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長28年前正當防衛案重審被判故意殺人,堅稱無罪已上訴

撰文 陳威發自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
#赤焰調查# 近期,28年前的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邢志強“正當防衛案”再次進入大眾視野。1995年,此案已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如今,案件全盤反轉。
2020年8月,邢志強被監委留置調查,隨後其涉及的20多年前的一起“正當防衛案”被重啟調查。此案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後,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邢志強無期徒刑,邢志強堅稱無罪並提起上訴。
隨著案件的重審認定,此案再次陷入“羅生門”。
法院重審認定犯故意殺人罪
資料顯示,邢志強,四子王旗人,1973年9月出生。1990年12月,退伍轉業後進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訊股任通訊員。次年4月,邢志強被授予警銜。1995年因在孟永清一案立功受獎後,獲批調至刑警隊工作,此後多次立功。2010年12月,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刑偵等工作。

邢志強20多年來獲得的榮譽和公安部頒發的獎章(家屬供圖)

2020年8月,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的邢志強被監委留置調查,隨後20多年前其涉及的一起“正當防衛案”被重啟調查。由於案件已經超過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在歷時一年半時間,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2022年9月,烏蘭察布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邢志強提起公訴。
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邢志強無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邢志強系四子王旗公安局幹警,1995年6月6日18時許,被告人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某、塔某某(女)駕駛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打靶。期間,被告人邢志強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永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欲逃離,掉轉車頭駕車衝向邢志強。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邢志強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孟永清駕車離開。
王某某、塔某某攜帶槍支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載著其繼續追趕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枳芨灘村時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衝向二人,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躲開後繼續追趕。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內摔倒,棄車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王某某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
孟永清受傷後,先後躲藏於四子王旗紅山子村一牲口圈內、四子王旗民族服裝廠倉庫間小巷道內,並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親租車將其送往武川縣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烏盟公安處鑑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強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烏蘭察布中院認定,被告人邢志強開槍射擊孟永清致孟受傷,槍擊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案發後四子王旗公安機關展開搜捕,孟永清無法及時就醫,後死亡。雖孟永清逃離後未及時就醫,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將子彈取出,但孟永清的行為不能阻卻被告人邢志強開槍射擊與孟永清死亡間的直接因果關係,邢志強開槍射擊行為與孟永清死亡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認定邢志強構成故意殺人罪有四子王旗公安局現場勘查卷、現場照片、被害人孟永清的屍體全身照、現場勘查記錄、1995年的烏盟公安處法醫鑑定書、手寫法醫鑑定書草稿、武川縣醫院病情處理意見書、辨認筆錄、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且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赤焰新聞從判決書中留意到,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烏蘭察布市車管所根據涉案摩托車車牌號和發動機號查詢到車主車輛品牌均不同,且均已經登出,檔案已銷燬。
1995年公安局作出正當防衛認定
據一份落款時間為1995年6月28日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27號”檔案顯示,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認定。

