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第一黑社會案”被告人被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11年+無期徒刑

作者  巫英蛟 劉虎 

2024年1月23日晚10時06分,跨度一年多的“宇宙第一黑社會案”庭審終於在雲南省紅河州中級法院宣告結束。該案涉及22個罪名、59起違法犯罪事實、23名被告人、近2000本案卷。第一被告人陳雲被公訴人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11年+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此外,陳富國被建議量刑25年,秦剛被建議量刑25年……眾多刑辯律師認為,法庭應體現“疑罪從無”。公訴機關在指控失實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依然建議重刑,“空前絕後”。

第一被告人陳雲所獲榮譽。受訪者提供

“此案已成為雲南乃至全國都很關注的案件,也創造了一個庭審時長87天的記錄。”第二被告人陳富國的辯護人吳丹紅說,“當地民營企業家告訴我,如果連陳雲、陳富國這樣優秀的企業家都是所謂的‘黑社會’,那麼沒有人會是安全的。”
01
勸架竟勸成黑社會“標誌性”事件
陳雲曾在《日記》裡寫道:“回報社會是一種美德,是一種責任。扶弱濟貧、助人為樂。使困難群體得到關愛幫助,讓他們感到社會的溫暖,可以緩解社會矛盾。”他不會想到,十年後自己竟會成為公訴方口中“為非作惡”“殘害百姓”“稱霸一方”的黑老大。
筆者此前釋出的《“宇宙第一黑社會”誕生在雲南省紅河州:22個罪名和1800多本案卷》,對該案進行了詳細披露。隨著庭審的進行,新的案件細節不斷呈現。
《起訴書》指控,“2010年時,被告人陳雲因推進該工程專案(金平縣勐拉鄉小集鎮專案),就徵地補償事宜與當地村民發生糾紛,於是安排其家族成員戴榮彥、代榮海、餘大舉,連同其下屬即被告人秦剛、謝忠勇等人策劃實施了‘12.20’聚眾鬥毆案,組織社會閒散人員數十人對當地村民暴力毆打,造成1人重傷、8人輕傷、7人輕微傷,以此脅迫村民推進工程。”
《起訴書》將其貼標籤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樹立非法權威的“標誌性”事件。法庭上,陳雲的辯護人毛立新律師對所謂“12.20”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了詳細闡述,認為指控明顯失實。

