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這是我與趙德芳律師接手的一起受賄案二審。雖然金額不大,但卻冤得典型。熟悉的辦案套路,各種威逼利誘及以近親屬相威脅,獲取的虛假口供,又不調取相關證據、不提供同步錄音錄影、不允許證人出庭作證、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即使一審辯護人靠客觀證據迫使公訴人撤銷掉部分不實指控,依然沒有動搖整個有罪推定的根基。若職務犯罪案件都這樣的冤法,清官和貪官是一樣的被查機率,一樣的懲罰邏輯,甚至反向激勵,誰來做清官呢?
8月3日下午,當胡韓英收到浙江紹興嵊州市人民法院發來的朱鵬利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時,震驚和憤怒溢於言表。

嵊州法院。劉虎 攝
胡韓英的丈夫朱鵬利出事之前是著名水務專家、紹興市公共事業集團副總經理。2023年4月12日,朱鵬利因涉嫌受賄罪被紹興市紀委監委留置。
在2023年11月10日一審第一次開庭中,朱鵬利全面改變了在紀委監委的口供——他表示自己從未受賄,“口供”是紹興市紀委監委八室高春峰等人每天叫他坐10多個小時,他腰痛腳腫,手皮膚潰爛流血,後來威脅恐嚇他如果再不承認,就要抓捕其妻胡韓英,並限制兒子出國完成學業,在內心恐懼,精神崩潰下被迫承認的謊言。此次庭審僅三小時被迫休庭。
對家庭經濟狀況和丈夫人品瞭如指掌的胡韓英,這才知道了丈夫此前做有罪供述的原因。她整理出了朱鵬利在紹興供水系統工作28年的55本工作日誌。

朱鵬利的55本工作日誌。受訪者提供
在律師協助下,胡韓英根據工作日誌所記載的朱鵬利工作生活軌跡,對紹興市紀監委調查、嵊州市檢察院《起訴書》中的的多條受賄事實提出了質疑——這些案情均只有口供,並未有任何客觀證據——哪怕是取款記錄,監控錄影或者他人旁證,連贓款也未被起獲。
2024年5月10日第二次開庭時,嵊州市檢察院變更了《起訴書》,撤回了其中一條受賄指控,但並未增補任何其他的客觀證據。
在開庭前,公訴人對朱鵬利提出了3年8個月的量刑建議;紹興紀監委鍾迪科和高春峰分別多次違規去看守所見朱鵬利,警告其不得翻供,否則加1-2年;如其配合,金額和刑期還可以“再商量”。
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朱鵬利在認定受賄事實減少一項的前提下,卻被重判4年6個月。
從第一次開庭以來,胡韓英就透過各個網路渠道為朱鵬利喊冤,在紹興這個“魯迅故里”,形成了不小的反響。
對此次“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的一審判決,胡韓英認為,這顯然是對其維權喊冤的報復和打壓。
01
當庭翻供背後:水務專家自述遭遇辦案人員以家人威脅
2023年下半年,承接家屬委託出任辯護人的浙江澤大(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章雨潤原本以為這位副處級幹部的“受賄案”只是一起常見的認罪認罰、快速結案判決的職務犯罪案件。
但當會見朱鵬利20多次後,透過與朱鵬利的溝通,章雨潤律師逐步建立了內心確信。他在2023年11月10日開庭的一審中,為朱鵬利做了無罪辯護。
對丈夫的人品和消費習慣極為了解的胡韓英,則一開始就不信朱鵬利會收錢。

