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的10個真相

近年來,高淨值人群對於家族信託的需求和疑問越來越多,家族信託到底是什麼有什麼作用是否存在風險?
家族信託在用於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更多隻是一個法律工具,其運作的具體完成需要一個有效的生態系統(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身份規劃、稅務規劃等)。
財富傳承需要確定性,家族信託設立法域之法律的確定性、法院的經驗和判決的趨勢、受託人的經驗等,這些都對於家族財富傳承有重要影響。
本篇內容將針對家族信託常見的10個問題和誤區進行羅列和解析,相信能回答大多數朋友對於家族信託的疑問。
1、理財信託和家族信託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經常把家族信託和平時在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購買的理財信託理解為一回事,事實上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人們常說的“理財信託”指的是以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視作是一種金融投資產品,並不具備傳承功能。
而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作為唯一受益人。
透過家族信託,家族可以全面實現資產的安全隔離、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如意傳承的願景。
而被稱為理財信託的集合資金信託的客戶,其不僅只能成為唯一受益人,而且還須符合相應合格投資者身份,方能進行相應理財行為。
所以,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2、國內法律環境完全滿足設立條件
部分客戶認為,家族信託在中國起步較晚、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國內設立沒有保障。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實際上就法律法規而言,早在2001年10月1日國內就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在信託法律關係的基本規則上已經與國際接軌,為家族信託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與此同時,中國銀保監會信託監督管理部,作為信託公司的監管部門下發了《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37號文)在監管規章上也明確了家族信託定義,為家族信託業務的開展保駕護航。
可以說,國內的基本法律和財產保護制度完全可以滿足家族信託的設立。
唯獨只有一點,目前國內《信託法》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託稅收制度還沒有建立等,但隨著越來越多的法規、政策的出臺,家族信託已經越發規範化。
因此,目前國內設立家族信託,只是更需要考慮設立家族信託的“投入產出比”。
事實上,家族信託在許多歐美髮達國家也都是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背景下不斷實踐發展到今天的。
3、家族信託是超級富豪的專屬工具嗎?
絕大多數人對家族信託最初的認識是來自影視劇和媒體報道,例如《人民的名義》裡的設立2億家族信託的高小琴,還有傳媒大亨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誠、一代名伶梅豔芳等等似乎家族信託就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那資產幾千萬到2億之間的就無法或不必設立家族信託嗎?
其實家族信託並非是超級富豪的專屬,根據信託37號文規定,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就可以設立。
因此,對於大多數高淨值客戶來說都能滿足設立的條件,完全可以透過設立家族信託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婚前財產保護、減少繼承糾紛、防止揮霍等家庭財富保護與傳承中的現實問題。
同時搭配保險等金融槓桿工具,實現傳承的同時,還可以達到資產保全、保值增值的效果。
設立家族信託就和投保一樣,購買保險並不是希望有意外發生,設立信託也不會破壞家庭和睦,反而更有利於家庭成員的長期共榮,力家族長青。
這是當意外不請自來、風險避無可避的時刻,我們依然持有保障體面生活和捍衛自己財產及尊嚴的有力武器
4、外國的月亮並沒有比較圓
部分人認為境外的家族信託因為發展時間更久,因此更有保障和優勢,所以要做家族信託一定要去海外設立架構才行,國內的做了沒用,這個說法對嗎?
其實境內外的家族信託,其包容的財產有明確的轄區劃分。因我國實行外匯管制,通常而言,境內資產透過境內家族信託完成受託管理,而境外資產透過離岸家族信託進行。
所以,建議人們根據資產的屬地原則去構建家族信託的法律架構。
離岸家族信託一般選在無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負較低的地區成立。隨著我國外匯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資管理的日趨完善,境內資產跨境轉移的難度日益增大,而且資產出境和返程投資必須履行的手續越來越繁瑣、審批手續也愈加嚴格。
其次,在境外設立家族信託,其設立、執行和終止等一切相關事宜均適用境外法律,特別是眾多離岸地適用的英美法系法律對於國內哪怕是法律專業人士都顯得非常複雜,對普通人更是晦澀難懂,陌生的境外法律環境和複雜的國際司法管轄制度對離岸信託的管理帶來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
因此,離岸信託看起來並不一定就“更美”,如需設立家族信託還是應該尋求買方定位的專業機構提供諮詢和支援。
事實上,應該以資產所屬地的情況,來考慮究竟在境內外何處設立家族信託。
5、有大額終身壽險依然要設立家族信託
很多人買了壽險,大額保單等等,覺得自己的財產配置和風險規劃很好了,就不用再費勁去設立家族信託了,真的是這樣的嗎?
首先,並非所有的人壽保險都具有隔離保護功能。
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年金保險的生存金以及分紅險、投連險及萬能險的現金價值和紅利分配均不能對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債務,不具有資產隔離保護功能。
也就是說,當風險降臨,我們的財產和保險依舊會被波及家族財富與傳承無法被保障。
其次,家族信託在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較靈活,委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任意選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為受益人。而保險在受益人的設定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最後一點,家族信託在分配方式上更加靈活,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任意設定,包括受益條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額、分配頻率等,無需一次性分配完畢,以實現真正的財富傳承或其他信託目的。
而保險的利益分配相對比較固化,大部分是在保險賠付時一次性分配,無法滿足委託人的特定目的,也無法防止受益人獲得財富後進行揮霍或遭遇侵佔。
所以,如果想要家族的財富能夠被長期、持續地有效使用和如意傳承,家族信託依然是必要的選擇。
6、即使立有遺囑,家族信託仍不可或缺
財富傳承安排是不是用遺囑比較簡單、便捷,好像沒必要用家族信託?
