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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策依靠”到“制度信任”。(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 · 田軒 <<<<
新聞背景: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
1984年深秋,大連中山路上那間不足兩平方米的“姜維影書社”,像一粒倔強的種子,在計劃經濟的“凍土”中拱出了新芽。這個曾被部隊轉業幹部姜維當作安身立命之所的照相館,最終演變成新中國民營經濟的破冰船——中國光彩實業有限公司——我國第一張民營經濟“準生證”的獲得主體。
姜維的創業史是一部鮮活的制度博弈樣本。1984年的中國,個體經濟雖已在政策縫隙中萌芽,但民營企業仍被視為“資本主義尾巴”,創業者只能在“試試看”的政策默許中冒險嘗試。1988年,憲法修正案對民營經濟的有限承認 ——當“補充地位” 寫入根本大法時,距離姜維拿到第一張民營執照已過去整整四年。
如同姜維的經歷,這是一段漫長的旅程。30多年來,從1988年憲法修正案首次承認民營經濟合法性,到無數次中央級別會議重複強調“兩個毫不動搖”,再到今年2月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提出的“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在中國廣袤的土地上,這場旨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調整變革始終在進行。
終於,就在今天,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透過,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萬眾期待的最強“定心丸”,在國家速度中成為國家意志。這也意味著,以“法”的名義提升民企信任,我國的經濟治理步入以法治為基石的制度升級新階段。
回顧來路,從“個體戶”到“獨角獸”,從“溫州模式”到“杭州現象”,民營經濟的每一次突破,都伴隨著制度的創新。

上世紀80年代,溫州宜山紡織品交易市場滿載而歸的農民
圖片來源:“河北黨史”微信公眾號
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經濟,像是一片待開墾的荒原。1988年憲法修正案首次承認民營經濟合法性,如同在鐵板上撬開一道裂縫,讓“小草們”得以見縫生長。小生意主們的財富神話,本質上是“看得見的手”初次“鬆手”的產物 —— 當政府不再將 “個體戶” 視為洪水猛獸,當深圳蛇口工業區喊出“時間就是金錢”的口號,數以千萬計的普通人開始在計劃經濟的邊緣試探。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後,民營企業迎來了第一個加速發展的黃金時期。珠江三角洲的電子廠流水線湧動著2.6億農民工,他們每月 600 元的工資單,與馬雲在杭州創立的中國黃頁、馬化騰在深圳開發的 OICQ,共同編織成中國民營經濟的原始圖景。
2002年,黨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即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與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民營經濟從此進入跨越式發展的新階段。2012年,我國個體工商戶首次突破4000萬戶,民營經濟佔GDP的比重、民間投資佔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都超過了60%,民營經濟開始真正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
然而,歷史總是螺旋前進的。當民營經濟從“體制外補充”成長為“國民經濟頂樑柱”,曾經的政策紅利逐漸消退。2018年之後,儘管隨著政策不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援力度,民營企業貸款環境和資料都在改善,但客觀上看,“玻璃門”“旋轉門”的壓力對營商環境和民企信心仍然產生了較大的衝擊,影響了一系列政策實施的效能。
又一個轉折,出現在2023年。那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釋出,這份被業界稱為“民營經濟31條”的重磅檔案,以系統性制度創新打破發展桎梏。意見直擊市場準入、融資支援、產權保護等核心痛點,從法律保障、政策執行、輿論引導等多維度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政策迅速轉化為發展動能,告別了2023年全年民間投資增速下降的軌跡,2024年1-2月,我國民間投資增速由負轉正,同比增長0.4%,其中製造業等行業民間投資實現兩位數增長。
在我國經濟類立法史上,民營企業促進法這樣的立法速度堪稱罕見:
2023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七項立法修法任務,其中就包括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
2024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
2024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修改完善後形成草案;
2024年12月,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由國務院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會後,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54個基層立法聯絡點徵求意見;
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3日,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5年2月,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二審;
2025年4月,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三審,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從首次提出到頒佈施行,民營經濟促進法用時不到18個月。對比起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從2002年首次立法算起至2017年修訂完成,歷時15年。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每年2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是為即將召開的全國兩會做準備,極少審議具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但今年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卻將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的二審列入議程,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於這部法律的高度重視。
法治護航民營經濟“加速度” 背後,是中國經濟發展正規化與治理模式的深刻變革。它的誕生,標誌著中國經濟治理邏輯的根本轉變——從依賴政策檔案的“波浪式支援”,轉向依靠法律框架的“制度化護航”。
民營經濟促進法以立法加速度回應時代命題,將發展需求轉化為法治保障,為民營經濟邁向新徵程按下“快進鍵”。這背後的原因主要來自內外兩個方面:
