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剛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辭去”與“罷免”有啥不同?

新華社2月27日釋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號”公告,其中,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秦剛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在新華社此次釋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中,關於代表資格終止有兩種表述,一是“辭去”,二是“罷免”
其中:
秦剛等“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王一新、孫飈、胡建文、雷冬竹、朱宏、安九熊、李志忠等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那麼“辭去”和“罷免”人大代表職務有何區別?
辭去與罷免是解除或終止某種職務或資格的形式。就人大代表來說,“辭去”與“罷免”是選舉法、代表法規定的代表資格終止的七種法定情形中的兩種。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辭去”與“罷免”的含義不完全一樣,適用的情況也不盡相同。
一、含義不同
“辭去”代表是代表本人請求解除自己所擔任的代表職務的行為,由相應的人大常委會或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若辭職被接受,則代表資格終止。
 罷免是選民或選舉單位監督代表的法律後果之一,是選民、主席團(主任會議)或代表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罷免要求或罷免案,罷免要求或罷免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或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透過,則代表資格終止。
二、表達的意願不同
“辭去”一般情況下,表達的是代表個人的意願,人大代表由於自身的原因,客觀上難以履行代表職務或者主觀上不願意履行代表職務,可以自行提出辭職要求。一般情況下人大常委會都會接受代表本人的辭職請求。
罷免表達的並不是代表本人的意願,而是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的意願。被罷免的代表雖然可以申辯,但是否被罷免則取決於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的決定。
三、表示的感情色彩不同
“辭去”相對來說比較平和,原因可以是多樣的,如由於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或者代表主觀不願意繼續履行職務,或者違法違紀情節較輕、不適宜擔任代表職務而提出辭職等。由於“辭去”是代表本人的意願,在人們的意識中不具有懲戒性
罷免是用法定形式剝奪或解除代表職務與代表資格,從語境上說,有一定的感情色彩。通常與被罷免人的意志是不一致的,不論被罷免人願意不願意,都必須接受被罷免這個結果,某種意義上具有強制性,在人們的意識中帶有一定的懲戒性。實踐中對那些違反憲法、法律,涉嫌犯罪的使用“罷免”的較多。
秦剛履歷
秦剛,男,漢族,1966年3月生,河北懷來人,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國際政治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
1988-1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中文秘書
1992-1995 外交部西歐司隨員、三秘
1995-1999 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使館三秘、二秘
1999-2002 外交部西歐司二秘、副處長、處長
2002-2005 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使館參贊
2005-2010 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外交部發言人
2010-2011 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使館公使
2011-2014 外交部新聞司司長、外交部發言人
2014-2017 外交部禮賓司司長
2017-2018 外交部部長助理、禮賓司司長
2018-2021 外交部副部長
2021-2022 駐美利堅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
2022-2023 外交部部長、黨委副書記
2023-2023 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外交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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