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女性被丈夫毆打後,首先應該做什麼?
不久前,在重慶市巴南區,一名53歲的婦女在和丈夫爭吵過程中,對方將一個臉盆砸向她,導致她的鼻子和額頭受傷。這是她丈夫第三次對她施暴,此前兩次她都選擇了忍讓。
這一次,她的女兒選擇了報警,在派出所幫母親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父親毆打母親。
這一申請馬上被派出所民警上傳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群」中。負責審查簽發的法官劉秀榮向我展示了他們的工作流程。傳完申請後,民警接著將該女子受傷的照片、報警回執以及《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表》發過來後,法院的幹警便會在群裡一一確認,並提出受害人需要修改的資訊。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因遭受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涉婦女兒童案件情況。在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方面,2023年,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695份,為過去五年中數量最多。
我們注意到,在過去幾年,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簽發了777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簽發數量最多的基層法院。法官劉秀榮則是「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牽頭者,她和團隊在實踐中探索出了一套便捷、實用的人保令簽發工作流程。
今年夏天,我在巴南法院見到劉秀榮。劉秀榮在這裡工作了16年,主審的大都是家事糾紛案件。見面那天,她穿著一身利落的法院制服,親切地坐在我身旁,說起話來是濃重的東北口音。考到巴南前,她一直在故鄉黑龍江工作、生活,做了6年中學語文教師,後來透過公務員考試考錄到吉林省的一家基層法院工作。也因為從事過教師,她對青少年的處境有著格外敏銳的觀察和理解。
等我們對談完,發現那名家暴受害者早已經在派出所收到民警用彩色印表機打出來的蓋有法院鮮章的人保令。劉秀榮很欣慰,對談中,她強調「責任」和「協同」的作用,認為消除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協同起來。她覺得,巴南首創的「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並不複雜,也沒有很高的科技含量,有些工作,說到底,「就是看想不想盡到這份責任」。
以下根據劉秀榮的講述和案件裁判文書整理而成。
文|令頤
編輯|楚明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部分簡稱「人保令」)是在2019年1月15號簽發的。
這是一起戀愛期間發生的家暴事件。女性受害人在雙方同居期間被男友打了,頭皮裂傷、血腫,兩人就分開了。但分手後,這位男性仍透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在女方住所蹲守,對女方實施威脅、騷擾。
女方忍無可忍,不堪其擾,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來到法院求助。看了她提供的電話記錄、病歷、簡訊等證據之後,當天,我們就為她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但沒想到,臨近過年,這個施害人又有了新舉動。他一看女朋友走了,回家跟父母也沒法交代,喝了點悶酒,就給女方發了300多條簡訊。後來,女方打印出來足有43頁紙的簡訊證據帶到了法院。