朱鵬利。網路圖片
朱鵬利是陝西富平人,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畢業後來紹興工作,從技術崗位逐步升遷,2013年擔任紹興市水務集團總工程師,系全國頂尖水務專家。
根據胡韓英回憶,丈夫除了工作外沒什麼個人愛好,在家就喜歡自己下廚做一些麵食。年輕時作為給排水專業工程師經常出現在各個工地;職務高以後,雖然已經不是本職,但聽到哪裡出了問題,他也還是習慣性地到場指導。
胡韓英回憶,紹興市紀委監委第八室的主辦人高春峰在2023年6月20日新增其個人微信,並要求其為朱鵬利“退贓”,金額為160多萬。
當時在留置室,辦案人員告訴胡韓英說朱鵬利拿了股票,拿錢給父親看病。並讓朱鵬利寫條子出來:“我已經向組織坦白,請你積極退贓”。胡韓英說,自己一度信以為真。高春峰說及時交錢,認罪態度好,可以輕判。胡韓英救夫心切,向親戚同學 3 人分 6 次借款,最終借籌資金 170 萬元,並分 3 次向紹興紀委賬號繳款 1697693 元。

朱鵬利部分獲獎證書、聘書。受訪者提供
2023年11月10日一審第一次開庭後,胡韓英才得知,控方提交的言辭證據全部是留置室的口供。而朱鵬利所謂的“自認”,都是被以要抓捕胡韓英、對其子進行邊控的威脅而來。
幾次開庭中,朱鵬利講述了自己被紹興市紀監委辦案人員以家人威脅騙取口供的過程。
朱鵬利2023年4月12日被留置,一個月內,僅有4月13日一次訊問記錄。
據朱鵬利所述,紀委監委偵查人員對其不斷威脅,引誘,欺騙,先是說採取措施不讓其子出國,後又說其妻“放高利貸”、也要採取強制措施,要把全家人都抓進去。雙重威脅外加欺騙PUA,讓朱鵬利在一定的限額內達成交易。朱鵬利無奈,開始按照該數額編造自己受賄金額。
在5月10日到5月11日,朱鵬利寫下六份交代,在辦案人欺騙、誘導下移花接木,形成場景和事件,編造了與沈國、郭軍、方勇、黃永剛、王志君、肖寶六人經濟交往及收下19筆現金的過程。
朱鵬利說,對這些交代,辦案人甚至提出了金額由小到大,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的要求,據說這樣看上去“比較真實”。
02
工作日誌證偽的一樁受賄後:檢方證據體系坍塌
第一次開庭中,根據胡韓英的回憶和朱鵬利的工作日誌,辯護律師對不實證詞做了排除性分析和駁斥。

大量《工作日誌》提供了受賄犯罪的“不在場”證據。劉虎 攝
辯方律師出示的證據顯示,檢方指控的時間最確切、細節最多、且有旁證的、發生在嘉興桐鄉的一樁行賄,由於朱鵬利有切實的不在場證據,根本不可能“穿越時空”發生,很大程度上動搖了檢方的證據體系,法庭開庭三個小時後宣佈休庭。
根據一審開庭宣讀筆錄,朱鵬利在留置點供述稱,2018年年中,他去桐鄉開會,郭軍(紹興公用集團的重要合作伙伴、上市企業浙江和達科技法定代表人)在酒店房間說了感謝其對浙江和達支援的話,塞給其一個檔案袋大小的信封,叫朱請下屬吃飯。第二天開啟,是5萬元現金。他放揹包揹回,沒時間請客,自己用掉了。
郭軍則供述稱,朱鵬利在2018年6月20日前往嘉興桐鄉參加“第一屆全國城鎮供水管網建設技術交流會”,在酒店房間內,朱鵬利喝醉了酒,收他5萬元現金。為了補強證據細節,高春峰還找了旁證:紹興和達總經理沈建鑫稱朱鵬利和他一起去參會,並住在他住的樓後面。
