮捕。2021年3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提請烏蘭察布市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邢志強。警方認為,案發至今,受害人家屬對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開槍屬正當防衛的結論不認可,一直進行上訪,2020年11月,自治區公安廳掃黑辦專案民警邀請公安部槍彈專家對當年邢志強開槍射擊孟永清現場進行重新勘查實驗,並對知情人重新調查,公安部專家研究認為,邢志強槍擊孟永清是在孟永清駕車逃跑的狀態下,孟永清對邢志強等人的現實危害已經消除,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侵害,不適用使用武器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邢志強開槍擊傷孟永清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已構成犯罪。
追訴時效成為案件辦理的關鍵。《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後不再追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認為,案發後邢志強至今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任何賠償及道歉表現,現被害人家屬強烈要求嚴懲犯罪嫌疑人,此案雖已過追訴時效,但邢志強身為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為槍支,社會影響較大,後果嚴重,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產生嚴重後果。此後,市、區兩級檢察院層報最高檢。2022年7月底,最高檢做出核准追訴決定書。2022年9月,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起訴至烏蘭察布中院。
實際上,對於一件已經做出結論的案件,時隔20多年重啟調查,由於時間、證據、案卷等諸多方面因素的變化,可謂困難重重。
據財新瞭解,1995年事發後,四子王旗公安局展開調查,除對李水平、邢志強等當事人做筆錄外,在勘查現場時也提取、儲存了相關證據。但事發多年後,當年的部分案卷如當事人筆錄等言辭證據,以及血衣、小口徑步槍、彈頭和蒙古刀等物證已找不到,留存的只有現場勘查記錄、法醫鑑定書及部分物證照片。
2020年9月,為回應專案組等調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組織專人進行查詢,“因辦公樓歷經數次搬遷,且涉及事件較長,沒有發現孟永清被槍擊案的立案決定手續和相關案件卷宗材料”.
涉案的小口徑步槍也在漫長的時間裡下落不明。據四子王旗公安局時任領導的證言,當年案發後,這隻小口徑步槍曾先後在局長、副局長的辦公室中存放,後被交至槍庫儲存。但當時涉案的槍支管理制度並不嚴格,可以對外借用。此後不知何時,該小口徑步槍失去下落。2020年10月,四子王旗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表示,邢志強槍擊孟永清的槍支入庫、銷燬情況的相關材料未找到。
2021年11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向中國政法大學法大法庭科學鑑定技術研究所發函稱,為查明案件,希望聘請該研究所進行司法鑑定,主要問題包括:“孟永清十二指腸貫通傷在及時就醫的情況下,是否有致死的可能,死亡機率多大?對受到十二指腸貫通傷後自行取出彈頭,延誤治療後的全身感染對死亡結果的影響有多大?槍擊行為和自行手術、延誤治療,哪個對孟永清的死亡結果的影響更大,死亡結果是哪種原因造成的,還是多因一果?”
但此後法大法庭科學鑑定技術研究所覆函表示,經鑑定人審查材料及與委託方溝通後,目前被鑑定人屍體已處理,現有材料不足,無法明確其死亡原因。同時,部分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罪與非罪
7月25日至26日,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由烏蘭察布中院借卓資縣法院的法庭開庭。兩天的庭審中,邢志強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環節做了大量陳述,並堅稱自己不構成故意殺人,希望獲得無罪判決。
邢志強辯解說,在動機上,他和孟永清的相遇是偶然的,此前與孟永清無任何交往,也無仇無怨;在主觀上,他也沒有傷害和殺人的故意,作為一名警察,面對一名應當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駕駛著可能盜竊的摩托車,他依法行使職責,對孟永清進行盤查;孟永清持刀行兇、駕車瘋狂衝撞、搶劫摩托逃竄,他在生命和財產受到了數次不法侵害、情況萬分緊急的狀態下,使用手中並非事先故意準備的小口徑步槍,進行掄擺防衛時,對孟永清造成了意外的傷害。“主觀沒有故意,所有行為只是被動防衛”。
邢志強稱,孟永清受傷屬於意外,“從水庫到樹林的追捕,我並沒有帶槍,在樹林時是李水平把槍帶來。騎車再追時,是因他騎摩托才把槍交到我手中,我並沒有攜帶槍支和準備工具的意識。槍響是意外。”
此外,邢志強表示,法醫報告等證實,孟永清的傷並非致命傷,部位也非致命部位。傷口只有一處,死亡原因是孟永清逃避打擊、自行手術和延誤治療所致,是失血和大面積感染休克死亡,這一結果也不符合故意殺人的特徵。
對於指控所稱的案發至今其並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任何賠償及道歉,邢志強表示,其認為自己沒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和結果,當年也被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不存在諒解和賠償的問題。
“本案的證據相關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邢志強槍擊孟永清並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公訴人在庭審中表示,孟永清不是逃犯,其所騎摩托車並不確定是非法所得,邢志強使用的是非公務用槍,他客觀上實施了騎車追逐、射擊孟永清的危害行為;邢志強的行為與孟永清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邢志強僅將孟永清的摩托車騎回,未繼續追在附近的孟永清,沒有將其帶回公安局,更沒有對其實施救治,放任了被害人可能存在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存在殺人的間接故意。
