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王“獨執法要”而不受法的約束
這樣的當權者無疑是專制主義的獨裁者
文|一粒青鹽 圖|pexels
法歸於一人之手,君主凌駕於法律之上,“以法治國”成為當權者施行專制獨裁統治的工具而大行其道。
韓非在《飾邪》中說,“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而在《有度》中得出結論就是:“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
“以法治國”本無可厚非,甚至可以看成是一個超越時空的偉大遠見,畢竟韓非“以法治國”思想比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足足早了1900多年。
但是,孟德斯鳩提出的是“權力的分立”,以防止自由政體滑向專制政體。而法家的法治,卻不是民主的法治,而是十足的專制主義法治。無論其怎麼鼓吹法治的公正“不阿貴”,宣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一個不容辯駁的事實是,法家的“法”卻在君主面前望而卻步:
不是法治約束君主,而是君主獨攬法權;不是法大於君主,而是君主超乎法之上。
法家,就是把君權絕對化,君主享有唯一的、絕對的權力。為了使君主的神聖權力不受侵犯,韓非主張尊君卑臣,並提出要“強公室,杜私門”,主張對那些私門勢力和好比惡虎一樣的權臣,要散其黨收其餘,閉其門,奪其輔,予以堅決剷除和鎮壓。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是怎樣穿上“以法治國”的外衣而讓獨裁專制大行其道的呢?
我們可以從法家為專制君王貢獻的那套“法治”理論中找到根由。韓非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提出法、術、勢相結合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理論。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商鞅重法是要健全法制,萬事以法為先;慎到重勢指君主要獨掌軍政大權,樹立君王的絕對權威;申不害的重術則指掌握政權、推行法令、駕御群臣要有策略和手段。
韓非推崇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術”,但他又認為申商各自的學說都有缺點,首先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是“未盡”,所謂“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
韓非認為,國家圖治,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這就是“術”與“法”的結合。
與申不害“術”的策略不同,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他認為,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從另一面而言,這實際上就是君主的“奸詐之術”。
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別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 “重罰”。
那麼,怎樣才能保證君王能夠推行“嚴刑” “重罰”呢?
那就需要“勢”了,所以韓非就認為光有法和術還不行,必須有“勢”做保證。“勢”,即權勢,政權,就是君主的權力和地位。所以,韓非又讚賞慎到所說的“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提出了“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韓非強調術,是要君王用術防奸,以避免大權旁落;同時強調要有統一的法,術是為法服務,沒有統一的法,就沒有統一的準繩,術的使用就失去了方向;還要強調勢,不是人與勢的結合,而是法與勢的結合,也即強調的不是人治而是法治。
法、術、勢之間,本應構成“法與術”“法與勢”“勢與術”這三種關係,而韓非卻只提及兩種關係,即:“法與術”和“法與勢”。為什麼唯獨沒有“勢與術”的關係呢?
這隻能說明韓非是以“法”為核心構成與術、勢的關係。韓非固然指責商鞅忽略術,但是,在他看來術只是保證法順利推行的手段;韓非固然肯定慎到對勢的重視,但是,他指出勢必須與法結合,不與法結合的勢,不如無勢;韓非批評申不害面臨新舊法“相反”“相悖”的局面而“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仍然是強調法,只是區別舊法與新法。
沒有“法”的存在,“勢”與“術”無論怎樣精妙,都是扯淡,都玩不轉。法是主體,是內容,是方向,是政治性質的規定性,在法、術、勢系列中,法是核心。
韓非的這套“法、術、勢”結合的理論來源於何種思想,而目的又是去向何方呢?
韓非是支援“性惡論”的,與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相反,法家認為“人性惡”,人生在世都是為了私利,而且這種追求私利的思想不為親疏好惡所左右。所以,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衝突,不能靠道德說教解決,君王不應指望以德治理天下,所謂慈愛出忤逆,“母不能以愛存家,君安能以愛持國?”
因為“人性惡”,所以就要“以惡制惡,以暴制暴”,這就是韓非的“暴力論”。法家認為賞罰是治理天下的“二柄”,但對這“二柄”的使用有所側重,要“重刑少賞”,要人自覺地改惡從善是不可能的,如同“恃自直之箭”“恃自圜之木”一樣的不可能,所以,只有外力強制。有效地制止人犯罪的手段,不是賞賜而是刑罰。
韓非從“性惡論”出發,到“暴力論”卻並未而止,卻是進而歸於“獨裁論”。因為,人性惡,所以要用暴力對付,而暴力唯有掌在君王手中,因此自然是獨裁論為核心。
韓非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
所謂“聖人”,乃最高當權者,“要”指的是“法”。“聖人執要”就是指最高當權者要牢牢獨攬“法”之大權,按照法度對臣民實行賞罰的同時,要獨握賞罰“二柄”而“自用”,不假予任何人。
法、術、勢,性惡論、暴力論、獨裁論,這兩個系列的結合,便形成韓非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理論的實質,那就是“君主享有絕對的權力”。
顯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相對於民主法治來說,相去甚遠,甚至對於專制法治來說也並不算完備。雖然法家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但這可能也僅僅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多維護了點法律的尊嚴而已。
法由誰來制定?按照什麼程式制定?都被韓非忽略了,只是一味強調君主“獨執法要”。這就必然將立法權、執法權都集中於君主一人。這樣的君主對臣民自然握有一切生殺予奪之權。法管不了他,而他高於法、大於法,他就是法的化身。
君王不受“法”的約束,便無法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的當權者無疑是專制主義的獨裁者,“以法治國”也便成為其施行專制獨裁統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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