然而,朱鵬利的工作筆記顯示,2018年的6月20-22日,其並未離開紹興,且一直在開會、接待等。3天會議有12頁筆記,包括:20 日上午參加由紹興市委副書記尹永傑主持的印染企業會議,20 日下午參加由王欣主持的中層正職以上會議;21 日上午參加接待西安高新區城市管理局邵軍鋒局長,參加水科院人事彙報會議,聽取微生物組的人事安排;22日上午參加公用集團蔡建強副書記主持的廉潔風險防控工作會議。
由於工作筆記記錄過於詳盡,前後完全可以相互印證,檢方也無法否認其真實性。
另一個矛盾點是,檢方證據中,並沒有朱鵬利入住酒店的登記記錄。為解決這一矛盾,監委辦案人找到浙江和達出具了證明,稱此次會上,領導幹部住酒店可以免於登記。
對此,朱鵬利的律師提出強烈否定意見,出示多份證據顯示,這次會議上,國家住建部和浙江省建設廳多位領導、全國各地供水系統主要負責人出席,他們都有入住記錄。朱鵬利僅是一普通的副處級技術幹部,為何卻享有這一特權?無法自圓其說。
辦案人員沒有找酒店出具所謂領導幹部可以不辦理入住登記的證詞,而卻找與此並不相干的浙江和達公司出具證詞,顯然是因為浙江省內對賓館實名入住管得很嚴,桐鄉這家酒店根本不願意配合紹興監委出具假證詞,只好找到更好拿捏的浙江和達。
一個可笑的細節是,在出現了難以動搖的不在場證據後,公訴人居然不顧之前筆錄中的證詞,提出朱鵬利可能是參會未登記,受賄後連夜趕回紹興。
但這一說法顯然也不可能。根據朱鵬利回憶,沈建鑫回到紹興後還就會議主要內容,對其進行了彙報。很明顯,沈建鑫被迫做了偽證。
在本案休庭後的補充偵查中,郭軍改稱,5萬元那一筆是桐鄉開紹興和達股東會時送的。那之前為何稱是烏鎮開全國行業交流會時送的?郭軍解釋,“我原來記得是股東會……紀委的同志找到我們公司6月份在烏鎮召開的行業交流會的相關資料,我就想是不是記錯了,是交流會開完以後給朱鵬利送的錢,筆錄就照6月份那次會議在說了。”
辯護人質疑,紹興監委調查人員向郭軍出示在烏鎮召開的行業交流會的相關資料,究竟是幫助郭軍回憶,還是對其作某種提示或暗示?被留置的郭軍能不“心領神會”?這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再次開庭時,檢方以“發現案件部分事實與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不符”為由,將原指控朱鵬利於2018年6月在參加桐鄉技術經驗交流會時收受郭軍5萬元犯罪事實拿掉,指控受賄的金額由167萬元調整為162萬元。

嵊州市檢察院。劉虎 攝
桐鄉開會受賄5萬元,朱鵬利有不在場的直接證據,徹底動搖了本案證據的主線骨架。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具體來說,所謂的領導幹部不必登記,以及沈建鑫說朱鵬利和他一起去參會並住在後樓的證詞,顯然已經構成偽證——這一偽證雖然是在朱鵬利此前做出的不實供述下衍生,但為何會出現同樣“子虛烏有”卻言之鑿鑿的證詞?紹興監委和嵊州檢方明知人無罪而故意推人入罪的犯罪故意已經非常明顯。
03
諸多不合常理的細節浮出水面
事實上,除了桐鄉這筆最終被檢方默默撤回的指控外,紹興監委移送檢方的18起其他受賄情節中,仍然存在諸多不合常理,相互矛盾的問題。
律師們質疑,朱鵬利受賄案中不見贓款,沒有任何相關客觀實物證據材料加以佐證,且證據之間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不能自相印證。因此桐鄉受賄朱鵬利不在場的證據證明了公訴人指控的證據不屬實,其他證據的或然性不能排除。
