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極目新聞報道,7月15日上午,“2.5億存款不翼而飛”涉案儲戶起訴三家銀行案在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開庭。旁聽的儲戶張先生(化姓)告訴記者,今天上午的庭審主要是進行證據交換,庭審從上午8點半一直持續到9點半結束。
儲方代理律師周兆成向記者介紹,因案件涉及儲戶眾多,經法庭與原告方溝通,決定選取其中一個儲戶的情況作為典型案例先行審理。本次原告方向法庭提供36組證據,主要證明銀行存在重大過錯。因案件重大,後續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

消失的2.53億元存款
銀行此前回應繫個人犯罪
綜合極目新聞、央廣網報道,2022年3月,“2.5億存款不翼而飛”的話題衝上熱搜。根據媒體報道,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某國有銀行南寧分行工作人員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透過3名中間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戶到某國有銀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
據悉,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事發儲戶方才知道此前存單為假。據統計,梁建紅共計竊取28名被害人存款高達約2.53億元,除去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案發後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在這個過程中,梁建紅、時蓓、黃雨鳳偽造了大量的存單等。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紅讓另一被告人黃雨鳳,為其偽造存單、餘額對賬單、銀行流水等銀行票證。2018年9月起,梁建紅讓時蓓為其偽造存單、存款回單、餘額對賬單等銀行票證。兩人均使用電腦軟體編輯、套印,以及偽造銀行營業網點公章的方式偽造上述銀行票證。經鑑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單等銀行票證中,350份為偽造。
2021年11月1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最終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20萬元。時蓓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梁麗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黃雨鳳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還表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故不予評判。
如此大額存單造假到底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2022年3月18日該銀行釋出的微博公告指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繫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針對有媒體報道該行南寧分行原部門經理梁某騙取被害人資金,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透過非正規程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該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一位涉案儲戶代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多次表示無法認同“梁某繫個人犯罪行為”。

儲戶起訴兩支行與一分行
據紅星新聞,7月15日,記者獲悉,一名涉案儲戶將某國有銀行南寧市民族支行、南寧分行、南寧市楓林路支行,起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7月15日上午8點半,該法院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該儲戶起訴的事實與理由為,2019年2月22日11時15分,該儲戶在南寧分行辦理了一筆個人大額儲蓄存單業務,存款金額為54萬元,存期3個月。南寧分行出具了大額存單並當場予以封存,後交給該儲戶。存期屆滿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儲戶才得知存單系南寧市民族支行出具,且時任南寧分行的金融業務部經理梁建紅,在該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在2019年2月22日12時,在楓林路支行將之前的大額存單內的資金轉出,給該儲戶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廣西高院已對梁建紅等人作出刑事犯罪的裁定。
該儲戶認為,該儲戶與南寧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且南寧分行作為儲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寧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級機關,楓林路支行作為案涉存款的轉出方,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該儲戶產生重大損失,所以三被告均應對儲戶本金及利息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周兆成律師(右一)和一被害儲戶(左一)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作為原告儲戶方代理律師在接受採訪中稱,7月15日上午的庭審,主要是進行證據交換,庭審從上午8點半一直持續到9點半結束。
儲戶作為原告,向法庭提供36組證據,認為儲戶與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由於銀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漏洞和過錯,對員工行為監管不力等系統性管理失職。這才導致儲戶存款在存入45分鐘後,就被工作人員透過偽造流程盜取,且銀行早有預警卻未及時攔截。
周兆成還提到,該行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9組證據,證明銀行流程合規,存單背面已經告知風險,儲戶損失是由於犯罪導致,與銀行無關。
另據正在新聞報道,儲戶認為,因為業務是在銀行營業場所,辦理業務的是行長和員工,“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才將這些交給他們。”周兆成告訴記者,從司法實踐來看,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負有更高層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損失由內部犯罪引發,只要銀行存在重大管理過錯(如本案中的內控全面失效),就應當對儲戶的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儲戶回憶,為了證明某國有銀行有過錯,提交一份銀保監部門給予的回覆,銀保監曾給涉案銀行下發過11次預警,銀行沒有阻止和處理,還繼續讓梁建紅在工作場所作案。
周兆成提到,梁建紅已被法律嚴懲,案件涉及金額約2.5億元,儲戶們協商未果後才透過法律途徑維權,這次開庭審理的原告系其中一名儲戶,該案先行審理,“由於本案案情重大,此次開庭系證據交換。下次開庭時間,將擇日通知。”
編輯|程鵬 蓋源源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極目新聞、紅星新聞、央廣網、正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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