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律媒智庫

剛剛,江蘇證監局公佈對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錦天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錦天城在為賽特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工作底稿儲存不完善。在查驗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情況時,錦天城透過函證的方式核查了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內合同履行情況。根據錦天城提供的說明,針對部分客戶未回函的情況,錦天城向審計機構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瞭解了未回函樣本檢查確認情況,徵詢會計師對未回函執行的替代測試方法等,但是相關的替代程式在工作底稿中並無記載。
2、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錦天城存在部分客戶訪談結果無法印證函證結果的情況。如在對相關客戶訪談了解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採購金額時,該客戶表示以詢證函為準,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間錦天城發給該客戶的詢證函均未收到回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你所執業的賽特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特斯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專案進行了檢查。經查,你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工作底稿儲存不完善
在查驗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情況時,你所透過函證的方式核查了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內合同履行情況。根據你所提供的說明,針對部分客戶未回函的情況,你所向審計機構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瞭解了未回函樣本檢查確認情況,徵詢會計師對未回函執行的替代測試方法等,但是相關的替代程式在工作底稿中並無記載。
二、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
你所存在部分客戶訪談結果無法印證函證結果的情況。如在對相關客戶訪談了解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採購金額時,該客戶表示以詢證函為準,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間你所發給該客戶的詢證函均未收到回函。
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以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履行法律職責,加強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提高法律職業質量和業務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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