比如,2020年春節開始,新冠疫情開始,全國遭遇時停時開的封控三年,而紹興水務系統作為保供保民生的樞紐,是紹興市重點防疫單位,管控非常嚴格。其工作人員的疫情管控尤其嚴格。
但朱鵬利多起受賄案件中,卻有9次發生在疫情封控期間。
沈國: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潤和莊園家中收其現金20萬元。
郭軍:2022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水務產業公司辦公室內收其現金30萬元。郭軍是嘉興人,他要在紹興住三天後才能進入公司。
方勇:2020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水務產業公司辦公室內收其現金5萬元;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越城區鑑湖水街一飯店內收其現金10萬元。
黃永剛:2020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水務產業公司辦公室內收其現金3萬元,2021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水務產業公司辦公室內收其現金3萬元。
王志君:202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水務產業公司辦公室內收其現金2萬元。2022年5、6月的一天,在辦公室內收其現金2萬元。
肖寶:2021年8月左右,收其現金2萬元。
辯護人質疑,這些“行賄行為”均發生在疫情期間,行賄人所出入的場所都是疫情管控場所,需出示健康碼還要詳細登記個人資訊。但證詞中卻毫不提及封控隔離的問題,檢方無法提供任何旁證、行程碼或者出入登記等客觀證據,其可信性大打折扣。
例如,沈國和朱鵬利均供述稱,2020年春節後的一個週末,沈國打電話給朱鵬利,問胡韓英在家嗎?朱說老婆爬山去了,我一個人在家。沈開車到朱鵬利家車庫,交給他一個手提袋,開始說是50萬,後來改為送了20萬還是30萬忘記了。
事實上,朱鵬利居住的小區因疫情管控,非小區人員不準進入,沈國說他沒有登記就開車進入小區,紹興監委卻沒有調取小區掃碼記錄,不合常理。另外,朱和沈根本沒有透過話。

朱鵬利家小區門衛室,至今仍有出入登記本。劉虎 攝
此外,胡韓英證實,自己並沒有去爬山,原因是當時腳疼且沒有同伴。“在疫情期間,出行都有限制,出大門都困難,哪裡還能去爬山?”
當庭宣讀的供述中還提及,朱鵬利2018年6月兼任水務產業公司董事長,把該公司小會議室改成臨時辦公室,把裝錢的紙盒也帶到臨時辦公室。
事實上,這間辦公室經過多次搜查,一無所獲。由於朱鵬利當時在公用事業集團擔任副總,有自己辦公室,在水務產業這邊的臨時辦公室只用了一間小會議室,多人證明,這間會議室並不上鎖。
辯護人質疑,朱鵬利就那麼大膽,把受賄現金放在這裡?這裡能放行賄款嗎?

朱鵬利在水務產業公司的辦公室。受訪者供圖
事實上,一般受賄,考慮的重點是安全。朱的這間臨時辦公室人來人往,不上鎖,無單獨的辦公桌,也無檔案櫃等用來藏匿貴重物品,打掃衛生的都可以隨時進去,還把錢放紙板箱?打掃衛生的挪動,清掃,發現了、丟失了怎麼辦?