紅河州檢察院。巫英蛟 攝

庭審表明,“勐拉小集鎮建設專案”規劃1996年經金平縣政府批准實施,總投資預計3600萬元。1996年年底,建成規劃區道路410米後,因投資乏力,施工人退出工程建設。十年後,小集鎮工程再次納入政府議事日程。經多方考量,縣委、縣政府決定邀請金平綠寶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綠寶公司)承建,由公司墊資完成工程建設。2006年6月15日,勐拉鄉政府與綠寶公司簽訂《勐拉集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開發協議》,約定綠寶公司全額墊資,政府負責土地徵用,“開發好後的土地收益金,甲方(政府)佔70%,乙方(綠寶公司)佔30%”。2007年8月,專案徵地完成。勐拉村民因徵地補償費用低廉,失地農民不斷上訪,至2010年5月,專案建設處於全面停工狀態。停工期間,有村民到被徵用土地上建蓋簡易房屋、在施工現場傾倒砂石阻斷交通、提出要求參與分配正在建設的集鎮商鋪、享受城鎮低保等。2010年10月18日,村民再次將道路強制封堵,阻止施工。同月20日,為疏解矛盾促使正常施工,雙方決定“坐下來談談”,談判過程中,村民代表與承租土地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引發鬥毆。
有律師指出,“正是土地徵用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之間的不合理的巨大價格差,引發了12.20事件”。“公訴機關關於事件是陳雲黑社會犯罪組織蓄意謀劃的、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立威的標杆性事件的指控,完全背離了案件的客觀真實。”
“在陳雲、代榮海、餘大舉與村民談判過程中,有村民挑起事端毆打代榮海,才導致衝突發生。”毛立新律師說,“當庭播放的音像證據顯示,在雙方打架過程中,陳雲極力勸阻參與打架的人員,但他們不聽勸阻,執意繼續打鬥。可見,陳雲主觀上並無憑此事‘逞強耍橫’‘一戰揚名’的想法。”
同案被告人餘大舉稱,親眼看見鬥毆現場“眼見勸不了架,陳雲甚至下跪苦苦哀求‘不要再打了!’”陳雲亦當庭陳述“我跪地苦求的錄影,當年在勐拉派出所看見過”。
陳雲家屬認為,“12.20”案件當年已由司法機關處理完畢,《起訴書》如今將該事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窩藏罪”追訴,毫無道理。“如果是黑社會犯罪,為何要縱容、放任13年?這個案子背後是否有法外推手?”
浙江高院原法官對該案的評價
對於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僅舉證了組織性、經濟性、危害性三組黑社會性質特徵,沒有舉示證明暴力性行為特徵的相關證據,有律師認為:暴力性特徵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四大特徵之一,缺失暴力性特徵,便不構成黑社會犯罪。
02
替政府排憂解難的公益專案竟也成了罪行
據公開資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陳雲及其經營的公司積極投身公益事業,積極參與“金秋助學”“萬企幫萬村”等公益活動。蒙自市鳴鷲鎮、芷村鎮、冷泉鎮,金平縣金河鎮、營盤鄉,綠春縣大興鎮等多地均接受過陳雲及其經營企業的捐贈,陳雲也得到國家、省、州、縣、鄉、村等各級政府機關或村民自治組織的充分肯定和交口讚譽。陳雲還先後資助數百名貧困學生完成學業。其在2012年8月的一篇《日記》中寫道:
“在我的員工中有我資助過的學生,在公司工作了幾年後又去其他公司工作,我是支援的,能出去工作我還要給一定的資金支助。2012年就資助12個大學生,我希望他們能讀好書,能成才對社會有回報……人的愛心不是交易,否則就失去愛心的本意了。”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熊道興二輪自辯時說,“陳雲資助數百名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是個好人,他心中有老百姓,有老百姓的疾苦。”
如今的陳雲被指控“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謀取非法商業利益……嚴重破壞和影響當地營商環境”,曾替政府排憂解難的公益專案竟也成了其主要罪行之一。
20191022日,招標人蒙自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蒙自城投”)委託雲南文銘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對石榴公園專案公開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
“早在委託之前,蒙自城投即已確定陳雲為合作物件,屬內定工程,案涉流程僅具有形式意義,不存在招標人利益受損的情況。”辯護人毛立新律師說。