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27號”檔案

檔案指出,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晚發生的孟永清刺傷我局幹警邢志強一案的案卷材料已全部形成,現已偵案終結。經六月二十八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邢志強在實施盤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為屬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一、邢志強在獲悉孟永清有盜竊摩托車重大嫌疑的情況下,巧遇孟永清即進行阻攔(當時邢志強著警服),欲帶回局盤查,孟非但不停車接受盤查,還加速衝撞邢志強,而後向南逃竄,在追擊中孟摔倒,邢志強多次命孟永清起來,孟爬著不動,邢在拉他的過程中,孟永清猛的翻身用尖刀刺傷邢的背部,孟永清的行為是不法侵害的行為,而邢志強是在強烈的責任感的驅使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等三項之規定,執行職務。對孟進行盤查、追擊是合法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一條: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二、邢志強在受傷後,帶傷追擊孟永清,孟向亡命之徒一樣,在枳笈灘村中,含刀、加速、嚎叫著直衝邢志強、王某某二人,具有魚死網破、傷害他人的故意,是非法行為,且是故意犯罪行為。邢志強、王某某躲閃及時才倖免被害,在孟永清對邢、王不法侵害的時候,而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邢向孟開槍。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的第二條: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三、邢志強對孟永清開槍是對不法侵害者孟永清實施的,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第三條:防衛必須是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四、邢志強對孟永清開槍,造成孟永清受傷,經法醫鑑定以及武川縣醫院搶救孟永清整個過程的材料,證實孟永清的死亡結果是由於受傷後沒有及時搶救(孟永清的家人為逃避公安機關對孟永清的追捕,轉移孟永清到武川縣醫院搶救治療延誤36小時),延誤搶救時間而造成的。邢志強開槍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彈的傷非致命傷(法醫鑑定結論),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必要條件的第四條: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邢志強在孟永清一案中實施的全部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孟永清家屬喊冤二十年 迎來案件再審
2023年8月5日媒體曾以《警察槍擊案羅生門》為題報道該事件,其中在喊冤獲回應的段落下,記載了孟永清家屬對於此事的回應:
文章指出,20多年來,孟家人一直不服,並對認定孟永清所騎摩托車有盜竊嫌疑等說法提出質疑。孟永清當時所騎的紅色長春鈴木AX100摩托車並非孟家所有。家屬分析,摩托車有可能是孟永清向朋友借的。
文章稱,當年這輛長春鈴木AX100摩托車價值近萬元,屬於貴重物品,只有少數人能買得起。孟永清的父親是普通工人,其經濟條件難以支付。邢志強當時所騎的摩托車,系四子王旗建設局為其父邢成元配發。邢成元是當地一名中層幹部,曾任烏蘭花鄉黨委書記、四子王旗建設局局長、旗宣傳部副部長等職。
文章還稱,屍檢結束後,家人將孟永清接回四子王旗下葬。此後,孟永清的母親劉五仙曾攜帶彈頭和血衣到四子王旗公安局報案,並多次前往公安局討要說法。
文章說,劉五仙雖不識字,但在一位親屬的幫助下,事發後不久就寫下了一份給內蒙古自治區高階法院的材料,在這份名為《關於槍殺案的起訴書》的材料中,她講述了兒子告訴她的另一個版本的事情經過:邢志強以公安身份威脅孟永清有盜竊罪,想以此詐取孟永清手中錢財。孟永清不服,與邢志強爭辯。邢志強惱羞成怒與孟永清扭打,因身體虛弱、有病,孟永清被邢志強打倒在地。
而劉五仙在材料中表示,孟永清想要逃脫毒打,結果沒跑幾步,就被邢志強從後背連開兩槍,再次將孟永清打倒在地。在危急時刻,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衛,但最終因傷勢過重,昏倒在荒郊野外。而邢志強以為將孟永清打死了,拋下不管,去公安局造謠說有殺人犯,並說自己與歹徒進行了生死搏鬥,要求公安局派人捉拿,好立功受獎。
“孟永清抱著一線希望,想將事實澄清、清白自己,忍著飢餓、疼痛在6月8日4點爬回家中,將發生的事情詳細地告訴了家人。”劉五仙質疑稱,“即使說孟永清有盜竊罪,事實如何,證據何在?為什麼不先下逮捕令去捉拿歸案,邢志強明知自己將孟永清打了兩槍,會危害人身。他為什麼還掩蓋事實真相,謊報說沒有打槍呢……據局長說,邢志強是臨時工,既不配備槍支,又沒有被派遣去執行公務。那麼請問,邢志強的槍從哪來?即使是執行公務,按規定必須是2—3人,為什麼他一人執行公務?”
文中指出,在材料的最後,劉五仙表示:“孟永清之死,確實是一樁特大的冤案,望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被害人伸張正義,清洗不白之冤。作出公斷,嚴懲真正的犯罪分子。”
上述材料是否被遞交至內蒙古高院以及後續的辦理進度目前尚不清楚。實際上,這份材料中的多處說法與相關證據、調查結果並不相符,在日後對邢志強的指控中,檢察機關並未採納劉五仙的說法。
文中強調,孟永清死後,劉五仙深受刺激,精神也逐漸變得有些不正常。兒子的死一直縈繞在她心中,當有上級領導至四子王旗視察時,劉五仙常前往負責接待的旗賓館周邊,希望“攔車喊冤”,劉五仙還試圖前往呼市等地喊冤。
文章講述,2017年6月劉五仙去世,終年67歲。去世時,劉五仙仍不忘兒子孟永清一事,叮囑家人要繼續喊冤。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於2011年和妻子在當地開了一家飯店,他經常和來往就餐的客人交流孟永清死亡一事,並向顧客分發相關材料,尋求幫助。期間,其曾拜託前來就餐的媒體記者,希望能夠反映相關情況。孟永和還諮詢過律師,希望幫助弟弟翻案。
最終,2019年夏天,內蒙古自治區掃黑辦找到孟永和,向其瞭解孟永清案的相關情況。在2020年8月邢志強被查後,孟永和也多次接受邢志強案專案組的詢問,並提交了母親劉五仙當年留下的材料。2022年12月,孟永和因突發心梗去世,終年52歲。
邢志強再審案再次引發質疑
據瞭解,2023年7月25日至7月26日,烏蘭察布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上邢志強的家屬與參與旁聽的邢志強多年的同事,都表示在庭審過程中和法院認定上出現了多處不合理的行為,令人難以信服。而本案的代理律師,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吳丹紅、趙德芳律師認為,判決多處不合常理。

