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淫警性侵27名少年,最小10歲,被判8年1個月

據中國臺灣省媒體報道,前“國道警察大隊”鄭姓警官遭檢方起訴指控,他與多名少年在網路上認識,見面後發生性關係,並拍照性愛影片,從2018年暑假至2022年8月29日,期間長達4年,他被判刑8年1月確定,“警政署”處分2大過免職,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他有行為不檢之情事,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公務人員聲譽,確已該當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1次記2大過之構成要件,他所為違法犯紀之結果,亦對警政署之警務運作紀律與外部形象造成重大沖擊,故警政署所為處分,並無違誤。
據臺灣《聯合報》等媒體報道,鄭姓警員2022年9月初透過網際網路交友,將一名15歲少年帶至臺北市中正區某處公廁性侵,檢警獲報後根據被害人家屬指述,將鄭拘提到案。鄭承認與少年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不過檢警在鄭的計算機內發現有十多名穿中學制服少年的猥褻影像,2022年11月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鄭起訴。
檢方繼續追查,再發現還有其他少年也遭染指,追加起訴鄭的罪行。事件曝光後,警局認為鄭影響警譽,考績委員會決議將鄭記2大過免職。
高院審理後,認定鄭姓警員犯涉及法律對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等。認定的被害人共有27人,因一審對部分被害人的年齡認定錯誤,且鄭是警察,應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加重其刑。
刑事部分,法院審酌鄭男擔任警察,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對相關法律知之甚詳,竟無法剋制私慾,經由網路與被害人等結識、見面後,對被害人等為性交行為、拍攝性影像,受害人數眾多且犯案次數頻繁,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等身心之健全發展,但考量他多數犯行均加以坦承,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判囚8年1月確定。(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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