“孟永清的死亡有三點原因,一是邢志強的槍擊行為,二是孟永清沒有及時就醫,三是孟永清自行取出子彈造成的感染。”在分析因果關係時,對刑志強辯稱孟永清的死亡是由後兩點原因所致的觀點,公訴人稱,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可以從“若無行為則無結果”來判斷,確定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找到起點,具體到本案中,第一,孟永清的槍傷是邢志強射擊行為所致,邢志強的槍擊與孟永清的死亡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第二,從行為能否預測到結果發生的角度看,一般人、普通人都能意識到槍擊他人可能引起死亡;第三,本案中存在沒有及時就醫與自行取出子彈等兩個介入因素,屬於“多因一果”,但上述介入因素沒有異常性,沒有阻斷槍擊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公訴人進一步認為,邢志強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沒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正當防衛。邢志強第一次追孟永清時被孟永清劃傷,此次存在不法侵害。但隨著孟永清的逃跑,不法侵害結束;邢志強第二次找到孟永清時,孟永清向邢、李二人方向衝來、逃走,邢志強繼續追逐孟永清並射擊。此次孟永清只是在逃跑狀態中,沒有進行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孟永清的摩托車是非法所得,所以邢志強的槍擊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和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公訴人說第二次追擊孟永清時,不法侵害結束了,請問誰看到了?我們這個案件的所有證據能夠顯示這段的細節嗎?孟永清逃跑了,就等於不法侵害結束了嗎?”對於公訴人認為邢志強不構成正當防衛的認定,邢志強的辯護律師吳丹紅、趙德芳表示,在罪犯逃跑時,警察的職責就是追捕。前兩次的遭遇經過顯示,孟永清並非束手就擒,而是進行反抗。在反抗的過程不法侵害還在繼續,並未停止。邢志強用槍格擋過程中,出現走火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並沒有被排除。
吳丹紅和趙德芳律師為邢志強做的是無罪辯護。吳丹紅認為,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一案證據嚴重不足:案件沒有任何物證;沒有屍體解剖,當年法醫只對孟永清做了一個屍表檢驗,沒有解剖屍體查明其真正的死因;當年卷宗關鍵材料缺失,而正當防衛的認定結果正基於這些材料,也就是說,有利於邢志強的基礎證據丟失;邢志強不認罪且零口供,至今沒有顛覆性的新證據能夠推翻當年的正當防衛認定,案件也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
吳丹紅舉例稱,邢志強案中關鍵的槍支、子彈等物證均下落不明,槍支甚至連照片都沒有留存,目前甚至不清楚當時邢志強使用的具體是什麼型號的小口徑步槍,其來源和去向也均未查清,更沒有進行彈道痕跡檢驗。
吳丹紅說,因孟永清死亡、邢志強不認罪,唯一現場目擊證人李水平因沒有看到邢志強開,也沒聽到槍聲,“當時到底有幾發子彈,邢志強開了幾槍等均眾說不一,孟永清所受槍傷到底是邢志強瞄準之後遠距離射擊、衝突過程中近距離射擊、還是邢志強掄槍抵擋過程中的走火所致,目前均不清楚。”吳丹紅表示,此外,按照卷宗照片中的子彈存在嚴重變形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子彈在反彈後傷及孟永清。
“刑事案件,尤其是這種重大的刑事案件,是要排除掉其他可能性和合理懷疑,並得出唯一結論。但這個案件裡,其他可能性沒有完全排除。”吳丹紅表示,最高檢對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核準追訴,並不是定罪,只有程式啟動意義。
公訴人在辯論中表示,孟永清確實前科累累,並且他當天在前兩次遭遇中,第一次逃離警察攔截、第二次刺傷邢志強都是要負責任的,有可能要負很嚴重的刑事責任。“但應該怎麼負?應該像邢志強一樣,坐在公訴席上接受國家的審判、接受律師的辯護,而不是被邢志強在後用槍射擊致死。”
吳丹紅則表示,退一萬步說,即便是邢志強當時有槍擊的行為,其實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他認為,1979年《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當時邢志強被刺傷,且孟永清搶走了他的摩托車並繼續逃竄,其人身和財產都遭到了不法侵害。而按照1983年出臺的《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警察在遭受暴力侵襲等不法侵害時,必須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邢志強不僅僅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而且有義務正當防衛。在整個衝突過程中,孟永清還涉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在當年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甚至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四子王旗公安局當年的正當防衛認定中也稱他是“亡命之徒”,“他當時已經豁出去了。在這種情況下,邢志強在負傷後繼續追擊,本身就是作為警察的一種勇氣和擔當。”
經過兩天的審理,邢志強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庭審環節已結束。7月265,邢志強在法庭作了最後陳述。孟永清的家屬則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邢志強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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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