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公共受託人對一名婦女的遺囑提起訴訟,指她故意不留給患有精神和身體殘疾的兒子任何財產,稱這位兒子在法律上有權分享母親的部分遺產。
據Postmedia報道,提交給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的訴狀指,卑詩婦人安妮·埃爾查克(Anne Elchuk)於2020年去世,將其價值77,000元的遺產均等留給了11個侄女、侄子和一位朋友。
這份於2017年寫下的遺囑中指出,她不會為81歲的埃爾查克(Victor Elchuk)做任何安排,因為“他在團體家屋(Group Home)中已經得到了足夠的照顧,有足夠的收入和信託資金,我不想冒險讓他享受目前的福利”。

但是,由公共監護人和受託人作為原告埃爾查克的訴訟監護人在訴狀中強調,“鑑於原告的特殊需求和情況,死者卻沒有在遺囑中就原告提供適當的贍養和支援做出充分的指示。”
訴狀稱,埃爾查克有權“從死者遺產中獲得資金並受益,從而能夠享受更高品質的生活”。
埃爾查克患有“嚴重的精神和身體殘疾”,每月可從老年保障金(OAS)中獲得800.44元收入。他每月向CareRX支付113至140元,其餘的錢則花在食物、理髮和購物上。CareRX是一家為長期護理院和其他老年機構的老年人提供專業服務的供應商。
法院認為,根據卑詩省遺囑、遺產和繼承法,安妮·埃爾查克唯一在世的兒子“有權變更遺囑”,因為她“沒有為他做出充分、公正或公平的安排”。
裁決書稱:“死者未能成為一名明智的父母,遺囑應該進行修改,將部分遺產分配給她的兒子。”
裁決引用1999年的Tataryn v Tataryn Estate遺囑變更判例,指出“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遺囑人的配偶和子女提供充分和公平的保障”。
安妮·埃爾查克的遺囑受益人被列為被告,包括遺囑執行人克魯克香克(Christina Cruickshank)、10名侄子及侄孫女和侄孫子,以及安妮·埃爾查克的朋友。訴訟稱,價值77,098.28元的遺產中被平分為12等份,受益人各得一份。
發言人安妮福廷(Anne Fortin)則在一封電郵中表示,法律沒有規定公共監護人和受託人可對遺囑提出異議。
福廷說,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更改遺囑,公共監護人將確保有人照顧他的利益,或充當訴訟監護人,根據成功的可能性來追究變更遺囑的責任。
但法律要求,當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獲得遺囑施予時,必須收到通知,無論他們是否公共監護人的客戶。並指出,如果此人是子女或配偶,公共監護人會審查遺囑,考慮是否為其提供“適當的贍養和支援”。
其網站指出,有時個人信託的支付(包括來自遺囑的支付)會影響受益人的殘障福利。該法規定,如果公共監護人的立場不正確、不切實際或超越其管轄範圍,則可以對其提出質疑。
圖:網上圖片
編輯: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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