我們認為發一兩條希望兩人複合沒有問題,那不算是糾纏,但發了300多條簡訊,而且內容一點沒重樣。這是讓人很有精神壓力的騷擾行為。大過年的,閤家團圓,特別是在法院已經簽發人保令,也專門告知男方違反人保令的法律後果,他給整這麼一齣,其實就是沒把法律當回事,藐視法律。
在女方向我們反映這一情況後,我們從簡訊的數量、內容、時間節點、女方精神上受傷害的程度考量,決定對他進行拘留15日的司法懲戒。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後,法律規定了,家暴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保令下發後,法院會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有效制止、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在我的經驗裡,對於家暴受害者來說,特別是非偶發性的家暴,人保令是一個保障,它就跟保險似的,我寧願不用,但不能沒有。
這是很典型的一個案例。除了當時簽發速度快,還有一點就是,原來大家覺得只有人被打壞了、住院了,施暴人才會被懲罰,但現在不是——施暴人有了騷擾、侵害他人精神健康的行為,法律都要跟他說道說道。
後來,這個男生就沒有再騷擾過她。
所以說,人保令對於施暴人主要是起到震懾作用。我們要把法律法規講清楚,用法律的權威來震懾他,讓他有敬畏,三思而後行。這種震懾作用會持續很久,一開始他是害怕,之後會時刻警醒自己不能衝動了,不能再打了,再打後果很嚴重,不能跟法律對著幹,這樣一點點把原來錯誤的家暴觀念糾正過來。
我們所受理的這些人保令案件中,施害者把被害者打到住院的也有,最嚴重的是我們遇到過一個當事人,她的手已經被丈夫打得掌骨骨折,手都變形了。但往往更多時候是你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皮外傷居多。
我作為婦女界別、婦聯界別政協委員,不關心女性的權益,關心啥呀?而且,在工作中,我會越來越覺得,家庭暴力就是定時炸彈,是一個殺手。
我們和當事人在接觸中會發現,在偶發性家暴中,受害女性的情緒一般波動很大,而在長期性家暴中,女性往往會很麻木。
之前就有一個50多歲的女性,是一個全職太太,丈夫每次酗酒回來就動手打人,這種日子她過了十多年。孩子高考完丈夫酒後又動手,她想著不用再為了孩子忍讓了,就提出離婚,丈夫還不願意。
在跟她接觸中,我們就發現她的眼神幾乎是呆滯的,你跟她交流,她會躲閃,你靠近她坐,她馬上就縮起來。而有的女性時間長了,已經不在乎身體的疼痛了,幾乎不會反抗。她知道,反抗會換來更劇烈的毆打。
現實是,有調查顯示,面對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選擇報警。所以說,對家庭暴力最好的預防是在它萌芽狀態,在拳頭第一次舉起來的時候就反抗。
實際上,人保令能夠約束的是初期的暴力行為,它的目的是迅速控制住事態,重在預防,保障的是生命權健康權。但如果說,被害人構成輕傷或重傷,我們就不建議申請人保令了,因為構成輕傷,該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要協助受害人和施暴人去重新認識他們的關係,這段關係是突發小恙呢,還是到了重疾階段,還是瀕臨死亡?一般到了申請人保令這個階段,當事人雙方要思考的是,這個家、這段關係未來該怎麼辦?對方是偶然性的暴力呢,還是因為原生家庭給他帶來的影響?能挽救就挽救,挽救不了就及時脫身止損。

圖源電影《天水圍的夜與霧》
我們在巴南區剛剛開始推動人保令落地的時候,有很多群眾都在試探,他們先申請,馬上又撤回了。而且,當天撤回的少,還都是過了一段再撤回申請。後來,我們發現,撤回的大多是偶發性家庭暴力,施暴人道個歉,做了保證,受害人感受到了對方的改變,有安全感,日子還是有希望有奔頭。
在推動的過程中,你會發現,有一些困難來自人們觀念的問題。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男性的情況也有,但是極少數。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結構不同,女性再高大,在體力上她們都很難對抗男性突如其來爆發性的攻擊。在面對暴力的時候,女性往往不敢發聲。她們會有更多顧慮,特別是家裡孩子還沒有成年的,顧慮很多很多。她就擔心我申請人保令之後對孩子有沒有什麼影響,未來孩子去考學、找工作是不是機會比別人少。她們會為了孩子忍,孩子比天還大。
