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種族/群體權利的糾紛  迴歸個體權益的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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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權利的糾紛迴歸個體權益的美國
作者: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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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年,美國的 Woke (覺醒)文化,來勢洶洶。其它方面在此就不提了,本文只談種族問題。美國的多種族人口構成,使得種族問題非常複雜。近年開始時髦的 critical race theory(批判性種族理論),其核心理論是把自己的落伍歸因於別人的歧視,而不是審視提高自己的行為。比如,監獄裡某個族群的人數多了,就認為某個族群受到了打壓,而不是去審視被關押的具體案子是否合理。
這一理論也認為,只有多數族群才會歧視少數族群,少數派不可能歧視多數派,因此,少數派可以有法律的特權。這類認識,在 1960 年代美國剛剛結束種族隔離的時候,考慮到補償正義 compensatory justice,尚有道理。而今天,《民權法》已經實行了60多年,這樣的理解方式就只會帶來更多的不公平。
和華人有什麼關係?社會對種族的處理方式,直接影響到華人最關心的議題:孩子的教育。2023 年,華人訴哈佛大學的招生標準並獲得勝利,遺憾的是,大學招生並沒有完全停止以種族為標準,要真正實現種族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案件背景
Marlean A. Ames,一個白人女性,1986 年加入俄亥俄州青少年服務部,最初擔任行政秘書,後一路升至專案管理員。2019 年她申請新設的質量改進辦公室管理職位,儘管參加面試,但該職位最終由一位女同性戀者獲得。之後,其專案管理員職位轉由一位男同性戀者接替,她又被降職至原先的秘書崗位,薪資大幅下降。Ames 提出訴訟,指控因其性取向(異性戀)而遭受職場歧視,違反《民權法》第七條。
地區法院與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均援引所謂背景狀況background circumstances)規則,要求多數群體(如異性戀者)原告在提出訴訟時,須額外證明被告是那種會對多數群體進行系統歧視的罕見僱主,而 Ames 無法提供統計資料或證據顯示被告僱主針對異性戀者有此種模式,故駁回其申請。
Ames這個小人物,一次又一次地不服,上訴。2024年,這個案子被最高法院受理。
2.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以 9:0 一致裁定:第六巡迴法院支援的背景狀況高門檻立案標準,與民權法第七條構成衝突,應予以廢止。法院撤銷此前判決,並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要求依據等同標準(prima facie )重新審理(並未判決 Ames是否被歧視,而是要求下級法院重新審視立案標準)。
民權法第七條是什麼呢?民權法全稱是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民權法 – 1964》,第七條英文原文有一句:“It shall be an unlawful employment practice …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individual … because of such individual's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 ”。注意一下這裡的措辭,是 ANY,任何一個人受到就業歧視,都是違法的。毫無疑問,法律的原意是保護任何一個個體。
 9:0 的一致判決,其社會公信力,遠遠超過 2023 年華人告哈佛大學的案子(62,右左兩派壁壘分明)。在我們的生命週期以內,這個判決被後來的最高法院自己推翻的機會,應該幾乎沒有。
通常,當首席大法官位列多數一派的時候,判決書由首席大法官親自撰寫,也可以由他指派給某一個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就是新的法律解釋,會被後世幾十甚至幾百年引用,因此,撰寫判決書是一個大法官流芳百世的機會。Jackson大法官是最高法院裡資歷最淺的,而且屬於現在的絕對少數派(6:3),因此,她獲得撰寫判決書的機會是非常少的。這次首席大法官指定她來撰寫,顯然是出於政治平衡的考量。Jackson 是黑人(少數民族),女性,左派(由Biden 提名),這些身份,每一個都是這次判決所不利的物件,由她來撰寫判決書,會大大增強判決的社會公信力,維護最高法院的形象。這也表現出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Jr(小約翰羅伯茨)的政治平衡手腕。
Jackson 大法官的判決意見,共 11 頁,中規中矩,解釋了背景狀況” 高門檻立案標準與民權法第七條之間的衝突,強調民權法第七條未區分多數或少數群體的原告,國會未授權對多數群體設定附加門檻。
有趣的是,黑人大法官 Thomas 嫌判決書寫得不過癮,加了個 concurring opinion(附議),洋洋灑灑 14 頁,以表達自己的見解。裡面提到了許多觀點,和我一直以來的看法一致。比如,他說,黑人在底特律市佔據多數,卻不是密西根州的多數,如果底特律市裡發生糾紛,黑人算多數還是少數?多數和少數本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充滿了智慧的思考,讀起來經常是一種思維的享受。
大法官 Thomas雖然是黑人,卻是現在的最高法院裡最右的,堅定地不同意特殊優待少數族裔。
3.影響
這個判決引發對多元、公平、包容(DEI)專案的更嚴格法律審視。反向歧視索賠將更易啟動。此前,部分巡迴區要求多數群體原告需要額外證據。如今該障礙被移除,意味著異性戀、白人、男性等 “多數” 群體原告提起《民權法》第七條歧視訴訟時,將更為容易。對於多數群體提出的職場歧視指控,僱主方不能再以沒有背景狀況作為抗辯理由。雖然他們仍可透過舉出合法非歧視原因,但整體稽核門檻下降,僱主面臨更大潛在訴訟壓力。
這一判決,標誌著最高法院的立場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同的群體不再可以享有不同的法律標準,每個個體被作為獨立的個體,不論其群體歸屬,都具有同樣的法律權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對華人的影響
這個案子的重大意義,在於把法律的標準定在個體,迴歸個體,才能實現真正的種族平等。從這個角度來說,華人在大學升學上的訴求,和這個案子是異曲同工,殊途同歸。
在美國,華人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地位。首先,華人在人數上是少數族裔,貌似應該是 DEI 運動的受益者。但是,華人通常既聰明又勤奮努力,因而社會地位通常處於中上層,在高收入階層的比例,遠遠超過族群所佔的人口比例。為了解決這個繞口的狀況,左派創造出了一個新詞:低於代表比例(under represented)族群,從而把華人排除出他們的圈子。在左派的話語體系裡,華人和亞裔,被列入白人” 的群體來進行批判。我從來沒有想到過,有一天,有人會批發一頂白人至上主義者的帽子給我們戴上。
當然,也不是全部排除,而是在分享好處的時候排除,需要我們出錢出力的時候,又會把我們包括進去。好事輪不到,爛事總有份。看清楚了這一點,你應該支援哪一邊,不用我多費口舌了吧。
把人分成族群來對待,就是種族主義。每個人的經歷,都是獨特的,因此必須獨立地看待每一個個體。一個個體的成功,是單個人的成功,不能因此而剝奪同膚色的另一個人的道路。一個遠在千里之外的另一個華人,我甚至都不認識,憑什麼就能代表我?憑啥我就必須要為那個不認識的人讓道?
引用現任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Jr 的名言:The way to stop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race is to stop discriminating on the basis of race (停止種族歧視的辦法,是停止種族歧視)。
迴歸個體,是常識,也是真正的公平。很高興美國在迴歸正軌。
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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