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間,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多家銀行宣佈撤銷監事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監事會撤銷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
2024年12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指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國有大行同日宣佈不再設監事會
4月29日晚間,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多家國有大行釋出董事會決議公告稱,將修改公司章程,撤銷或不再設立監事會,相關議案尚需提交各家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透過,並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此外,招商銀行也於晚間公告稱,根據公司法和證監會、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關於不設定監事會的有關規定,該行董事會已審議透過《關於不再設定監事會的議案》,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在董事會設定職工董事,並相應修訂公司章程。該決議事項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追溯來看,國有銀行不設監事會早有依據可循。2018年,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2021年12月20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指出,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建設實踐,併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

監事會取消後
原外部監事可按程式轉任獨立董事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了公司法。
修訂後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條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八十三條明確,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第一百七十六條明確,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4年年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通知》,其中指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新修訂的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定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檔案,起草形成《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定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明確,《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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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壽林
編輯|段煉張益銘 蓋源源
校對|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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