所以我們會給大家解釋清楚,只要是不繼續發生暴力行為,什麼影響都沒有。另外,就算是打人觸犯了人保令最後被拘留,這叫司法懲戒,從法律上講它叫劣跡,不叫前科,其他別的沒有啥影響。
對女性來說,傳統觀念會一直束縛她們。兩口子過日子,家醜不外揚,特別是對於高知、體制內的、做生意的、有點身份地位的人,她們顧及的東西格外多——你看人家別人怎麼看我呀?對我這個事業有沒有影響?所以她們千思萬想後只能選擇忍。
我們遇到過這樣一個案子:一個女性幹部,去健身的時候和男教練有了些曖昧。這個男教練跟她其實完全不是一路人,接觸時間長了就感覺到不合適,她想分手。但這個男教練堅決不同意,他怎麼辦呢?他就給這個女同志的單位領導和親屬發簡訊,然後一看這個招沒用,就到紀檢委舉報。之後,上級就給她一個處分,把職務給免了。之後他還逼著她離婚。
這個事兒給這個女領導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她被調到了一個很偏的地方。這個人還是不斷糾纏她,她去接孩子放學,他就在後面跟,還時常出現她家的樓道里。她一直沒報警,一方面不想再聲張,說了自己沒臉,覺得是咎由自取;一方面也不想讓自己的孩子因為她而抬不起頭。
在這種壓力下,這個受害人就想自殺,已經試過了。但是孩子馬上小學畢業,她沒法放下。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最後猶豫了很久,也是為了孩子,她才鼓足勇氣來法院想申請人保令。
我能夠理解女性為了保護孩子,怕給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沒有想到自己的痛苦。但同時,我為她們感覺到惋惜,為啥呢?如果說她在受到傷害後,越早尋求法律的幫助,有可能她給孩子的是更健康的愛。如果法律更早地介入,也可能會早一步幫她解決家庭關係、婚姻關係裡的問題,給予孩子更完整的愛。
而且這種觀念上的出入也不只存在於受害人。我們收到這個申請之後,法院內部的分歧也很大,有同志就認為這個是她自己的過錯。我說固然法律不倡導婚外戀這種行為,但是她的生命國家是要保障的,那這個人保令就該下啊。
我們當時把《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後的新聞、座談會都找出來重新看,最後決定是要下這個人保令。下的時候,我們也專門強調,女方的這種婚外戀行為法律是否定的,道德是譴責的,但是她是在分手之後被不斷地糾纏,精神受到了極大威脅和傷害,也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範圍之內,我們保的是命。如果讓這個男的繼續這樣下去,絕對能把這個人逼死。
人保令發出之後,這個男的就沒有再繼續糾纏下去。
但他跟我們提複議,我們認為他複議的理由不成立。當時有一段影片,是他在受害人樓下轉悠。我們說你基於什麼理由?沒有合理理由,你這是不是騷擾?是不是糾纏?那個男的就不說話了。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司法實踐中還面臨許多現實困難,比如申請人申請舉證難、法官審查認定難、法院辦案效率提高難等。以前是人來跑,當事人自己主動到法院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流程比較複雜,而且時間比較久。
我把這樣的現象稱為人保令的窘境——
法律規定72小時要簽發,以前確實很困難。因為啥?我給你描述一下這個過程。
受害人首先要到法院立案視窗立案,之後,立案庭要分案。法定立案審查是7天。之後得轉到業務庭室,承辦法官要審查家庭暴力的證據。家庭暴力的證據特別不好舉,如果有傷,就要到醫院,去開相應的傷情證明。而且,以前報警回執、公安調查筆錄,是不給當事人的。這樣到了法官這裡,要指導當事人寫個調取證據的申請,告訴我們上哪兒調筆錄。或者要告訴我們,你在哪個派出所報警?誰接的警?我們再去跟派出所聯絡。到了派出所,這個民警今天休不休班?開不開會?他在不在?這些情況,三天內都不一定能調取出來。