現實場景中,確實由於遺囑的設立簡單、便捷、成本低,在百姓的財富傳承中被廣泛使用。但便捷的另一端卻呈現出執行過程中的諸多不便。
首先,遺產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無法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持續性分配安排。那麼當子女在獲得大額財富的同時家族傳承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其次,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形態發生變化比如繼承房產或股權,然而因為房產出售或股權變更等情況,則遺囑須即時更新,否則屆時可能無法依據遺囑進行繼承。
另外,遺囑的保密性欠佳,提前洩露或當場宣佈結果等情境下,極易導致家庭矛盾或繼承糾紛。
因此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很多關於遺囑有效性的官司,本來關係和睦的一家人,遺囑被公開後因為遺產分割問題反目成仇,打得不可開交的例子比比皆是
相反的,家族信託在委託人生前一旦設立了,轉入家族信託的財產將不再是屬於委託人名下的財產因此將來委託人身故,該部分財產亦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
只要家族信託的設立符合《信託法》的規定,財產來源合法、信託目的正當,家族信託設立有效,則其法定繼承人自然也就無法主張該部分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由於家族信託受益人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保密性,受益人之間是相互保密的,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為分配不公導致的內部矛盾,有助於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並共生共榮。
7、資產裝入家族信託並不意味著完全避稅
信託的確具有一定的稅收籌劃功能,但不能片面誇大地把家族信託當作避稅工具。因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徵,委託人身故後該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因此,在開徵遺產稅的國家,該信託財產確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但是,委託人生前設立家族信託其本質上是一種對受益人贈與信託利益的行為,因此勢必將面臨贈與稅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同時開徵的。
由於家族信託一般設立期限較長,一定期間內並無分配需求,因此可以透過調整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的時間節點和獲得分配信託利益的頻率,幫助受益人延遲繳納贈與稅,從而避免受益人因為一次性獲得大量財產而繳納鉅額稅款。
總體說來,信託具有的稅收籌劃功能主要體現在受益人贈與稅的遞延繳納上。目前,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自然也就不存在利用信託籌劃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問題。
當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稅是遲早的事情。而等到遺產稅政策出臺再運用家族信託進行遺產稅籌劃,屆時效果有待商榷。
因此,應該在遺產稅尚未出臺之前,早做籌劃儘快設立家族信託,即使未來政策有變也可以有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更何況遺產稅開徵通常有一定期限的追溯期。
8、風險無處不在,家族信託應儘早規劃
現在身體和資產狀況一切處於良好的狀態,是不是完全沒必要設立家族信託?然而,往往正是因為這樣的想法讓原本幸福和諧的家庭走向落敗。
有很大一部分高淨值人士都覺得自己的家庭、事業、身體各方面一切都好,自己還沒到退休年齡,感覺也沒有什麼風險存在,完全沒有必要這麼早就考慮設立家族信託。
事實上,對於高淨值人群來說,最大的風險其實是發現不了風險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未來一旦出現人身意外、企業經營危機、債務風險、婚姻變故等問題,如果資產全部都在個人名下是具有非常大的潛在風險的。
但是提前善用家族信託則能很好地幫助我們規避風險。
例如企業家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將合法個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設立家族信託,當未來企業發生經營困難、資金鍊斷裂或債務糾紛時,家族信託將很好地成為企業資產與家庭財產之間一道牢固的防火牆,透過家族信託不但保全了一部分家庭財富,同時給予了企業家東山再起的機會和可能。
另外,在考慮和設計家族信託的同時,也能對家族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和規劃,及早發現潛在的風險點,以更低的成本解決未來可能突發的棘手問題。
9、家族信託並不會讓後代“躺平啃老”
有些人認為家族信託固然很好,但透過家族信託進行財富的傳承會讓子孫後代從此衣食無憂,缺乏創造精神,最終養成不勞而獲、坐吃山空的惡習。
事實上想要避免後代“敗家”的風險,委託人透過家族信託分配方案的設計,可以將自己或家族的精神意願融入進家族信託當中。
如希望家族後代豐衣足食,則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給予較多的分配;如希望後代積極學習、接受教育,則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資金獎勵;如鼓勵後代努力創業,則可以設定創業資金支援條款;如希望後代尊老愛幼,則可以設定不得遺棄虐待父母、子女的條款,否則取消受益資格等等。
對於現金型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正向激勵條款,使得受益人必須努力學習、努力奮鬥、創業才能獲得家族信託的資金獎勵。
同時,亦可約定負面約束條款,使得受益人不敢好吃懶做、作奸犯科或行為不端,否則將減少收益分配或被取消受益資格等。
對於股權家族信託,則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符合條件的受益人可以申請加入家族信託的決策管理委員會,參與家族信託所持有股權的家族企業的決策管理,而股權的分紅將作為信託利益按條件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從而達到家族精神與家族財富的共同傳承。
10、資產裝入家族信託並不意味著失控
有些人覺得一旦設立家族信託後,自己的錢就管不了了,所有權也沒了。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
一般情況下,家族信託除了信託合同中關於本信託為不可撤銷之信託條款不得變更,以及合同中針對特定條款另有強制性約定,家族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對部分其他條款進行變更,內容包括受益人安排、投資型別和分配方式。
如遇突發事件委託人需要提取家族信託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委託人可以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透過申請變更受益人和分配方式進行特定的分配。
如果信託財產專戶中有現金資產,則可以很快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現金,則等到所投資產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後,即可向受益人進行及時分配。但必須遵循信託合同關於信託財產變現規則的約定。
另外,信託存續期間,如果受託人不按照信託合同履行受託職責和義務的,則委託人有權利更換受託人,或者委託人可與受託人協商一致終止信託。
總的來說,家族信託就是:我的錢還是我的錢,我想給誰就給誰,既隔絕了風險,又實現了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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