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檢測出DNA就是性侵證據不足嗎?

大同訂婚後強姦案二審宣判後,網上突然多了很多“STR專家”,抓住之前媒體報道的上訴書中提到受害者“處女膜完整”、“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堅決認為沒有在受害者下體檢測出男方DNA,就意味著雙方根本未發生性行為。
其實這種說法連起碼的邏輯都不過關,而且這些突然冒出來的STR專家,幾天前恐怕連STR是什麼都不知道。
STR是指short tandem repeats,短串聯重複序列,也有叫做微衛星,或者 simple sequence repeats(縮寫SSR),是指基因組裡兩個或多個核酸序列重複。DNA的序列是ATCG四種鹼基來構成的,比如在人類基因組的某個位置上出現了AGAGAG這樣的重複,這就是一個STR。
STR的特點是人群內有極大的多樣性。比如上述我們舉例虛構的一個以AG為重複單位的STR,可能在我身上是3個重複,AGAGAG,在你身上就是4個了,是AGAGAGAG。由於這樣的多樣性,遺傳學家可以利用STR來構建一個區分不同個體的遺傳學圖譜。
STR圖譜在現實中最大的用處便是法醫學的DNA檢測。
人類基因組上已知的STR位點超過一萬個。但實踐中,法醫DNA檢測不用去測一萬個STR位點,實際上連100個都不會測。這是基於機率。
假設某個STR位點A,人群裡具有特定“基因型”A1的比例是10%。這樣我們測100個人,可能有10個人是A1,沒法判斷具有該基因型的血跡具體來自何人。可是如果我們再加入一個與上述STR位點完全獨立的另一個STR位點B,該位點具有某個特定基因型B1的比例也是10%。兩個位點都測一下,基因型是A1B1,機率就只有1%(10%*10%)了。
在法醫學歷史上,美國最早只用13個STR位點,因為根據機率,這已經是千萬人裡都不會有重複的了。推算出13個STR位點可以確定一個人獨特的基因組圖譜,還和中國有點淵源,因為那是現在復旦大學校長,遺傳學家金力教授早年在美國的研究成果。
美國FBI負責維護的DNA比對庫叫CODIS(DNA聯合索引系統),裡面的主力DNA檔案就是STR,2017年以前都是13個STR位點,17年後擴充套件到20個。
STR可以精準地對應到個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現實中採集到的樣本都能構建出完整的STR圖譜
因為DNA會降解,也可以被破壞。實際上考慮到DNA檢測可能出現不理想情況,美國的CODIS允許錄入不完整的STR,只要有8個STR,對應基因型在人群裡的機率小於千萬分之一就可錄入國家級資料庫(CODIS有國家、州、地方三個級別)。
性侵案裡,司法、法醫機構同樣要考慮DNA檢測在現實中的侷限性。
性侵案件裡檢測DNA,其實是檢測有多少DNA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身上,這個過程本身是沒有絕對標準。
大家一般想到的會是男性罪犯射精留下的體液。“理想情況”下,如果罪犯留下大量體液,法醫能及時採到樣本,中間沒有出現清洗等能清除罪犯體液的情形,STR檢測找到罪犯的DNA難度不大。
可是罪犯犯罪時從來不會去考慮給法醫創造理想情況。有些罪犯可能使用避孕套,還有一些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射精或射精很少(注意中國強姦罪的標準是插入,不是射精,因此即使沒有射精或者沒有證據顯示在受害人體內射精,仍不能免罪,也不屬於強姦未遂)。
性侵案對受害人的創傷也意味著不少受害者事後可能會清洗,影響之後DNA檢測的靈敏度。也不是所有受害人都能做到儘快報案。這些當然不能說是受害人做錯了什麼,在性犯罪中,有錯的永遠是且只是犯罪者。只是罪案中的法醫檢測不得不面對各種客觀條件限制。
在美國,大多數地區有針對性侵案的72小時規定,即只在案發後72小時從受害人身上採集DNA。之所以有72小時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其實是因為這是阻斷大部分性傳播疾病的視窗。而嫌犯DNA檢測出的時間,實際個案差異很大,但還是遵循離犯罪時間越近越有可能成功獲取DNA資訊的規律。
大同強姦案二審宣判後,網上一些突然冒出來的STR專家蒐集文獻說案發後多天都有在女性下體檢測出男性DNA的例子,以此為據說大同案裡沒測出DNA就是沒發生性侵。