這樣以來,從他們受傷害到最終法院作出裁定,整個過程短的話要五六天,長的話,半個月甚至更久。時間精力耗在這上邊,受害人會畏難,很多人就覺得算了,也會助長施暴人囂張的氣焰,所以人保令的下發速度首先要快。
為了解決這樣的現實困境,我們探索著建立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縮短辦理流程,希望能夠預防和防範惡性事件的發生,讓家庭暴力在萌芽狀態中暴露出來、消除掉。

劉秀榮給轄區女性普法受訪者供圖
目前這個機制已經運行了七八年了,整個流程已經很優化了,達到了無縫銜接。但它不是一下子就執行成了一個機制,是基層一點點摸索怎麼快,怎麼便捷,摸索出來的。
我們當時首先在法院附近的花溪派出所做了一個試點。
在試點之前,花溪派出所接過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但出警的時候,民警一般都以批評教育為主,這樣就沒法遏制暴力再次發生。
這也是很多基層派出所的共同困境。之前有媒體在2018年的時候做過一個調查是,在基層167個被問到的公安派出所所長中,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不到10%,這證明從上到下的法律法規的普及要持續不斷地進行。
開始試點之後,我們就每天早上利用派出所的早會,給民警進行普法。我們要告訴他們什麼是《反家庭暴力法》,什麼是人保令,報警回執怎麼寫,人保令可以給群眾帶來什麼樣的保障,他們可以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建議受害人申請人保令,提交哪些材料。
這個介紹人保令的過程是非常重要的,這樣一來,當事人也不會盲目,會選擇正確方式來保護自己。即使受害人這次沒有申請,那這個證據留下,之後再遇到了相同的事情,還是可以隨時隨地申請。
試點不久,就有所改變。後來,這個派出所接過一個電話,報警人當時哭著說,「我害怕,你們快救救我!我老公又打我了!」民警到了現場,看到一名40多歲的女性正蹲在地上哭。她是全職家庭主婦,因為房子裝修瑣事與丈夫有了口角,丈夫動手打了她。
這個家平常是靠丈夫開出租車掙錢維持的。丈夫脾氣暴躁,在外面受了氣,回到家就把氣撒到妻子身上,輕的就是罵,重的時候就動手毆打,她身上長期青一塊紫一塊。
夫妻兩人好不容易攢了錢,在主城區買了新房,家庭經濟就壓力更大了,她丈夫也更加易怒暴躁。吵架當天,兩人是因為裝修材料的事情,再次吵了起來。她丈夫越吵越生氣,站起來直接把她推倒在地上,還衝上去用腳踹。她就趁丈夫不注意報了警。
民警把兩位當事人帶到了花溪派出所調解工作室,問她先生為什麼要動手打人。
他說:「她吃我的,穿我的,還敢跟我吵架?我打她兩下都是輕的,她活該捱打。」
在這個案件中,民警就跟受害人提到,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一開始她是挺抗拒的,她當時想的是讓派出所教育教育他,以後不要再打自己了。而且她也根本不知道有人保令的存在,她更多的還是疑惑——自己能不能申請?會不會有很多程式,花費很長的時間?
一站式人保令這時候就會起作用了。你想,受害人都報警了,肯定是已經存在既定危險了,我們要把程式都簡化到最低。當時最關鍵的就是要把中間的流程打通,把涉及到的每一個部門、每一個環節都調動起來。
2017年12月開始,我們啟用了一個微信群,群裡有300多人,每一個對接單位的人都在裡邊,有派出所民警、調解員、政法委、公安領導,還有法院家事法庭的工作人員。受害人報警後,民警到現場核實,會主動詢問受害人是否需要協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民警就可以把受害人受傷的證據,報警回執、圖片、影片都可以發到群裡,法院幹警就會線上審查材料。
我們把流程電子化,公安民警、法官之間的審批、簽字直接聯動,中間就省了很多人來人往的環節。
當時民警就把當事人的照片,發到了我們的工作群裡,證據確鑿,有很多流血的照片,鼻子都青了。而且,受害人自己也說,因為丈夫的暴力,她活得戰戰兢兢,聽見他回家的腳步就發抖。在派出所待了20分鐘,她就拿到了蓋有法院電子簽章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