從內部看,民營經濟早已成為中國經濟穩健前行的核心引擎。它以超五成的稅收貢獻夯實財政基石,用六成以上的GDP增長撐起經濟底盤,借七成以上的技術創新激發產業活力,憑八成以上的就業崗位託舉民生幸福,靠九成以上的市場主體構築經濟生態。在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民營經濟更被賦予突破“卡脖子”技術、開拓新興賽道的時代使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加速落地,恰如為這臺強勁引擎注入新燃料——以法律形式打破要素流動壁壘、最佳化資源配置機制,既為民營企業消除發展桎梏,更助力其在數字經濟、綠色轉型等新領域開闢增長曲線,推動中國經濟向更高質量、更具韌性的方向躍遷。
從外部看,全球經濟格局正經歷百年未有之深刻變革,在國際經貿戰爭升級變化的不確定性中,國與國之間經濟領域的競爭早已從單一產品的市場爭奪,升級為全產業鏈、創新生態的綜合較量。中國民營經濟憑藉靈活機制與創新基因,不僅是“中國製造”走向“中國創造”的先鋒軍,更是參與全球價值鏈重構的關鍵力量。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快速出臺,就像加速為民營企業披上法治的鎧甲,既能助力其在國際舞臺上以標準化、規範化的運營模式贏得話語權,更能透過政策護航、權益保障,讓民營經濟在複雜國際環境中保持戰略定力,成為穩定中國經濟“基本盤”、提升全球競爭力的堅實支柱。
根據公開報道,即將頒佈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共分為9章,包括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
從已公佈的內容上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公平競爭、融資破局、創新突圍”三位一體的法治底層邏輯,為民營經濟發展構建起系統性制度框架。
根據新華社的報道,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確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公平,特別是身份公平,本質上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法則,更是啟用民營經濟活力的第一動力。客觀上看,相比於政策、資金、專案等“硬支援”,民營企業更需要的是“軟支援”——公平的競爭環境、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穩定的政策預期、清晰的政策導向以及明確界定的政府與市場關係。其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民營經濟信心與活力生根發芽的最重要土壤。
從目前公佈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章的制度設計來看,公平競爭的法治建構不僅是對“競爭中性”原則的剛性確認,更是破解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玻璃門”困境的關鍵鑰匙: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的“非禁即入”原則與平等競爭規則,不僅打通了基礎設施、政府採購等領域的隱性限制,更重塑了資源分配邏輯——從市場準入的“玻璃門”破除到要素獲取的“所有制中立”,民企得以在技術創新、成本控制等市場化維度公平角逐,徹底改變“政策允許、實操受限”的困境。
這種規則透明化,帶來的不僅是市場空間擴容,更是企業預期穩定:當法律禁止所有制歧視並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民企無需擔憂政策波動或身份排斥,能夠將精力集中於長期投資與企業創新,進而形成“國企敢幹、民企敢闖、外企敢投”的共生格局。它不僅解決了“能不能進市場”的准入問題,更回答了“能不能公平競爭”的規則問題,最終指向“能不能持續成長”的信心問題。在全球產業鏈重構的關鍵期,唯有讓公平競爭成為市場執行的底層邏輯,才能讓民營企業真正成為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生力軍”,而非徘徊在市場邊緣的 “補充者”。這正是《民營經濟促進法》將“公平競爭”列為首章的立法深意。
公平競爭之外,融資破局和創新突圍是民營經濟的另外兩項核心內容。這背後的原因在於: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體系中佔據著重要地位,然而,民營企業常常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這嚴重製約了其擴大生產、技術升級和市場拓展等發展步伐。穩定的融資渠道對於民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透過立法保障能為民營企業提供堅實的資金支援,使其在市場競爭中更具底氣。同時,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快速的科技發展背景下,創新是民營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關鍵。立法鼓勵創新,能引導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吸引創新人才,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促使民營經濟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民營經濟的長遠繁榮,與公平競爭共同構成民營經濟蓬勃發展的堅實保障。
總結起來,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填補了民營經濟專門立法的空白,更在於其“疏可跑馬,密不容針”的立法智慧。特別是在全球經濟進入“慢變數”的當下及未來一段時間,這部法律以“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為民營經濟注入強大的“確定性”力量。
四十多年前,改革開放以“放權”為鑰匙開啟市場之門;四十年後,法治建設正以“定規”為基石築牢制度之基。站在歷史的十字路口,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意義遠超經濟範疇。它是對“兩個毫不動搖”基本制度的確認,更是對中國道路的戰略宣示。
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這個問題,還需要將相關制度改革向深層次推進。對此,未來應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一致性和可預期性,使民企增加發展信心,敢闖敢拼。透過推進包括個人破產製度立法等一系列舉措,完善寬容失敗的制度環境,更好地保護創新創業和企業家精神。同時,還需要從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面構建對於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微觀層面,形成容忍失敗的文化氛圍,鼓勵企業家大膽創新;中觀層面,完善資本市場,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宏觀層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站在新質生產力培育的關鍵期,民營經濟發展比任何時候更需要從“政策依靠”轉向“制度信任”。當法治框架下的公平競爭成為市場常態,當全國統一大市場打破資源配置桎梏,當政策穩定性築牢企業長期預期,民營企業才能真正成為創新發展的主力軍。這不僅是對“兩個毫不動搖”重要論斷的深化實踐,更是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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