該案所有的行賄者,無論是金額多少,幾十萬到幾萬,身份不管是做工程的大老闆,還是做監理的小老闆,都是用的“備用金”,無任何取款的記錄,這也不合常理。
六位證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說法,就是朱鵬利給了工程款或工程驗收的便利。但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提供了便利,沒有朱鵬利給公司會計出納的指示、批條,微信,也沒有出納會計的證詞證明朱鵬利給財務主管打過招呼,只有行賄證人和被指控的受賄主體朱鵬利的言辭證據。
該案也沒有查獲任何贓款,連裝贓款的紙板箱證據也沒有,更沒有具體如何花的、花在什麼地方了,接受錢的是那個,沒有任何證據,就以“已經花完了,死無對證”來認定受賄了。
綜上所述,該案中一個無法迴避的事實是:全部證據體系建立在被告人朱鵬利以及6位證人口供的基礎上,包括出於某種需要、迫於某種壓力而得出的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行賄人的證人證言。
該案几乎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原因很可能在於,之前桐鄉會議行賄被證偽所證明的編造事實的前提下,無法提供更多客觀證據,編造的客觀證據又有被直接發現的風險。
但這種做法,除了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外,也存在更為嚴重的風險。
04
案件起因:堅持原則拒絕為疑問專案簽字被“舉報”
朱被立案調查的起因,是紹興市水環境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水科院)原總經理孟國樑的舉報,留置的直接原因則是因其他案件被長期羈押包工頭沈國的供述。
胡韓英稱,2019年水科院辦公樓進行裝修。時任總經理孟國樑透過操縱招投標的方式,安排其同學中標。在工程實施期間,還數次改變合同金額,孟國樑又對抗審計。

紹興水科院大樓。劉虎 攝
“水科院歸紹興市水務產業管轄。事關2000 多萬元的鉅額裝修款,時任董事長朱鵬利察覺到其違法行為,直至離任, 一直拒絕簽字。對此,孟國樑懷恨在心,2019年開始連續舉報沈國和朱鵬利有不當經濟往來。”
紹興紀委把沈國叫去詢問,2022年2月也突擊檢查了朱鵬利辦公室,均一無所獲。而沈國被關押1年後才供述稱朱鵬利拿了100萬元,到了嵊州看守所又改為70萬元。
作為浙江諸安建設集團紹興專案經理的沈國,已經成為紹興市紀委監委辦理紹興公用集團“窩案”的抓手。
根據沈國交待目前已宣判的受賄案件有:
1.紹興市城投集團原董事長朱志祥受賄案
2.紹興市水務產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琳受賄案(202萬)
3.紹興市公用事業集團原黨委委員盧方受賄案(250萬)
4.紹興市公用事業集團原黨委委員陳國揚受賄案(87萬)
對於沈國所供述的行賄案情,無論是70萬或者是100萬,但諸多證據卻表明,朱鵬利從未利用職務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其謀取利益。

紹興公用集團。劉虎 攝
比如,《起訴書》中指控朱鵬利作為紹興公用集團副總、紹興水務產業公司董事長,負責鏡湖專案招投標和專案實施。紹興市精工集團中標,沈國說和精工談妥了分包事項;又提及,平水江水廠工程、原水二通道等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技術支援等方面給與關照,幫沈國節約成本;鏡湖專案後續驗收等需要協調。
事實上,鏡湖專案即紹興公用集團新總部大樓專案中,合同相對人是精工集團,不是沈國。總共3個多億的專案中,沈國只是作為分包方,承接了大約8000多萬的管道安裝工程。
精工集團中標與朱鵬利沒有任何關係,兩個專案中,沈國是三包四包了,不是合同相對人,工程款的支付,也是先支付給一包二包,最後再支付給沈國和其他承包人員,沈國不可能拿自己的錢去幫其他承包人要工程款,故而沈國行賄朱鵬利不符合常理。
朱鵬利和沈國的筆錄說的款項金額以及謀取利益的內容均有不同。
辯護人質疑,朱鵬利進去一個月沒有認罪的訊問筆錄,一個月後突然有了自證其罪的交代,緊接著沈國就能回憶起朱鵬利的受賄次數和細節了,明顯不符合常理。極大可能是在監委逼迫下,朱鵬利編造好,然後偵察機關按照朱鵬利的編造,讓沈國合上編造,意圖形成證據鏈。
