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網上來了一個喜大普奔的新聞,是一則警情通報:
據深圳鐵路公安處, 4月20日通報:針對近日網傳“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一事,鐵路公安機關經調查,2025年4月18日13時許,D2404次列車在深圳北站3站臺關門時,旅客吳某某(女,43歲)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用身體阻擋車門關閉,其行為構成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法行為,鐵路公安機關已對吳某某處行政拘留處罰。
此前的新聞報道是,4月18日13時許,由東莞南站開往廈門站的D2404次列車停靠在深圳北站3站臺準備發出。正當列車車門緩緩關閉時,車內一名女子因同行人還未上車,竟強行用身體阻擋車門,阻止列車關門發車。現場兩名鐵路工作人員見狀立即上前制止,但女子情緒激動,全然不顧工作人員的勸阻和其他乘客焦急的目光。直到女子的三名同行人趕到,女子這才離開車門,隨後列車關門駛離。
從以上描述可看出,吳某某以伸腿阻擋車門的方式“贏得”了同伴趕車的寶貴時機,她的目的得逞了,從利己的角度,她個人成功了。但由此傷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對這種傷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為法律是不能坐視不管的。
一個國家也好,一個社會也好,一個單位也好,是要靠規則執行的,如果不按照規則執行,而是各行其是,都只顧自己利益行事,看起來可能是某個人會得到好處,但最終是每個人都成為受害者。比如伸腿的吳女士攔車“成功”後,周女士再伸腿;周女士伸腿後,鄭女士再伸腿;鄭女士伸腿後,王女士再伸腿……如此這般,高鐵是沒辦法正常執行的,這勢必會損害每一個乘客的利益。
自由是什麼?自由就是規則;規則是什麼?規則就是自由。人人講規則了,人人就有自由了;人人不講規則,人人都沒有自由。為了讓所有人享受自由,必須對不講規則的人進行懲罰,全面、乾脆、徹底地懲罰。
對擾亂公共交通執行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以上條款,對吳某某攔截高鐵的行為,作出的處罰不僅僅有行政拘留,還包括罰款。吳某某伸腿攔車看似得好處了,付出的將是比好處大得多的代價,在她的人生經歷中也將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吳某某的幾個同行人是否也好好反省反省?她所付出的沉痛代價,你們的良心不痛嗎?
不管是家人,還是朋友,出門在外要相互警醒,要趕學比超守規矩,而不是爭先恐後壞規矩,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態度那是不行的。記住,自私必然會反噬到自身的。就比如,吳某某出來後,那三個同行人不被她抱怨死?一個違法者,四個受害者。腿莫亂伸,亂伸必被捉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為自己是女性便以為是無冕之王了,女子犯法一樣要懲罰的,“婦道人家”不是逃脫懲罰的理由,“小女子”不是天生的鐵帽子王。
不管是婦女,還是老人都不能成為脫責的理由,昨天發生在北京的一則新聞也是鼓舞人心:

近日,有網民反映在地鐵5號線發生一起乘客辱罵他人情況。經查,2025年4月17日18時許,在地鐵5號線從和平里北街站向張自忠路站列車上,違法行為人趙某峰(男,61歲)因座位問題,與鄰座兩位乘客產生糾紛,期間多次辱罵對方,擾亂乘車秩序,後被其他乘客勸開。目前,警方已依法對趙某峰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這個老頭罵人最討厭之處是辱罵對方“跟要飯的似的”……那種高高在上的感覺,讓同車乘客們看了非常不爽,最終罵人的影片上網→拘留。如今是人人有手機、人人都是麥克風的時代,公共場所裡任何一句罵人的話都可能成為你進號子的證據,喜歡罵人的人啊,要注意了。
網上一些東郭先生們認為趙某峰罵人沒後果,拘留過了……這想法是極端錯誤的,過去我們的執法太軟太鬆,給人的感覺是罵人是小意思,無所謂,實際上這鬆軟的操作是錯誤的。把錯誤執法當習以為常,這才是要糾正的。
正確的執法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果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了,今後就不會有什麼高鐵亂伸腿,地鐵瞎罵人,排隊敢插隊,遛狗不牽繩的醜陋現象了,至少是大幅度減少。
城市的文明是管出來的,是抓出來的,任何一個下不為例都是對文明的猥褻(詞沒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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