已建成的石榴公園。巫英蛟 攝

在案證據證實了這一點。當年6月,蒙自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成立蒙自石榴公園業態規劃植入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內除副市長、政府各組成部門負責人或其副職等政府成員外,亦直接將陳雲(紅河綠寶公司董事長)、何曉東(紅河綠寶公司辦公室主任)列入其中,並將何曉東任命為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石榴公園業態規劃植入工作的各項具體工作。“工程專班專案組”工作職責中還直接安排了綠寶公司具體工作任務內容:“由紅河綠寶公司負責聘請設計公司做好蒙自石榴公園規劃工作”。
時任蒙自城投董事長楊傑作證稱:“政府為了推動這個專案的建成,先後找了好幾家企業來談這個專案……最終綠寶公司提出的條件政府能夠接受……為了規避風險,城投公司就政府與企業談完之後就釋出了《石榴公園專案選擇合作方競爭性磋商公告》,也就是將這個專案進入了招標程式……”這裡的“招標程式”,實際是指與招投標並列的、屬政府採購法認同的“競爭性磋商談判”採購方式。“競爭性磋商談判”無須招投標,辯護人作了進一步解釋。
“可見,由陳雲的公司為成交合作方,不僅沒有損害招標人的利益,反而使得招標人及當地政府的真實意願得以體現。”毛立新說,“本案實質不存在其他投標人,另兩家公司均係為配合流程、促成磋商談判的‘陪標公司’。”
其中一家“陪標公司”的負責人陳龍證稱:“我沒有意向去參與競標……因為我知道這個是陳雲做的專案……想著配合一下他們……我不清楚,報名不是我報的,對於參與投標這件事我的公司一分錢都沒有出。”
“石榴公園”到底是怎樣一個專案,陳雲是在怎樣的背景下介入的呢?蒙自市委辦公室2020年4月29日印發的《蒙自市“一縣一業”示範縣建立工作暨石榴公園專案提質增效專案現場推進會會議紀要》中提到:
“該專案20153月開工……建設初衷在於展示蒙自石榴文化、推動石榴產業發展,但設計中沒有考慮市場化經營問題,建成後無法發揮應有的價值,無法產生任何經濟效益,長期閒置……每年維護費用約為100萬元,成為市級財政的一筆沉重負擔。為了盤活沉睡資產、化解政府債務,市人民政府先後多家企業到現場考察,希望有企業願意投資經營該專案,但均未成功。”
對此,“陪標公司”負責人陳龍亦能印證:“因為這是一個投資人自主出資的專案,投資人要自己出資3000多萬來建設。我也沒有那個實力出資。”
“涉案專案均公開發布過招標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但實際上除了陳雲的相關公司,並無任何一家公司願意實際參與競標。”毛立新認為,只有陳雲顧全大局、不計回報, 配合當地政府接受了此項任務,以其投資及建設行動盤活了石榴公園專案,使嚴重缺失旅遊景點的蒙自城平添了一處值得流連、值得觀賞的景點,對開發蒙自市的旅遊事宜,作出了實際貢獻。  

紅河州政府。巫英蛟 攝

陳雲的親屬對此感到心寒,“陳雲向石榴公園投入巨資,幫助政府盤活沉睡資產、化解債務,建成後又獻給政府、獻給市民,不收取一分錢。如今非但沒有得到感激,反而被汙衊串通投標,還可能被科以重刑,誰能理解這樣的奇恥大辱?”
“陳雲作為紅河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家,如果被錯誤定性,被刑事錯案打擊,勢必會讓當地一批企業家寒心,也會讓外來投資商對當地營商環境產生質疑,望而卻步。如此,就會形成寒蟬效應等負面影響。”陳雲的另一位辯護人黨興成律師說。
03
“拼盤”式辦案只為“昇華”為黑社會
辯護人們認為,縱觀該案眾多“罪行”,實為“拼盤式辦案。
“本案把正常發展的民營企業的員工、親屬、合作伙伴等不同關係人員以‘拼盤式’辦案邏輯湊人數、湊罪名、湊證據,從而將各被告人強行拔高升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吳丹紅稱,最典型的就是其當事人陳富國。
陳富國是陳雲的八弟,也是該案第二被告人。陳富國於1988年開始做生意,從賣衛生紙、賣菜發展到涉及商貿、礦業、房地產等行業。
“陳富國所涉及的罪名,更像一些獨立的小單元,與陳雲等人被指控的犯罪關聯不大,他在庭審中沒有什麼存在感,就像遊離於‘組織’之外的案外人。”吳丹紅說,“就連我作為他的辯護人有時十天半月不用發言,使得我一度有種錯覺:我是來客串這個庭審的。然而,沒想到陳富國最後被建議的量刑卻是頂格的25 年,全國罕見。”
吳丹紅稱,陳雲、陳富國兄弟二人早年有生意合作,但不涉及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且自1995年以後就不再有經營業務往來。
“他們的企業各自獨立經營、彼此都沒有入股,連家族企業都算不上,彼此沒有任何隸屬關係。《起訴書》卻說陳雲、陳富國合夥承攬工程建設,請問公訴人:他們合夥承攬了什麼工程?時間、地點、工程名稱,能舉出來嗎?”
公訴人指陳富國是因“12.20”聚眾鬥毆後窩藏而“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但陳富國僅僅是幫忙安排兩個遠房親戚去楊錫坤倉庫打工,事隔多年以後才知道當年兩人參與過打架鬥毆事件。他怎麼能意識到親哥哥成立了‘黑社會’呢?”