因此,辯護人認為,沈國的諸多供述中,有真有假,主要服務於紹興市紀委監委八室部分辦案人員政績的需求。辯護人在第一次開庭前就要求控方提供沈國、郭軍的留置訊問單以及未在本卷的沈國、郭軍的訊問筆錄。
辯護人認為,只有看到沈國、郭軍的全部訊問筆錄,才能全面、準確地分析其證言矛盾多變的原因,據此判斷其證言是否可採信。公訴人卻回應,缺失的幾次筆錄“系談心,可以不提交”。
對此,辯護人認為,監察委既是政治機關,又是刑事調查機關,其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有機融合。監察調查人員的談心(談話)與訊問是一體的,因此,默許監察機關“隱匿”部分“訊問(談話)筆錄”並不合法。
由於申請傳召沈國出庭作證的申請被拒絕,而其筆錄又未完整出示質證,沈國的供述可信度存疑。
本案另一位辯護人楊晨霖,在庭審時提交了被告人朱鵬利之妻胡韓英與證人沈國的表弟陳果、沈國之妻陳蘭、時任水務產業公司副總經理胡正平、徐國華、時任水務產業公司黨辦主任沈雁的電話通話錄音,與證人黃永剛妻子王延翠的談話錄音等。
上述新證據或可以證明:行賄人沈國在家裡是不準備現金的,除非領導自己開口是從不送現金的;被告人朱鵬利在水務產業公司的辦公室就放了一張辦公桌與筆記型電腦,後面有一排櫃子,但辦公室的門從不上鎖;黃永剛在被調查期間的有關證言是被逼的。
以“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這些證據進一步動搖了該案證據體系。
但遺憾的是,合議庭不但拒絕傳召證人出庭,又以陳果等人“”所述內容真實性存疑,且不能否定本院已查明的事實”,直接拒絕採納對辯護人楊晨霖提交的新證據。
一審法院這一裁定,讓其可信度再創新低。
05
“拒絕傳召證人出庭、拒絕調取錄音錄影、拒絕採信新證據”後做出的刑事判決
本案第二次開庭中,章雨潤律師講述了自己確信該案件存在嚴重問題的心路歷程。
2023年7月12日,章雨潤律師和葉律師去紹興市看守所會見朱鵬利。朱鵬利壓低了聲音(怕有錄音)說,“我一分錢都沒拿!”聽不大清楚的章雨潤律師(同行的葉律師聽清楚的)讓他重複了一遍。
當時,朱鵬利就跟律師們講了違心供認的背景。但直到案件審查起訴即將期滿,他都下不了決心“翻供”,他認為個人“鬥”不過組織。
章雨潤律師自述,作為一個有相當閱歷、資歷的法律工作者,他並不會輕信當事人,故幾次嚴肅地問朱鵬利:“你如果拿了錢,用在哪個女人身上了,這個女人監察委沒查出,你老婆胡韓英不知道,你就絕對不要翻供!出來大不了被胡韓英打幾個耳光,被親友痛罵‘偽君子’,其他也沒啥。”
朱鵬利則說,“我的手機早就被監察委拿去,我如果有這些蛛絲馬跡,手機資料怎麼會查不出?我沒必要對你章律師撒謊!”

鏡湖專案,即紹興公用集團新總部大樓。劉虎 攝
章雨潤律師認為,朱鵬利是水務專家,對紹興水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對此,去年11月10日的第一次開庭中,公訴人也當庭認可,在他看來,專家和貪官當然是有可能“兩位一體”的。但任何貪官,其貪賄行為絕無可能不在這個世界留下一丁半點痕跡。
朱鵬利的辦公室、住宅均經搜查(包括曾被人舉報違紀,紀委前往突擊檢查)一無所得;朱鵬利無高消費的習慣,不講究吃穿,不抽菸不喝酒,日常花銷不大;朱鵬利個人、家庭的財產與其和家人的合法收入沒有差距,其和家人能說明全部財產的合法來源;朱鵬利的老父親是陝西省富平縣公安局退休幹部,近親屬都是公務員,妻子之前自己做生意,親友從未做紹興水務的生意,4個老人都有退休金,經濟狀況都不錯,均無“扶貧”物件。
章雨潤律師質疑,一般來說,受賄人收受現金後,無非四種處理方式:藏匿在隱蔽處,不敢花;自己或供情人現金消費;將現金存放於他人處,他人透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回,或者委託他人理財;存入自己或者家人的銀行賬戶,或者轉換為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上列四種情形,(3)(4)有相應的實物證據,(2)無論受賄人如何化整為零,都不可能不留下任何消費記錄。但在該案中,所謂的受賄160多萬元的去處,調查方始終含糊其辭,無法給出明確說法。