比如很多人引用一篇2015年發表的關於Y染色體STR檢測的論文:
說這篇論文裡顯示沒有檢測出精子的樣本里也查出了Y-STR,所以大同案裡STR陰性就是根本沒發生性行為。
但實際上這篇論文摘要裡明明說了,成功檢測出Y-STR(檢測出三個位點或以上為標準)的是30%,要是檢測出相對完整Y-STR(10個或以上位點)的比例只有21%。
其實這又有什麼難以理解的,2016年愛爾蘭的一項法醫分析顯示超過48小時,陰道、肛門取樣檢測出精子的可能性會大幅降低。
DNA檢測仍然依賴於包括精子在內的細胞樣本,由於時間、環境等因素,當這些細胞樣本難以檢測到時,DNA檢測的難度也會增加。
英國2017年修訂的性侵樣本檢測建議裡,建議性侵發生後,168小時內的陰道樣本,72小時內的肛門樣本,24小時內的口腔樣本,適合做DNA檢測。但這種檢測建議只是說在這個時間範圍內更有希望檢測出嫌疑人DNA,既不是說過了這個時間絕對檢測不出,也不是說在這個時間內絕對可以檢測到。
包括STR檢測在內的DNA檢測,必然受到實際犯罪情況、樣本保留狀況,以及具體檢測實驗的條件等多個因素影響——有些實驗室用的儀器靈敏度更高,有些則可能差一些。
DNA檢測在法醫中的應用是幫助受害者,讓我們可以有更多方式、更大的機會找到真兇,不是用來消滅其它證據,限制受害者尋求正義的機會。
大同強姦案裡,雖然“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但在床單上檢測出精斑、混合DNA,案發後不久的行車記錄儀錄音裡嫌疑人承認發生了性關係,警方筆錄裡嫌疑人依然承認這一點,甚至在案件審理時,辯護方也沒有否認發生了性關係,只是辯解女方沒有反對發生性關係(參考婚房裡的強姦案)。
網上那些信誓旦旦雙方沒發生性關係的STR專家們,是你們在場,還是被告在場啊?
另外,必須要指出,即使在建立疑罪從無原則很久的歐美,刑事案件有罪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懷疑),並不是如今網上一些人宣傳的“口供都不可靠”、“不能僅憑口供定罪”。
例如,2021年,美國馬薩諸塞州上訴法院的判例明確了強姦案中,即使是受害人單方面的指控,也可以作為充足的證據來定罪
注意,這不是強姦案特殊處理,而是讓強姦和其它犯罪一樣。
排除合理懷疑沒有特別的公式,不是說有了DNA就能排除合理懷疑,口供就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以美國為例,檢方、法官、陪審團都會考慮受害人指控的可信程度,包括是否有動機撒謊,指控內容是否合理等等,辯護方還有機會在交叉盤問時提出質疑,尋找供詞中的漏洞。
當某個案件僅憑被害人的指控就定罪,並非有人說XX欺負了我,這XX就被關進了大牢,而是經過整個訴訟審理過程,法官/陪審團確信,雖然只有這單方面的指控,但這個指控足夠可靠,足夠排除合理懷疑。
如今有一種非常荒唐的觀點,覺得性侵案很容易誣告。實際上,歐美統計顯示強姦指控裡只有2-6%屬於不實指控,和其它犯罪的誣告比例沒有差別。如果你每次進商場從不擔心被喊是賊,你就沒有道理擔心有人誣告你不軌。
回到大同強姦案,這也完全不是受害人單方面口供定罪,受害人的瘀傷、房間內窗簾被燒的痕跡、電梯監控裡的拖拽、拿走被害人手機,這些物理證據都在驗證被害人的指控。
反觀堅信被告冤枉的“網路速成STR專家”們,他們的證據是什麼呢?除了認為被告承認發生的性行為並沒有發生,還有什麼?女方收了彩禮?《刑法》、《刑事訴訟法》裡哪一條寫了彩禮等於性同意?
不同意就是不同意,這三個字有那麼難懂嗎?英文裡“不”也很簡單,就兩個字母,No,如果連這兩個字母都不懂,那麼也沒必要來扯三個字母的STR了,那個更懂不了。
參考資料

https://www.fsigenetics.com/article/S1872-4973(14)00231-2/abstract

https://evawintl.org/wp-content/uploads/SAR10-3-1TimeLimitsforConductingaForensicExamination.pdf

https://pure.port.ac.uk/ws/portalfiles/portal/42751462/Katie_Jetten_Final_Thesis_For_Submiss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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