紅河州公安局。巫英蛟 攝

事實上,202012月陳雲等人被抓時,陳富國並不在嫌疑人名單中。最初所有被告人的口供中也沒有提到陳富國。在20213月警方公告的徵集線索的名單中,依舊沒有陳富國。陳富國是陳雲被抓幾個月後,因協助幫忙去管理陳雲的公司被抓。
“有哪個黑老大被抓了幾個月,老二還不跑,堂而皇之地在專案組眼皮底下每天幫老大處理事情的呢?”吳丹紅說,“而且還是政法委、公安安排他去處理的,這完全不符合邏輯和常理。”
陳雲家本有八兄弟,原本其四哥、五哥、七哥也同時被抓,為何現在只剩陳雲、陳富國在案受審?
“因為只有他們倆比較有錢一點。其他兄弟都沒什麼錢,所以都剔除出去了,目的性非常明顯。以至於案件還沒到法院,開遠市公安局把陳富國入股的源丹礦業賬上的1000多萬給划走了。不是凍結,是直接劃扣,這不是明火執仗地搶錢嗎?”吳丹紅律師在法庭上說。
更為詭異的是,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和兩高案例都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包括骨幹成員)與一般參加者這樣的三層次結果,這個案件卻只有前兩者,而沒有“一般參加者”。吳丹紅認為,這根本就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架構,而更符合扁平式管理的民營企業架構,就是老闆和員工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餘大舉是陳雲妻子朱涵蕾的妹夫,在2011年6月就從金平綠寶公司離職,與公司再無瓜葛,但是,這次也被併入陳雲黑社會性質組織,湊人數、湊罪名。餘大舉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串通投標罪”等三個罪名,建議量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戴榮彥參與的打架事件已經在另案中按惡勢力犯罪處理,在本案中再次作為黑社會來定性處罰。且戴榮彥在那一案件中作為惡勢力團伙首要分子被懲處,在這一案件中又成為了黑社會成員,“也就是說一個惡勢力的領導兼職成為本案黑社會的成員,這簡直就是個笑話!”一名家屬說。
04
黑社會的誕生:警方違法指定管轄、違法“指居”,檢方監督功能失效
黑社會犯罪組織應當是出於犯罪目的、以犯罪為常態常業的非法組織。證明黑社會性質犯罪,必須嚴格證據,不應當有半點疏忽大意。但是,從庭審情況看,為“證明”涉黑,辦案機關卻是採取了各種不恰當的方式。
違法降級管轄,違法指定管轄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應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而本案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屬於集團犯罪的一類,且罪名、案卷之多創下全國之最,理所當然應由紅河州公安局管轄,或者由具有管轄權的金平縣、蒙自市公安局管轄後認為案情重大,請求紅河州公安局管轄。但本案卻是由紅河州公安局管轄立為“12.20”專案併成立專案組之後,為達到對被告人非法指居、變相羈押之目的,指定下級開遠市公安局管轄,屬於明顯的“違法降級管轄”。
“但開遠市公安局管轄後,卻又未見任何一名開遠市公安局民警偵辦,偵辦民警均在訊問筆錄中稱系紅河州公安局工作人員,不知道無管轄權的紅河州公安局工作人員是如何得到偵查權,如何違法訊問被告人的?如果本案系紅河州公安局人員偵辦,那就證明他們僅是利用開遠市公安局的名義,利用其司法文書,違法辦案的惡意更屬明顯。”