紹興市監委雖然稱鎖定了全部受賄款有160多萬元,但既沒有行賄者取款的記錄(全部是“備用金”),也沒查出受賄款的去處,既沒有存款的記錄,也沒有大額消費的記錄。
朱鵬利筆錄中的說法是,“一部分日常開銷,購買彩票,接待同學,諸暨以及陝西回老家用,花的差不多了。”
但所謂的買彩票的說法,如果真有多至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消費額,即便是在富庶的紹興,店主對朱鵬利也應該是記憶深刻,但檢方卻沒有提供任何哪怕是一筆具體彩票店的消費記錄,或者店主的證詞。
章雨潤律師表示,當下的大資料時代,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若仍以口供為王,高度甚至全部依賴言詞證據,而怠於收集證明現金賄賂行為存在(現金的各種可能流向)的實物證據、間接證據,這與監察調查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以及刑事審判工作的公正性要求相距甚遠。
該案中,朱鵬利改變證詞(翻供)後,多次表示願意接受測謊,要求傳召證人出庭對質,要求調取調查階段錄音錄影,但卻被拒絕。
律師表示,保障被告人質證權的最好辦法是通知證人出庭,與被告人對質。在本案行賄人、受賄人的言詞證據存在諸多重大矛盾,受賄人當庭翻供的情況下,讓行賄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尚無必要?這樣的案件證人若無必要出庭,還有什麼案件的證人需要出庭?如果紹興監委辦案人真認為朱鵬利是貪官,讓證人出庭作證來戳穿他的謊言,難道不好嗎?
荒謬的是,開庭時,公訴人在庭上回應稱,本案證人無必要出庭,這已是越俎代庖;而法院此後拒絕傳召證人出庭作證,也已經嚴重違法。
對於拒絕傳召證人出庭的理由,一審判決書做了相當蒼白的解釋:
第一次庭審後,公訴機關對6名行賄人作了進一步調查核實並製作相應筆錄,上述人員對行賄事實的證言與監察機關收集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因此,合議庭拒絕傳召證人及調查人員出庭作證;合議庭又以“同步錄音錄影只是客觀反映訊問筆錄製作過程的佐證材料,本案證據來源、取證方式合法,內容相互印證,無提供同步錄音錄影的必要”的理由拒絕了調取申請。

該案審理期間,胡韓英在各種社交媒體幫助紀委監委公開懸賞其夫受賄證據,獎金給到了30萬元。受訪者供圖
對監委、檢察和一審法院的種種不正常作為,胡韓英和律師表達了不解和遺憾。
職務犯罪案件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以言辭證據即口供作為主要證據的現狀難以避免,但在出現如該案中明顯不在場證據的情況下,仍然強行判決,很難有說服力。
如果說這類案件的證據標準可以適當放低,它的下限在哪裡?缺乏實物證據、間接證據佐證的言詞證據如果足以定案,能否和怎樣說明其正當性?又如何“排除合理懷疑”?
審訊中,辦案人員以不讓被告人的兒子出國讀書進行威脅,以要抓被告人老婆等進行恐嚇,以逼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該行為已經違反《監察法》的相關規定,更直接帶來一個疑問:這樣的所謂反腐,是否還在人民期待的軌道上?
最近幾個月來,胡韓英持續透過網路渠道舉報,已經在紹興引發許多反響和同情,尤其是許多體制內人士私下表達了同情。
胡韓英及律師認為,監察權作公權力中最強大者,同樣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司法機關是有“牙齒”的,如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兩家有“牙齒”的機關都憚於對監察權實行法律監督和審判監督,其他的外部監督從何說起?
8月8日,朱鵬利委託律師向紹興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胡韓英表示,希望二審能夠開庭審理,傳召證人並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希望此案得到公正審判。
法天刑辯團隊:天下無冤是我們的法治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