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馬薩諸塞州聯邦地區法院
案號:1:25-cv-11472
哈佛大學董事會,原告,
訴
國土安全部等,被告。
關於准許原告申請臨時限制令的命令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5(b)條的規定,哈佛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原告”)已充分證明其已向被告——即國土安全部、克里斯蒂·諾姆、移民與海關執法局、託德·萊昂斯、司法部、帕梅拉·邦迪、學生與交流訪問學者專案、吉姆·希克斯、國務院及馬可·盧比奧(統稱“被告”)——提供了通知,並且,除非其申請的臨時限制令(TRO)[見電子法院檔案編號4,以下簡稱“本動議”]獲得批准,否則在無法聽取所有當事人意見之前,原告將遭受即時且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為維持現狀,准許本動議,發出臨時限制令是合理的。
據此,現對被告、其代理人及任何與被告協同行動或參與行動的人釋出禁令,禁止其:
A. 實施、設立、維持或使撤銷原告SEVP認證的決定生效;
B.賦予國土安全部2025年5月22日釋出的撤銷通知以任何效力。
特此裁定。
2025年5月23日
艾莉森·D·伯勒斯
美國地區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