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導員沒扶水中老人被免職的話題,今天應該要收尾了。但是這麼大一波輿情幾天折騰下來,大家總要有所收穫,不然就不能得到進步。

從前兩天的一些留言來看,不少人還是一副不服氣的亞子,說明還沒有真正接受背後佔據支配地位的社會規則,這是有風險的。以後遇上類似事情,可能也會出現不恰當的操作,再次上演輿論風暴。
對警察的批評大概有兩個方面,一是從道德角度,說沒去扶老人是道德問題,閱讀十萬加。

第二個是從法律角度,比如極目新聞的評論文章裡引用了《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還好不是《第二十二條軍規》)

也就是說,現場警察從自己看到和聽到的資訊綜合評估後,認為老人此時“不是處於危難情形”,且擁有近在咫尺的親屬和鄰人救助,即使沒有“來自警察的立即救助”,也不會形成“危難”。
但是,此處應劃重點,在我國,現場警察不擁有對現場的解釋權。
在美帝影片裡,警察可以基於自己對現場的認知和理解在瞬間做出決定,持槍指向警察了,持刀劫持人質了,就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如果大家能夠閱讀英文報道就可以看到,哪怕事後證明那是一把玩具槍,那是一個玉玉症,警局、檢方、法院也都是從現場警察的視聽角度來闡述其行為的合理性。老編曾經做過介紹,詳見《布魯Biu布魯Biu!山中賊已破,心中賊還在遠方》

以前提醒大家的是,要認識到自己在武力使用上不擁有解釋權,也就是“執法方面”不由現場警察決定,不由現場警察解釋。這次經過“沒下水被免職”這一波教育,還要認識到“服務方面”也是一樣。
現場警察對現場局勢的評估結論是“這不是危難,不需要來自於我的立即救助”,沒有效力。當事人、家屬、媒體、律師、教授、網民等等才擁有解釋權,這就是危難,就該立即救助。
這不是在說反話,僅僅是事實陳述。所有想爭奪這個解釋權的,都只會敗下陣來。輿論場兇險不下於戰場,認識清楚這一點,做好更多細節,才能讓自己、單位和這個職業儘量處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