這個裁定書也給了她丈夫一份,當時警察還跟他強調「這就是你的『緊箍咒』」,並且當場告知了他後果:「如果再次實施家暴行為,法院將依據《反家暴法》對你進行司法拘留。」
現在在巴南區,利用這一個機制,人保令的申請從72小時縮短到了20分鐘,整個效率提高了215倍。
這樣的話,暴力行為剛發生不久,施暴者心裡還在忐忑中。事實上,這個時候的教育效果是最好的。否則你等我都打完人了,施暴者一開始還嘀咕能不能抓我?能不能拘留啊?一看平平安安的,又過了半個月了,這時候施暴者的僥倖心理就會突發,會更囂張。

圖源劇集《不要和陌生人說話》
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通常也沒有儲存證據的意識,事後舉證的難度也比較大。人保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
那我們就降低證明標準,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就像我們今天看到的這個案例,這名53歲的婦女因為家庭瑣事被丈夫拿盆子打,她的臉被砸紅,有了腫塊。警察出警,現場核實屬實,看到了受害者的傷情,提供的證據就是報警回執和傷情照片,這些就夠了。
原先她必須要去醫院驗傷,那現在我們就把驗傷的環節置後。人保令更多是程式上的審查,更多的是預防和防範,所以要法官根據現有的證據,來判斷今後發生這種危險的可能性有沒有,如果有就要簽發,所以一定要從寬,而不應該從嚴。
還有就是原先她要完整自述傷情,但因為在驚嚇過後,很多時候無法清晰地描述自己所受的傷害,那我們就特意設計了一個表格,列了「被申請人實施了何種家暴行為」,就有「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其他」這幾項,還有她們的具體需求也寫明,受害人只需要打勾就可以了。
像這個受害人,她就勾選了毆打、恐嚇,在旁邊填上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一張紙就搞定了,之後她就可以拿到人保令。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表》
人保令下來不意味著我們的工作結束了。我們要經常跟派出所聯絡,時刻關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有一些異動派出所就會跟我們第一時間反映,就要該批評教育就批評教育,該罰款就罰款,該拘留就拘留。
其實,這個過程中是有很困難的環節的。
公安每天要處理非常大量的案件,工作面廣,而且幹警學啥專業的人都有,想調動起來,非常困難,而且他們是半軍事化管理,公安系統內部的命令和指揮是首要的。所以整個機制能夠運轉起來,還是需要上級去推動。各地的情況不完全一樣,但是有重要的一點,是黨委政法委牽頭才能把法院、婦聯、公安以及相應部門整合起來。否則這個機制執行不了,還是法院辦法院的案子,公安辦公安的案子,這樣就少了很多聯動起來的效果。
我們還有心理輔導和社會幫扶。之前遇到很多女性都是全職太太,我們就給她們分析,其實她們可以正常上班,獨立起來。之後我們就聯動婦聯,幫這些女性進行技能培訓,找找工作。
家庭暴力發生後,首先是關聯到施暴人和受害人的小家庭,還有各自父母的兩個大家庭,那就是三個家庭。前一段時間,我們接了這樣一個案子,施暴人特別囂張,他長期家暴,他對妻子說:我打你、恐嚇你,但你只要跟我離婚,我一命換4命。
我說一命換四命是什麼意思?他說我就一個人,我爸我媽也沒了,就我一個人,你看你爸你媽、你弟弟,我怕啥呀。這背後就意味著,這幾個家庭都會受到暴力的波及。所以,我始終認為,家庭暴力很大的受害者始終是家裡的老人和孩子。
我們就審理過這樣一個案子,佐證了我這樣的想法。那個案子裡,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之前她老公酗酒就會打她,她整個人看到酒瓶子就發抖,時間長了,夫妻二人的感情其實就完全破裂了,但因為孩子,這個受害人就一直忍著。但男方變本加厲,喝一回就動一回手,把她打得眼睛腫、鼻子破,最後她實在是心寒了,就起訴離婚,男方還不同意,分居了一年之後,法院才判決雙方離婚。
他家孩子是小學五年級,我們就問他,你的爸爸媽媽要離婚了,你選擇跟誰?
