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中!國家擬為網路使用者統一簽發“網號”“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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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瞭解,國家組織建設了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旨在建成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形成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能力,為社會公眾統一簽發“網號”“網證”,提供以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為基礎的真實身份登記、核驗服務,達到方便人民群眾使用、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推進網路可信身份戰略的目標。(網號,是指與自然人身份資訊一一對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不含明文身份資訊的網路身份符號;網證,是指承載網號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資訊的網路身份認證憑證。

基於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自然人在網際網路服務中依法需要登記、核驗真實身份資訊時,可透過國家網路身份認證APP自願申領並使用“網號”“網證”進行非明文登記、核驗,無需向網際網路平臺等提供明文個人身份資訊。由此,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臺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資訊。

《徵求意見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規定,明確了使用“網號”“網證”進行網路身份認證的方式,並對“網號”“網證”的申領條件、公共服務的使用場景、法定身份證件範圍、資料和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義務等基礎性事項作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共16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和“網號”“網證”等概念;
二是明確了公共服務的使用方式和場景;
三是強調了公共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平臺的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四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平臺違反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稿》鼓勵網際網路平臺接入公共服務,支援使用者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並作為其履行使用者真實身份核驗和個人資訊保護等法定義務的一種方式。對自願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的使用者,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或者使用者同意外,網際網路平臺不得要求使用者另行提供明文身份資訊,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臺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資訊。

《徵求意見稿》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充分保障了使用者個人資訊相關權利。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採集個人資訊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即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為自然人提供“網號”“網證”相關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處理使用者個人資訊時的解釋告知、資料保護等義務,充分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刪除權等個人資訊相關權利。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身份核驗結果資訊的“最小化提供原則”和依法處理要求。對依法需要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但無需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僅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核驗結果;對於依法確需獲取、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經使用者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應按照“最小化原則”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必要、相關的明文資訊。
以下為公告及意見稿全文:

公安部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關於《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強化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推進並規範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應用,加快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等法律法規,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建議。
2.透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傳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3.透過信函將意見建議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郵編: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郵編:100044。來信請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25日。
附件:
1.《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關於起草《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公安部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24年7月26日
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推進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保護公民身份資訊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以下稱“公共服務”),是指國家根據法定身份證件資訊,依託國家統一建設的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稱“公共服務平臺”),為自然人提供申領網號、網證以及進行身份核驗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號,是指與自然人身份資訊一一對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不含明文身份資訊的網路身份符號;網證,是指承載網號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資訊的網路身份認證憑證。網號、網證可用於在網際網路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服務中非明文登記、核驗自然人真實身份資訊。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網信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公共服務平臺依法落實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國務院民政、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衛生健康、鐵路、郵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自願向公共服務平臺申領網號、網證。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申領。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申領。
第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網際網路服務中需要登記、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的,可以使用網號、網證依法進行登記、核驗。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資訊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六條 鼓勵有關主管部門、重點行業按照自願原則推廣應用網號、網證,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記和核驗服務,透過公共服務培育網路身份認證應用生態。
第七條 鼓勵網際網路平臺按照自願原則接入公共服務,用以支援使用者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依法履行個人資訊保護和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的義務。
網際網路平臺接入公共服務後,使用者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資訊並透過驗證的,網際網路平臺不得要求使用者另行提供明文身份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使用者同意提供的除外。
網際網路平臺應當保障使用網號、網證的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享有相同服務。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需要依法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但無需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僅提供使用者身份核驗結果。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網際網路平臺確需獲取、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經使用者授權或者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最小化原則提供。
未經自然人單獨同意,網際網路平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對外提供相關資料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為自然人提供申領網號、網證以及進行身份核驗等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其同意。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未經自然人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對外提供相關資料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服務平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使用者要求,及時刪除使用者個人資訊。
第十條 公共服務平臺在處理使用者個人資訊前,應當透過使用者協議等書面形式,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用戶告知下列事項:
(一)公共服務平臺的名稱和聯絡方式;
(二)使用者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資訊種類、儲存期限;
(三)使用者依法行使其個人資訊相關權利的方式和程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資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個人告知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無法及時向個人告知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加強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依法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與技術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服務涉及密碼的,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網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前往港澳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起草《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起草必要性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中關於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推進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等有關規定,國家組織建設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旨在建成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形成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能力,為社會公眾統一簽發“網號”“網證”,提供以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為基礎的真實身份登記、核驗服務,達到方便人民群眾使用、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推進網路可信身份戰略的目標。基於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以下簡稱公共服務),自然人在網際網路服務中依法需要登記、核驗真實身份資訊時,可透過國家網路身份認證APP自願申領並使用“網號”“網證”進行非明文登記、核驗,無需向網際網路平臺等提供明文個人身份資訊。由此,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臺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資訊。為進一步強化個人資訊保護、規範公共服務的執行管理,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經充分調研論證,起草了《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6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和“網號”“網證”等概念;二是明確了公共服務的使用方式和場景;三是強調了公共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平臺的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四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平臺違反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三、主要考慮
    《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規定,明確了使用“網號”“網證”進行網路身份認證的方式,並對“網號”“網證”的申領條件、公共服務的使用場景、法定身份證件範圍、資料和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義務等基礎性事項作出規定。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等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要求,對未成年人申領、使用公共服務作出了特別規定。
    《管理辦法》鼓勵網際網路平臺接入公共服務,支援使用者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並作為其履行使用者真實身份核驗和個人資訊保護等法定義務的一種方式。對自願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的使用者,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或者使用者同意外,網際網路平臺不得要求使用者另行提供明文身份資訊,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臺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資訊。
    《管理辦法》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充分保障了使用者個人資訊相關權利。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採集個人資訊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即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為自然人提供“網號”“網證”相關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明確了公共服務平臺處理使用者個人資訊時的解釋告知、資料保護等義務,充分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刪除權等個人資訊相關權利。
    《管理辦法》明確了身份核驗結果資訊的“最小化提供原則”和依法處理要求。對依法需要核驗使用者真實身份但無需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僅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核驗結果;對於依法確需獲取、留存使用者法定身份證件資訊的,經使用者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應按照“最小化原則”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必要、相關的明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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