CCTV12央視社會與法欄目《一線》影片截圖

邢志強的妹妹稱,“判決書中孟永清戶籍顯示……出生於1986年4月22日。”對此,邢志強家屬提出質疑,案發時孟永清才9歲?“我哥面對一個可能出逃並且有盜竊嫌疑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難道作為警察的他,就該袖手旁觀,放任脫逃嗎?犯罪分子對其行兇,我們還不能防衛了?如此判決我們不信服。”
據《財新》此前報道稱,1995年事發後,四子王旗公安局展開調查,除對王某某、邢志強等當事人做筆錄外,在勘查現場時也提取、儲存了相關證據。但事發多年後,當年的部分案卷,如當事人筆錄等言辭證據,以及血衣、小口徑步槍、彈頭和蒙古刀等物證已找不到,留存的只有現場勘查記錄、法醫鑑定書及部分物證照片。
文章指出,2020年9月,為回應專案組等調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組織專人進行查詢。因辦公樓歷經數次搬遷,且涉及事件時隔較長,沒有發現孟永清被槍擊案的立案決定手續和相關案件卷宗材料。
而邢志強多年的刑警同事告訴赤焰新聞,作為多年的老刑警,按照以往,現在提交的所謂證據,檢察院都不會接收。邢志強被認定正當防衛早就已經有案卷,已經立過案了,首先應當先把此前的立案撤銷,才能重新立案,否則就不能二次立案,起步就已經違法了。
“並且此案的作案工具‘槍’和'物證'都丟失了,過去卷宗都是用粗線裝訂在一起的,有就全有,沒有就全沒了,怎麼可能部分丟失呢?我辦案也很多年了,像此案這種情況,按正常的程式,檢察機關就給我們退回來了,到不了法院。”該同事補充說。
“我們在庭上提出的任何有爭議的點,公訴人幾乎不回應,法庭也不予採納。例如我們提出王某某作為現場唯一的目擊證人,證詞出現了多處矛盾,按照法律規定,法庭應當傳喚其到庭接受法庭訊問,以當庭陳述為準,所以應是必須要到場的。但法官以‘筆錄說得很清楚’為由沒有同意。”趙德芳律師補充說。
法醫鑑定專家:死因主要是因未及時就醫
根據 1995年有關此案的鑑定意見,槍傷並不是孟永清的致死原因,其自行剖腹取子彈的行為導致感染,才是其致死的主因,邢志強的行為和孟永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案發時孟永清及時到正規醫院就診,就不會發生死亡的後果。

胡志強法醫鑑定審查意見書

2021年11月16日,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曾委託中國政法大學法大法庭科學鑑定技術研究所,對“孟永清十二指腸貫通傷在及時就醫的情況下,是否有致死的可能及機率。對受到十二指腸貫通傷後自行取出彈頭,延誤治療後的全身感染對死亡結果的影響。槍擊行為和自行手術、延誤治療,哪個對孟永清的死亡結果影響更大”進行法醫學鑑定。
經法大法庭科學鑑定技術研究所審查材料及與委託方溝通後,目前被鑑定人屍體已處理,現有材料不足,無法明確其死亡原因。同時,被鑑定人十二指腸貫通傷是否有致死可能等鑑定專案,此類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隨後,邢志強代理律師以邢志強傷痕照片、早前烏盟公安處法醫鑑定書[1995]46號、烏蘭察布市公安局鑑定聘請書[2021]31號、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不予受理函”,來委託北京雲智科鑑中心,針對邢志強傷情形成情況、孟永清死因等,作出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
對此,曾作為“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等法醫鑑定專家的胡志強醫師,對此案作出審查意見:1,被審查人邢志強左背部損傷符合他人持銳物(匕首類)刺切形成;該部位直指心臟,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擋,勢必導致心、肺貫通傷而致命。2、被審查人孟永清為“小口徑步槍擊中腹部致十二指腸貫通傷”,該損傷為非致命傷;死亡的發生主要是由於沒有及時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汙染等因素導致了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
編輯 李影 程式編輯 趙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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