違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違法變相羈押 辯護人列舉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後指出,本“12.20專案”專案組駐地就在蒙自市公安局交警隊,陳雲等20多人在蒙自均有固定住處,也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依法只能監視居住,不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專案組為了進行變相羈押,方便指供誘供,就偽造異地辦案的假象,強行對被告人“指居”。且根據庭審過程公訴機關出示證據以及被告人陳述,可以證實“指居”場所外設公安門崗,內設公安警衛,吃住全部由公安機關提供,對“指居”人員制定了嚴格的監管制度,作息都受到嚴格管理。變法定的“監視”為“監管”,變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為“剝奪人身自由”,明顯屬於在辦案場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屬於典型的變相羈押。
在“指居”期間,多名被告人被“嚴管”。有的一天坐小矮凳十多個小時;有的不得吃飽飯,到垃圾桶內翻找食物;有的坐了脫肛自己用手往回塞;有的陳述多天不得洗澡、不得換衣服、不得刮鬍子。對於被告人的陳述,公訴機關經過調查,卻向法庭出具一份《情況說明》,稱公安機關在該期間“無違法事實發生”。
惡意阻撓律師會見,非法剝奪律師會見權辯護人再稱,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及最高法“關於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均對律師會見權利做了明確規定。本案辦案機關處處以領導批准為準,視法律規定如同虛設、如同兒戲。特別是在全國上下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公然阻撓律師會見,變相剝奪嫌疑人辯護權,讓人震驚。庭審中,幾乎所有律師都反映警方以各種理由惡意違法阻撓律師會見被告人,律師會見需要公安局領導批准,且會見只能微信影片會見,會見過程警察全程在場,不能溝通案情,否則會被以訊號不好為由隨時結束通話,且時間非常短。多數被告人指居六個月期間僅能會見律師一兩次,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警方平均對被告人訊問達幾十次之多,有的甚至上百次。甚至被告人“指居”期滿轉押到看守所以後,警方仍然以疫情為由,繼續用預約、批准、限制時間等方式,惡意限制、阻撓律師會見。
製作海量卷宗,極大浪費司法資源辦案人員使用人海戰術,對20餘名嫌疑人“指居”,派員全程陪護式監管;熬鷹式、佔坑式頻繁訊問,對一些問題多次反覆地訊問,被告人最低被訊問幾十次,陳雲被訊問數百次,辦案機關製作了海量卷宗,全案近2000本卷宗,不能排除企圖拖垮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辯護人,以達到掩蓋實質問題,瞞天過海的可能性。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每個被告人僅訊問了幾十分鐘,就很能說明問題。這不僅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而且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
數量龐大的卷宗。圖源毛立新微博
羅織罪名、拔高湊數以公開徵集所謂犯罪線索為名,對早已案結事了的治安案件或者民事糾紛重新立刑事案件追訴,把把基於血緣關係、公司層級關係一律作為涉黑的組織特徵。鼓動、慫恿所謂“被害人”舉報,忽視“被害人”存在的嚴重過錯,在辦案過程中誰舉報誰有理,誰報案誰有理。對一些欠款不還的老賴包庇縱容,把一些老賴的惡意舉報當成犯罪線索進行辦理,而將債權人的一些正常維權行為當作犯罪進行打擊,甚至把過去十年二十年間發生的早已調解或和解的糾紛案件上綱上線,重新評價。
有的陳年舊案,客觀證據已經不存在或很難蒐集,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違反人類記憶基本常識,採用指供、誘供、對口型等各種方式,製作大量的虛假言詞證據,以達到證據表明上能互相印證的目的。有些民間糾紛,發生時各有過錯,時過境遷,哪怕被害人不想追究,也鼓動對方追究,新賬舊賬一起算。辦案人員以各種方式蒐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透過大量的虛假言辭證據定案指控,追訴時效都統統不予考慮。本案一號被告人被羅織指控22個罪名,成為全國罪名最多的被告人。
