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號,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據上海法治報,該上市公司為上海金力泰化工(以下簡稱“金力泰”)。
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簡稱)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本案採用示範判決機制進行審理。
金力泰系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釋出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3億元。後金力泰兩次釋出公告,稱袁某、羅某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分別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盤後,金力泰公告稱袁某、羅某未能在延期期間完成增持計劃。同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袁某、羅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關於對袁某、羅某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原告劉某某、鄭某某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要求金力泰、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等共計900餘萬元。
被告金力泰辯稱:其並非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主體,針對被告袁某、羅某增持股份的全過程,公司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釋出了公告,不存在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時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式合法合規。
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辯稱:兩被告已經根據規定及時將增持意願、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釋出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於市場整體及企業自身經營等其他情況導致,並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公開承諾增持行為的法律性質、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承擔等主要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公開承諾包括股份限售承諾、業績承諾、股份增(減)持承諾、分紅承諾、股份回購承諾、法定義務重述承諾等多種型別,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法律責任屬性無法一以概之,應結合承諾主體及內容、相對人確定與否、未履行承諾的原因、承諾主體的過錯等因素綜合予以考量,可能構成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典型證券侵權行為,也可能無法歸入證券特殊侵權範疇,抑或是構成違約行為。
其次,就本案訴爭的公開增持承諾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應結合證券市場股票增持的行為特點、公開增持承諾的行為性質,以及被告方作出增持承諾時的履約準備、兩次延期事由、未履行承諾原因、有無免責事由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並無資金準備,在後續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製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願。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某、羅某公開增持承諾資訊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再次,公開承諾人袁某、羅某為法定資訊披露義務人,而非金力泰。從資訊披露的全過程看,金力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金力泰明知或應知袁某、羅某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經委託第三方機構損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
4月25日,金力泰開盤就一字跌停,直接封板。市場對該公司的敗訴早有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