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老母親立遺囑,故意不留給兒子1分錢,結果死後要修改

加拿大一名婦女立下遺囑,故意沒有給兒子留下任何財產,結果被告上法庭。
根據卑詩省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安妮·埃爾查克(Anne Elchuk)於 2020 年去世,將其 77,098.28 元的遺產平等分配給了 11 名侄女侄子以及一名朋友,他們各自獲得了遺產中12 份的其中一份。
法庭檔案顯示,這份於 2017 年寫下的遺囑中指出,埃爾查克不會為 81 歲的維克多·埃爾查克 (Victor Elchuk) 做任何安排,因為“他在集體住宅中已經得到了足夠的照顧,有足夠的收入和信託資金,我不想讓他目前所享有的福利冒險”。
卑詩省的公共受託人正在反對一名婦女的遺囑,稱她兒子在法律上有權獲得她遺產的一部分。
“考慮到她兒子的特殊需要和情況,死者沒有在遺囑中為兒子提供適當的贍養和支援做出充分的規定”,訴訟請求中寫道。
訴訟稱,他“將從母親遺產中獲得的錢中受益,可以享受更好的生活質量”。
訴訟稱,患有“嚴重精神和身體殘疾”的84歲兒子每月從老年保障金中獲得 800.44 元的收入,而每月向 CareRX 護理院支付 113 至 140 元。
CareRX 是一家為長期護理院和其他老年人設施中的老年人提供專業藥房服務的供應商。
因此,兒子現在每月還有錢剩餘,他將其餘的錢花在食物、理髮和購物上。
訴訟稱,根據卑詩省的《遺囑、遺產和繼承法》,Anne Elchuk 是死者唯一倖存的兒子,他“有權更改遺囑”,原因是死者“沒有為他做出充分、公正或公平的安排”。
宣告中稱:“死者未能成為一名明智的父母,遺囑應該進行修改,將部分遺產分配給她的兒子。”
該案引用了 1999 年的一項裁決,稱“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遺囑人的配偶和子女提供充分和公平的保障”,裁決根據 Tataryn v Tataryn Estate 一案,這是一項關於遺囑變更的先例裁決。
兒子公共監護人的發言人安妮·福廷 (Anne Fortin) 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雖然法律沒有要求公共監護人和受託人對遺囑提出異議,但她說,法律要求,當可能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獲得遺囑授予時,無論他們是否是公共監護人的客戶,都必須收到通知。
她說,如果該成年人是子女或配偶,公共監護人會審查遺囑,考慮遺囑是否為其提供了“適當的維護和支援”。
Fortin 說,如果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改遺囑,公共監護人將確保有人照顧他的利益或充當訴訟監護人,根據成功的可能性來追究更改索賠。
其網站指出,有時個人信託付款(包括遺囑中的付款)會影響受益人的殘疾福利。它表示,如果公共監護人的立場不正確、不切實際或超越其管轄範圍,則可能會受到質疑。
在加拿大,一個人立下的遺囑在死後有可能被更改,根據《遺囑、遺產和繼承法》,如果立遺囑人沒有充分為配偶或子女提供保障,法院可以更改遺囑。
去年9月,加拿大一名華裔母親去世後,根據她生前立下遺囑,分給兒子290萬遺產,而女兒只有17萬,女兒覺得這份遺囑不公平,於是告到了法院。
當時,母親剩下2套物業,一套位於溫哥華西區的獨立屋,價值250萬,另一套是出租物業,價值大約90萬,獨立屋全部分給兒子,出租物業則兩人均分。
女兒告上法庭,強調母親在世時,她從母親那裡收到的遺產總價值為 170,000 元(以她母親去世時的價值計算,使用通貨膨脹因素)。女兒強調,這必須與弟弟獲得的遺產進行比較,她聲稱弟弟獲得的總價值為 2,527,389.38 元。
結果,最後法官還判女兒贏了,
對於遺囑在死後能被更改,網友吵翻了。
遺囑還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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