我們都沒想到,他會說自己要跟爸爸。我們就特別納悶兒,那孩子就說,我爸就一個人的話,他肯定還會找我媽麻煩,又要打她。我要是能陪陪我爸呢,他會好一些。
我們就跟孩子說,你未來要和爸爸一起生活,你需要申請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一個小孩子終究是沒法獨自對抗一個酗酒的父親。
孩子小的時候一看別人家爸爸媽媽不打架,怎麼就自己家打?他們就很容易把自己封閉起來。等他長大了,他想談戀愛嗎?他想成家嗎?就算是他成家了,會不會覺得,在自己家,一直都是誰力量大,誰說了算?家暴的代際傳遞是一連串的反應。
現在,老百姓對於家庭暴力還有很多誤解,他們會覺得必須得給人打壞了,打到醫院裡,才叫家庭暴力,實際上不是這樣的。
《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後,在實踐中對家庭暴力定義和型別的理解範圍有了更深層次的外延。
在我的經歷中,能明顯發覺,精神控制越來越顯現。有的人還在談戀愛的時候,就會要對方反思,你是不是做得好,你是不是最優秀的?這會讓受害人無限地矮化自己,從自己身上找問題。這種現象在我們經手的案件中雖然還沒有特別典型的,在更廣泛的公共空間,仍然有越來越多的苗頭出現。
大家都知道動手絕對不行,就會選擇用言語威脅,用冷漠去排擠。換了言語威脅,有的人會覺得說,這哪是家庭暴力,哪是違法行為?前不久的牟林翰案就是這樣,牟林翰一步一步誘導包麗產生負罪感,隨後對方自殺。
這些行為首先是對婦女自信心的一種戕害。人都是處在不斷成長的過程中,都是不斷去豐富、去提高的,而不是一下就要把自己打到塵埃裡面。之後,還以為對方給我當個寶,是在幫我去提高,這種思想很危險。雖然他們不存在婚姻關係,但是那些傷害都發生在二人的關係存續期內,這同樣是一種家庭暴力。
所以,現在我們在普法過程中會經常跟大家強調,除了捆綁、毆打等,經常性謾罵、侮辱、威脅等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現。針對精神和身體的侵害行為,法律不可能都列舉清楚,所以在法律條款中,它有個「等」,就看你怎麼樣去理解這個「等」,本質就是隻要身體、精神受到侵害,那它就是家庭暴力。不管它形式怎麼變化,萬變不離其宗。
還有一個案件是跟經濟控制相關的案件,也特別典型。
當時是一對夫妻離婚,女方原來是全職太太,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男方後來就提出離婚,但女方不同意結束他們的婚姻關係,一直不肯離。男方就把他們母子每個月的生活費從4000元降到2000元。後來,又從2000元降到1000元,想迫使女方同意離婚。
因為男方支付的生活費無法負擔女方與孩子的日常生活開支,給他們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後來,我們就給女方簽發人保令,裁定男方在人保令有效期內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支付母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
其實,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中,家暴的表現形式並沒有「經濟控制」的規定,但是透過經濟控制給對方造成傷害,進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壓力,迫使對方滿足其欲求,說白了,就是要讓你不安,確實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人保令受保護人的範圍也相應有了變化。我們就遇到過這樣一個案子,有一個男生一直在追求一個女護士,護士的工作朝九晚五,有早班有晚班,但她只要下班了,就看見那個男生在等她,往那個護士站一坐,一溜達。他還給這個女護士郵寄空包裹,堵她的鎖眼,有時候,等她早晨起來一看,走廊全是菸頭兒。
這個女生就非常沒有安全感,非常恐懼。原來的《反家庭暴力法》有相應規定,必須是同居的男女朋友才有家暴的定義,後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了,把戀愛、交友,意圖戀愛的這種關係也納入了受保護範疇。這樣一來,法律對女性的保護就有了外延,其實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像這種經濟控制、精神控制,很多情況下都是「看不見的暴力」,受害人往往去哪裡求助都可能沒人管,全都推三阻四,所以到我們這裡,再不管,就容易出現惡性事件。但如果受害人已經報警,那這個矛盾應該已經激化了,這個時候司法部門如果還不干預,那受害人要麼就忍,要麼倆人就繼續對著幹,會有意想不到的後果。
像當年的淶源反殺案,男方因追求女方失敗了,就騷擾、跟蹤她去學校、老家,還在人家門口喊「不在一起就殺你全家」,「要糾纏她20年」。女方一家人報了多少次警,但都沒人理。即便是沒有《反家庭暴力法》,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那你是不是該管,但很遺憾,最後就是釀成了慘案。
在過去幾年中,對個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巴南法院也作出了司法懲戒5件,其中罰款4件,拘留1件。今年,3月19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對一名多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妻大打出手並恐嚇威脅的家暴施暴人,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這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判刑的案件。
這些案例會引導大家,家庭暴力不是小事,如果說受害人依法維權,那麼法律絕對應該要給他們撐腰的,而且絕對是剛性的,這才會讓法律長出牙齒。

劉秀榮在社群宣傳普法受訪者供圖
前不久,最高法釋出了資料,全國法院全年發出各類人身安全保護令5695份,同比增長41.5%。
說實話,這個數量太低了。全國有2800多個縣區,也就意味著有2800多個基層法院,平均一個區縣兩件,你認為現實嗎?