此外,無效、不合法、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的司法會計鑑定報告被作為定案、量刑的重要依據,也遭到了辯護人的詬病。“報告鑑定人突然不出庭,值得懷疑。”
庭審中,毛立新、吳丹紅等辯護人均做了無罪辯護,認為該案並不符合“黑社會組織”的四大特徵,是“製造”出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違法指居期間,公安機關肆無忌憚進行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陳雲被毆打、打罵、刑訊逼供的事實,因有云南省公安廳的偵辦證據,得到了公訴機關的認可,並對刑訊逼供人員作出了處理。在庭審過程中,全案十幾名被告人指控公安人員存在各種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情形,且指控能夠相互印證,顯屬客觀事實,特別是有七十歲的患癌老人因為每天坐小板凳十幾個小時導致“脫肛”把腸子坐出來後又自行塞回去的情形,引起旁聽人員及辯護人的強烈反感。
“刑訊逼供的事實可謂鐵證如山,但公訴機關拒不認可,也拒絕提供指居期間的生活影片,顯然屬於不公正的違法辦案。”
“他們進入看守所後,偵查人員為鞏固訊問成果,會將他們在指居期間遭受刑訊逼供、威脅後被迫作出的相關供述,重新訊問並製作大量訊問筆錄。”毛立新稱,“熊道興當庭陳述:偵查人員威脅說如果他敢在法庭翻供,就要讓他‘好看’。”
紅河州中院。巫英蛟 攝
除了刑訊逼供,該案被指還存在大量誘供行為。例如,
被告人秦剛、李陽凱、謝忠勇均稱在接受訊問之前,偵查人員會在指定居所將相關材料交給他們,並將所謂的事實告知他們。需按照偵查人員提供的資訊進行陳述,直至其滿意,才將他們帶至辦案中心製作訊問筆錄。
被告人秦剛當庭表示,他所供述的第二起虛假訴訟的情況,系偵查人員邊拿材料給自己看,邊在一旁誘導;被告人李陽凱當庭表示,他根本不認識周凡皓,他所供述的高利轉貸周凡皓的情況,系在指居場所演練好之後作出的;被告人謝忠勇當庭表示,偵查人員在指居場所就要求其說自己是受陳雲安排管理炸藥的,爆炸發生後陳雲安排自己做虛假陳述;被告人餘大舉供認打架前一天晚上陳雲等人在賓館商議此事,但餘大舉當庭予以澄清:這是偵查人員告訴自己的,偵查人員還聲稱,代榮海、陳雲他們都認了,如果自己不認就將這件事全部推到自己身上……
毛立新認為,正是因為偵查人員實施了上述大量違法辦案、非法訊問行為,導致本案嫌疑人供述被大面積、嚴重汙染。嫌疑人被逼迫、誘導,作出大量虛假供述。
“全國都在講營商環境,在講疫情後重振經濟,可現在某些地方還在為了完成政治目標殺雞取卵,打擊和迫害民營企業,搞得人人自危。”吳丹紅說,“多少曾經活躍的民營企業家,現在只想著移民而不是進行生產和投資,因為太沒有安全感了。”
陳雲等人的家屬稱,八十七天的法庭審理,公訴機關仍然堅持以未經法庭質證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作為定案依據。對於有關“‘指居’期間大量的供述不客觀、取證不合法”的質證意見,公訴機關完全不予理會,提出不可理喻的“量刑建議”,讓人感到漠視案件客觀真實、漠視法律規定的執著和不管死活的冷漠。
“案件存在的大量的程式違法、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湊數將明顯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指控為犯罪,將普通犯罪拔高為黑社會犯罪等等做法,證明不了黑社會。”一名辯護人認為,如果僅為了“站位”,也有諸多的不應該。因為,在司法領域“嚴格區分罪與非罪”“嚴格依法辦案”,既要打擊犯罪又要保障無罪之人不受非法追訴,“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最大的講政治,最大的“保持一致”,最大的“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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