這個資料背後,說明各地的發展還是存在不均衡,一個是群眾對人保令極其陌生,他們不知道這個東西能幹嘛,甚至是不知道有這麼個規定;另一個是辦案的法院、派出所、公安部門引導不到位。直白地說,有的公安對於家暴是真不管,有的公安只是出警了,告訴施暴人,不要再打了啊,打壞了才歸我們管。
之前就有媒體人分析,所有相關部門問題都是一樣的,第一是培訓不夠,第二是沒有納入工作考評,第三是統計資料不繫統。於是法律是法律,工作是工作,油水兩張皮,相關人員沒有特別大的改變,除非造成極端事件時才會被重視。
時間長了,人保令自然就無法真正走向群眾。
那我覺得,我們就需要一一改變。我們認為首先該培訓法院、婦聯和公安系統的工作人員,讓他們把《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理解準確,才能形成系統性的合力。我還建議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婦聯把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落實落地,納入各自工作評估和考核。
在我們過往受理的人保令中,有一例是由婦聯發起的。那是2023年年初的一件案子,當時一個男孩在家裡淘氣,就被醉酒的父親用塑膠酒瓶敲打,那個小男孩還不到兩歲。
自己阻止不了丈夫的家暴,孩子媽媽到公婆家求援,孩子爸爸也追過來和孩子媽媽發生了爭執,動了手。女方就報警求助,申請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然後就回到了貴州孃家,也沒管孩子。
當時婦聯就擔心爸爸的行為如果不加制止,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暴力行為,但媽媽在貴州孃家無法替孩子完成人保令的申請。婦聯就主動代替孩子向法院申請了人保令,要求他的爸爸停止對他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在國際上都是一個頑瘴痼疾,要短期內去杜絕,恐怕希望渺茫,但我們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還是完全能做到的。我們提倡的是透過典型案例去引導全社會都能有一雙警示的眼睛,把整個社會的保護網給它織密。可能你無意當中幫著受害人報個警,就會挽救一條生命。
《反家庭暴力法》中也提到了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而且,咱們所說的未成年人侵害強制報告,這個理解也有一定的偏差,大家都覺得說必須是他爸他媽打孩子,但爸爸當著孩子面兒打媽媽,或者媽媽打爸爸,這種侵害實質上是精神侵害,也是一種家庭暴力,但往往都會被忽視。如果能把這一塊短板再補上,就會讓更多的家庭受益。
每次開完庭之後,我都會更堅定地認為,在家庭成員之間、親密關係裡,沒有誰是贏家,沒有誰是一邊倒的正確或錯誤,反而應該是一個共同成長、共同促進的過程。這個時候社會需要伸一把手,幫他們找問題,開藥方,把矛盾化解。時間長了,家庭才會不斷增強自我淨化、自我療傷的能力。


圖源電影《愛在午夜降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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